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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2010-09-01       来源:上海证券报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2010年第9号)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12月12日正式生效,根据《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定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集中支付,因此本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定于2010年9月1日对本基金自2010年8月2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累计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并结转为基金份额,现将有关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益支付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定于2010年9月1日将投资者所拥有的自2010年8月2日至2010年8月31日的累计待结转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并按1元面值直接结转为基金份额,不进行现金支付。

    投资者的待结转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者累计待结转收益=∑投资者日待结转收益(即基金份额持有人日待结转收益逐日累加)

    投资者日待结转收益=(投资者当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当日累计待结转收益)×当日基金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所有待结转收益)

    投资者当日待结转收益以截尾的形式保留到小数点后八位,截尾部分当日进行二次分配。

    投资者累计待结转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时,以截尾的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截留部分保留在投资者收益账户内。

    二、收益支付时间

    1、收益支付日:2010年9月1日。

    2、收益结转基金份额日:2010年9月1日。

    3、本次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可赎回起始日:2010年9月2日。

    三、收益支付对象

    2010年8月31日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支付办法

    本基金收益支付方式为收益再投资方式,投资者收益结转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9月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0年9月2日起可查询及赎回。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收益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收益分配免收手续费。

    六、提示

    1、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5]41号)的规定,投资者当日申购的本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本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本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本基金的分配权益。

    2、本基金投资者的累计收益定于每月第一个工作日集中支付并按1元面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如遇特殊情况,将另行公告。

    七、咨询办法

    1、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2、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8-2666

    3、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62350088

    4、本基金销售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于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LOF)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10年9月6日起开放申购、赎回业务。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出申请,自2010年9月6日起同时开通本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在本基金的募集期,投资者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进行了认购。其中,场外认购是指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代销机构的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只有在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后,才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投资者自2010年9月6日起可以通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外代销机构或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如有疑问,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010-62350088或登录网站(www.csfunds.com.cn)咨询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公告

    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0年8月4日基金合同生效并开始运作。根据《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和《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定于2010年9月6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基金代码为160807。现将有关事项公告说明如下: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投资人应及时通过本基金销售网点、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 或010-62350088 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sfunds.com.cn 查询其认购申请的确认情况;本基金管理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向本基金持有人寄送认购交易确认书。请本基金持有人注意确认开户时填写的地址是否准确、完整,须包括省、市、区、具体地址及邮政编码等,若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到原开户机构变更相关资料。

    3.本公告仅对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与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6月24日《 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或相关代销机构查阅相关资料。

    4.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申购、场内赎回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场外赎回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办理。

    5.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办理本基金赎回,需按相应赎回费率支付赎回费用(说明:投资者若将场内份额跨市场转托管为场外份额,持有期将从跨市场转托管确认日起开始计算;办理本基金场内赎回适用费率为场内固定费率,相关费率详见本公告对赎回费用的约定)。提请投资者注意。.

    6.有关本基金上市交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7.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基金申购业务

    (一)投资者范围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三)本基金的场内、场外申购费率

    费用项单笔金额(M)对投资人

    收费标准

    申购费M<100万元1.2%
    100万元≤M<500万元0.8%
    500万元≤M<1000万元0.5%
    M≥1000万元按笔收取,1000元/笔

    (四)本基金日常申购的限制

    1.本基金申购的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2.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本公司将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本基金赎回业务

    (一)投资者范围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三)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1.场外赎回费率:

    费用项持有基金份额期限对投资人收费标准
    赎回费持有期<一年0.5%
    一年≤持有期<两年0.25%
    持有期≥两年0

    2.场内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0.5%。

    (四)本基金赎回限制与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

    1.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

    2.本基金暂无单个账户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个账户持有本基金份额的限制,本公司将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 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销售机构

    (一)本基金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

    代销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上海浦东银行。

    代销券商:国元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海通证券、广发华福证券、第一创业证券、银河证券、招商证券、广发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光大证券、国信证券、长江证券、华泰证券、平安证券、东北证券等。

    场内代销机构: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具有场内基金申购赎回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投资者可到上述销售机构的相关营业网点办理开户、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上述销售机构或网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公司网站发布的《长盛长盛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发售公告》,及本基金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二)本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四、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投资者亦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一)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2350088、400-888-2666

    (二)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

    特此公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