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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
    水平不如券商
    2010-08-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朱绍勇

      ⊙记者 马婧妤 ○编辑 朱绍勇

      

      “经过五年的努力,我国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情况已经达到较为优秀的水平,可以打80到90分,但截至目前,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只能打70分,水平仍然有待提高。”保护基金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保护基金公司通过建立投资者对证券公司拥有的资产安全权、公平交易权、投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投资诉讼权、破产补偿权等合法权益组成的树形指标体系,对证券公司开展投资者保护的意愿、能力、措施和效果进行评价。

      据了解,自去年开始,公司开展了二次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保护基金公司通过证券机构监管综合信息系统(CISP),开展了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调查,并在调查获取的数据基础上,综合从证券公司年报以及诚信档案系统等其他途径获得的数据,保护基金公司对国内100家证券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进行了评价。

      证券公司连续两年的评价结果显示,2009年证券公司平均得分81.52,高于2008年的73.11,表明券商综治后,国内大多数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开展较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维护情况日益向好。

      与证券公司相较,我国上市公司的投资者保护水平仍然不尽如人意。

      上述负责人介绍,2009年保护基金公司同时开展了第一次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状况评价工作,结果显示,经过不懈的努力,特别是股权分置改革以来陆续出台实施的包括大股东集中清欠、遏制和打击上市公司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行为、引导和规范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一系列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措施,上市公司投资者保护整体水平也有较大提升,但是上市公司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方面仍欠缺主动性,还主要局限于满足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基本强制性要求,能够自愿提升投资者保护标准和质量的上市公司十分有限,中小投资者满意程度也不高。

      有上市公司相关人士表示,保护基金公司评价市场参与主体的投资者保护状况,了解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水平和投资者对自身权益受保护状况的满意程度,将各类市场主体的行为操守置于社会公开评价之下,对提升各类主体保护投资者的主动性和质量至关重要。

      “科学评价和披露各类市场主体的投资者保护状况,有利于形成市场化引导各市场主体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机制,最终通过各市场主体自觉强化对自己行为的约束,达到有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的。”前述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