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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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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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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9-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164 证券简称:东力传动 公告编号:2010-022

      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83号文件核准,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力传动”)于2010年8月11日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了4,281.25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0)第11843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533,776,587元。

      为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2008年2月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近期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东支行(以下简称为“中国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东力传动在中国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户,截止2010年9月1日,专户余额为 533,776,587元,专户仅用于东力传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开户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海通证券作为东力传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海通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东力传动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东力传动和中国银行应当配合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海通证券每季度在东力传动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东力传动授权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中国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中国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中国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中国银行查询东力传动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中国银行每月10日之前向东力传动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海通证券。中国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东力传动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五的,中国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海通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中国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东力传动和中国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中国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海通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东力传动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2011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宁波东力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0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