(上接B107版)
曾荣获第三届中国杰出营销人金鼎奖、中国十大营销策划专家、中国十大企业咨询专家、中国十大企业培训师、中国生产力学会策划专家委员会专家等荣誉。
主要著作有:《渠道有效管理与创新》、《商理—中国当代企业竞争方法》、《终端运作管理手册》、《品格第一——提升员工执行源动力的九项修炼》、《娃哈哈密码》、《智慧背后的秘密——3+1聚合跃变思维》等。
林宪:
男,1954年10月出生,曾任浙江省科委能源研究所工程师、浙江省专利事务所律师、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浙江宪林律师事务所(原浙江省高新技术律师事务所)主任,兼任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浙江省侨商会维权委员会委员、浙江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专家律师。
所获奖励:1997年、2002年分别获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授予的浙江省直“十佳”律师称号;2007年获浙江省司法厅、浙江省律师协会颁发的“浙江省律师事业突出贡献奖”。
屠鹏飞:
博士,男,1963年4月出生于浙江黄岩。现为北京大学药学院天然药物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系主任,北京大学创新药物研究院副院长。第九届国家药典委员会中药材饮片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委员。《中国药学》英文版、《中药新药与临床药理》杂志副主编,《中国药学杂志》等10多家杂志编委。浙江大学、中国药科大学等10多所大学和科研院所的客座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1985年毕业于中国药科大学,获学士学位;1988年至1989年在日本富山医科药科大学学习;1990年7月在中国药科大学获得博士学位;1990年9月进入北京医科大学药学院进行博士后研究,1992年12月博士后出站后留校工作至今。
主要研究方向为:天然药物活性成分与新药研究、中药活性成分体内药物学研究、中药质量评价。
承担了国家和省部级项目40余项。研制一类新药1项,五类新药8项,在研五类新药10多项。成果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三等奖各1项、教育部一等奖2项、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中华中医药学会李时珍医药创新奖1项。发表论文330多篇,其中SCI收载120多篇,著作9部,申请和授权专利30多项。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武汉健民 编号:201024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08月13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通知,并于2010年08月23日在湖北武汉新华诺夫特大酒店召开本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4人(监事会主席曹讯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亲自出席,委托监事 李宏娅代为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全体监事推举,由监事李宏娅主持本次会议,经到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2010年半年度报告;
赞成票: 5 票 弃权票: 0票 反对票: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推举第六届监事会候选人的议案。
赞成票: 5 票 弃权票: 0票 反对票:0票
第六届监事会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附件:
第六届监事会候选人简历
屠国良:
男,1976年生,大学本科,会计师。曾任杭州钢铁集团公司财务部会计科副科长、杭钢动力财务科副科长、财务部资产科科长,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经理、资金财务部财务经理;现任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部长。
李宏娅:
女,1983年生,管理学学士。曾在浙江中瑞江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中瑞江南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中瑞江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中瑞江南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杭州中瑞江南信用评估有限公司从事审计、税务评估工作;现任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资产管理专员、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昆明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赵圣刚:
男,1977年生,会计学本科。历任:杭州三九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浙江章光一零一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华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运营主管;现任华方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副部长,武汉健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童明:
男,1954年出生,曾任公司基地副总经理,本公司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现本公司工会副主席。
孙玉明:
男,1965年出生,曾任公司子公司包装工贸公司总经理、本公司生产基地副总经理,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现任本公司生产基地总经理。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现就提名祝卫、尚阳、林宪、屠鹏飞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1、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2、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3、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4、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被提名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八、被提名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包括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工作的通知》(上证上字[2008]120号)第一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提名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 期:2010年8月23日
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祝卫、尚阳、林宪、屠鹏飞作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本人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
三、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本人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三项所列情形之一;
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的董事(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本人不是或者在被提名前一年内不是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以及其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七、本人不在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八、本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
九、本人不是中管干部(其他党员领导干部),或任职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中纪发[2008]22号)的规定;
十、本人没有从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十一、本人符合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任职条件;
十二、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十三、本人保证向拟任职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包括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五家,本人在武汉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声明人: 祝卫 尚阳 林宪 屠鹏飞
日 期: 2010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