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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36.52%的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到过上市公司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侵犯,在认为自身的权益遭到侵犯后,有56.31%的投资者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维权,但对自身维权效果感到满意的只有7.21%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朱绍勇
“风险就是命令,责任重于泰山。”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工作过程当中曾被同事们称为证券系统“消防大队长”的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说,“随着风险处置顺利进入收口,证券行业走上规范、健康发展的轨道,保护基金公司正在谋求战略转型,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长效机制,适应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需要,为以个人投资者为主体的广大投资人服好务。”
8月30日,保护基金公司迎来成立五周年“诞辰”,作为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投资者保护战线上的一名“老兵”,陈共炎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对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的现状、特点、不足,以及未来的工作安排等问题一一详答。
投资者保护制度日趋成熟
“建立证券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的长效机制、保护投资者利益是保护基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和核心。经过近五年的投资者保护实践,保护基金公司在投资者保护的领域及方式方法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圆满完成了证券公司市场退出过程中的投资者保护使命,并进一步丰富了投资者保护的内涵。”
陈共炎表示,成立5年以来,概括地说保护基金公司以投资者保护为中心,主要开展两项工作,一是从投资者偿付起步探索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涉及参与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规范保护基金筹集、运用和管理;一是在准确把握投资者保护工作面临的内外部环境变化的基础上,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核心,探索构建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
“经过保护基金公司多年的不懈努力,目前我国投资者保护工作制度建设逐步完善,已基本形成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保护、投资者自我保护、行业自律保护与社会监督保护相结合的事前、事中、事后多层次投资者保护体系。”
陈共炎说,近两年来,配合资本市场创新发展的实际,各地证监局、交易所、保护基金公司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相继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在创业板市场、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业务中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加大打击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惩治非法证券活动、推进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在全行业推进投资者教育,进一步完善了投资者保护体系。
“从其结果看,投资者也能够更深入地理解证券市场风险,进行适合自己风险承受能力的理性投资,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
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已形成六个方面相互配套的投资者保护制度,包括以诚信与资质为标准的市场准入制度、以第三方存(托)管为基础的客户资产保护制度、以信息真实透明为目标的信息公开披露制度、以净资本为核心的经营风险控制制度、以风险提示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者教育制度和以“依法清偿、适当收购”为原则的投资者补偿制度。作为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的一项重要法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也正在起草当中。
陈共炎认为,近年来我国投资者保护的内容已在很大程度上丰富,方式越来越多样,投资者保护整体水平也不断提升,而在国际化的大背景下,面对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形势,保护基金公司也通过国际交流合作,充分了解资本市场成熟国家在投资者保护法律制度、组织模式、赔偿机制、基金筹集和运作、风险监测、投资者教育与服务、投资者公益诉讼等方面的有益经验,为完善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提供了大量可借鉴的经验。
投资者保护需“对症下药”
“我国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加转轨’的市场,投资者结构具有区别于其他市场的特殊之处。”陈共炎表示,与发达的资本市场国家相比,我国市场机制还不完善,股权结构特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主动性欠缺,投资者结构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市场股权文化尚不成熟,不少投资者缺少系统的证券投资知识和经验,承受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
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中开展投资者保护工作,就需要“量体裁衣、对症下药”,“成立5年来,保护基金公司对投资者保护工作机制进行了积极创新,致力于建设完善多层次、全方位的投资者服务体系。”
这具体表现为做好市场监测,在行业内按月度编制投资者信心指数,监测投资者信心变化趋势;监测市场资金变动状况,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参与监测证券市场各类经营主体的信息,帮助建立标准、规范、公开的信息披露系统。
同时,保护基金公司还开展了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等市场参与主体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状况的评价工作,从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拥有的资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投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投资诉讼权、破产补偿权出发,通过采用4个一级指标,17个二级指标,45个三级指标组成的指标体系,对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保护的意愿、能力、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价。
“这些工作机制、内容保证了我们进行投资者保护的时候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实现有的放矢,而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也得到了很大的提升。”
目前投资者保护仍有不足
中国证券市场自诞生以来,就一直非常重视投资者保护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尽管保护基金公司成立的五年中,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体系日趋完善,科学性和时效性逐年增强,但陈共炎表示,同境外发达资本市场相比,我国投资者保护仍存在诸多不足。这具体表现在如下六个方面:
第一,投资者保护的方式和途径落后于市场需要,在新开户的证券期货投资者中,非现场交易客户比例快速上升,而证券行业开展投资者保护和教育仍以现场教育为主要形式,传统的举办讲座、张贴板报、印发材料和现场指导等投教方式已不能满足需求,其实际效果也大打折扣。
第二,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内容有待深化。目前我国63%的投资者股票资产在10万元以下,67%的投资者月均收入在3200元以下,同时个人投资者每年平均交易50次,为欧美投资者的9倍。交易次数频繁,换手率高凸显出我国中小投资者投资理念不成熟,尤其是风险意识不足。由此传统的以普及价值投资知识、在营业场所揭示投资风险为主要内容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已不能满足市场发展情况下投资者的需求。
第三,投资者保护资源有待整合,投资者保护工作多头组织,多头开展,尚未形成合力,全行业投资者保护工作公益性特征尚不突出,且缺乏全行业投资者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和效果检验机制。而监管系统内,开展公益性投资者保护缺乏资金保障,投入略显不足。
第四,对投资者权益遭到侵犯的救济机制不够,保护手段不足。调查显示,36.52%的投资者认为自己的权益遭到过上市公司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侵犯,在认为自身的权益遭到侵犯后,有56.31%的投资者采取各种措施进行维权,但对自身维权效果感到满意的只有7.21%,参照现行的立案程序,投资者难以立案并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第五,作为市场基石的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意识欠缺,在上市公司内部,除缺乏主动利用信息披露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意识和动力外,部分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享受在职利益,缺乏现金分红动力,甚至通过关联交易转移资金,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六,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和环境不够完善,缺少专门针对中小投资者保护的专业立法。而现行法律法规对中小投资者保护也存在不足。
未来投保工作仍充满挑战
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我国投资者保护现状的诸多不足恰为包括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内的市场各参与方指明了下一步发展的方向。
陈共炎透露,未来几年,保护基金公司除将致力于全面完成破产证券公司休眠账户(单资金账户)的债权收购外,将重点开展投资者教育和服务、保障证券市场客户资金监控系统全面建成并安全运行、完善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系统、拓展投资者保护国际交流合作等四项任务。具体而言包括了尽快完成剩余少量个人债权收购、全面完成以保护基金专户的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为重点的专项审计检查、做好客户资金监控系统建设、适时开展证券公司舆情监测平台建设、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系统、完成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基础数据库建设、继续组织开展投资者调查、提升投资者教育和服务质量、推动与欧盟国家投资者保护组织签署“谅解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推进“国际投资者保护论坛”建设、积极参与与证券投资者保护有关的国际合作和国际规则的制订等诸多具体工作。
“希望经过公司员工的共同努力,全面提升公司信息系统功能和安全运作水平,探索出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新途径和新方法,使投资者调查、教育、服务、偿付等组成的多层次、一体化、积极主动的投资者保护长效机制得到建立健全,不断发展。”
陈共炎在谈到未来我国投资者保护工作发展的愿景时说,未来我国证券市场将成为更加公正、透明、高效的市场,为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做出重要贡献,投资者保护水平也会得到极大提高。“投资者保护工作应在未来几年内上升到国家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地位,以加深全社会对证券市场的认识,培养投资者自我保护观念和能力,树立全民理性投资意识,使投资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增强市场信心,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和规范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