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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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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国际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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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09-1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0-032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6日以直接送达或传真方式送达全体董事,会议于2010年9月9日下午14时以通讯方式召开,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表决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原第一百一十条中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公司交易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规定的条款:“(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 条规定的任一标准的,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 条规定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三)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投资,单项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不含全资子公司),单项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四)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不得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现修改为:“(一)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 条规定的任一标准的,董事会有权决定。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 条规定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提交股东大会审批。(三)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投资,单项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六十;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不含全资子公司),单项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本条其他内容不变。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惠誉汉口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议案。

    为筹措“贺家墩B地块”项目开发资金,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与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协商,拟将发行的“福星惠誉汉口置业股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但不低于8亿元,不高于10亿元)用于向湖北福星惠誉汉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置业”,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增资,取得汉口置业50%股权,其中2亿元用于增加汉口置业的注册资本,剩余资金计入汉口置业资本公积;汉口置业将增资取得的资金5亿元用于偿还股东借款,其余用于贺家墩城中村改造项目(即武汉福星城项目)的开发建设。增资后汉口置业的注册资本由2亿元变更为4亿元,福星惠誉与渤海信托出资比例均为50%。福星惠誉应于本信托期(18个月)届满时向渤海信托受让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受让总价款为实际信托资金加信托受益权溢价款。福星惠誉也有权在本信托满12个月时向渤海信托受让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在本信托存续期内,汉口置业以贺家墩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少于【84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福星惠誉溢价受让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提供追加抵押担保;福星惠誉以所持有的汉口置业50%股权为其溢价受让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提供质押担保;本公司为福星惠誉溢价受让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独立董事意见: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具备较稳定的盈利能力,自身完全能够保证按时支付“福星惠誉汉口置业股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退出时股权受让或信托受益权受让款,本公司为福星惠誉履行股权受让或信托受益权受让义务应付不低于8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上述担保是可行的,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聘任汤文华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具体内容详见《关于更换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将于2010年9月27日(周一)上午10:30召开,具体内容详见《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0-033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

    惠誉汉口置业有限公司相关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本公司”)于2010年9月10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福星惠誉汉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口置业”,系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方案,同意本公司、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汉口置业与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信托”)签署《两方合作协议》、《增资扩股协议》、《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保证合同》、《权利质押合同》、《抵押合同》。相关合同已于2010年9月10日签订,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

    ● 由于涉及本公司为福星惠誉股权信托融资提供担保,因此本次福星惠誉股权信托融资方案需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才能实施。

    ●公司为福星惠誉本次股权信托融资资金(不低于8亿元,不高于10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本次担保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公告“三.4《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截至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形。

    一、本次股权信托融资方案概述

    汉口置业股权信托融资方案通过福星惠誉与渤海信托签署《两方合作协议》、《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权利质押合同》,福星惠誉、汉口置业与渤海信托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本公司与渤海信托签署《保证合同》,汉口置业与渤海信托签署《抵押合同》来具体实施。前述协议及合同的主要内容为:

    渤海信托与福星惠誉协商,拟将发行的“福星惠誉汉口置业股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以实际募集资金为准,但不低于8亿元,不高于10亿元)用于向汉口置业增资,取得汉口置业50%股权,其中2亿元用于增加汉口置业的注册资本,剩余资金计入汉口置业资本公积;汉口置业将增资取得的资金5亿元用于偿还股东借款,其余用于贺家墩城中村改造项目(即武汉福星城项目)的开发建设。增资后汉口置业的注册资本由2亿元变更为4亿元,福星惠誉与渤海信托出资比例均为50%。福星惠誉应于本信托期(18个月)届满时向渤海信托受让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受让总价款为实际信托资金加信托受益权溢价款。福星惠誉也有权在本信托满12个月时向渤海信托受让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在本信托存续期内,汉口置业以贺家墩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少于【84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为福星惠誉溢价受让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提供抵押担保;福星惠誉以所持有的汉口置业50%股权为其溢价受让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提供质押担保;本公司为福星惠誉溢价受让本信托计划项下全体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二、本信托涉及方基本情况介绍

    1、渤海信托基本情况

    (1) 名称:渤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04年4月

    (3) 住所:石家庄市广安大街10号美东国际12号楼A座19层

    (4) 法定代表人:金平

    (5) 注册资本:79565万元

    (6) 经营范围:资金、动产、不动产和财产权的受托管理,基金管理,证券承销,企业重组并购、财务顾问,固有财产运用等多个领域

    (7)该公司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2、福星惠誉基本情况

    (1) 名称: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01年1月18日

    (3) 住所: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园8号

    (4) 法定代表人:谭少群

    (5) 注册资本:捌亿元

    (6)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

    (7)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该公司2009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633,530.43万元,净资产为242,609.64万元,负债总额为390,920.79万元;2009年度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01,995.56万元,净利润30,100.73万元 。除本次担保外,该公司不涉及其他或有事项。

    3、汉口置业基本情况

    (1) 名称:湖北福星惠誉汉口置业有限公司

    (2) 成立日期:2010年3月19日

    (3)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红旗渠路89号

    (4) 法定代表人:谭少群

    (5) 注册资本:2亿元

    (6)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

    (7)该公司为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的全资子公司。

    三、本信托所涉及的合同主要内容介绍

    1、《两方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方:福星惠誉,渤海信托

    (2)信托合作内容:渤海信托与福星惠誉协商,拟将发行的“福星惠誉汉口置业股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全部信托资金用于向汉口置业增资,取得汉口置业50%股权,增资后汉口置业将取得的资金中的5亿元用于偿还股东借款,其余用于贺家墩城中村改造项目(即武汉福星城项目)的开发建设。

    (3)信托存续期限: 18个月。

    (4)信托收益的获取:信托收益的获取以福星惠誉支付信托受益权受让溢价款的方式实现。

    (5)信托的退出方式:信托受益人投资本金的退出采取以福星惠誉支付信托受益权受让本金的方式实现。

    (6)风险控制措施:

    A、福星惠誉确保汉口置业在本次增资完成后12个月内以其拥有的贺家墩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少于【84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如果该地块上面有在建工程,则将全部在建工程一并抵押)为福星惠誉溢价受让信托受益权提供抵押担保,并自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妥后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

    B、福星惠誉将持有汉口置业合计50%的股权质押给渤海信托作为其履行相关义务的保证。

    C、福星惠誉协调本公司为其受让信托受益权提供连带付款责任担保。汉口置业办理完毕相应土地抵押登记手续,如经渤海信托认可的房地产评估公司评估,已设置抵押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评估净值达到主合同项下债权总额的200%时,本公司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即免除。

    2、《增资扩股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方:福星惠誉,渤海信托,汉口置业

    (2)增资金额及计价:渤海信托本次以不少于8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的信托资金向汉口置业增资。由渤海信托认缴汉口置业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实际缴付的价款中超过注册资本出资以外的部分列入汉口置业的资本公积金。本次增资完成,福星惠誉和渤海信托分别持有汉口置业50%股权,汉口置业的注册资本由原来的2亿元增至4亿元人民币。

    (3)增资完成后,汉口置业的公司治理结构:

    A、汉口置业设立股东会。股东会是汉口置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汉口置业的一切重大事宜。

    B、汉口置业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在由渤海信托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三名在福星惠誉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中选举产生。

    C、在交割日后,渤海信托有权根据需要委派财务等人员对汉口置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进行检查和监督,福星惠誉及汉口置业应予以积极配合。当渤海信托认为必要时或至少每年一次,由渤海信托与汉口置业共同选择审计机构对汉口置业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审计费用由汉口置业承担。

    3、《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1)协议方:福星惠誉,渤海信托

    (2)转让标的:本信托计划的全体委托人所持有的信托受益权。

    (3)转让价格:信托受益权受让价款=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12%】*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闰年366天)

    (4)转让价款的支付:福星惠誉需按如下约定向渤海信托支付信托受益权受让溢价款及信托受益权受让本金:

    支付时间支付金额(万元)
    2010年12月20日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12%】*从资金到账日至2010年12月20日期间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天(闰年366天)
    2011年3月20日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12%】*从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3月20日期间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天(闰年366天)
    2011年6月20日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12%】*从2011年3月20日至2011年6月20日期间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天(闰年366天)
    2011年9月20日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12%】*从2011年6月20日至2011年9月20日期间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天(闰年366天)
    2011年12月20日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12%】*从2011年9月20日至2011年12月20日期间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天(闰年366天)
    2012年 3 月20 日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12%】*从2011年12月20日至2012年3月20日期间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天(闰年366天)
    自信托计划成立满18个月之日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12%】*从2012年3月20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满18个月之日期间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天(闰年366天)
    总计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实际交付的信托资金*【12%】*信托计划实际存续天数/365天(闰年366天)

    (5)福星惠誉按照约定将信托受益权受让价款全额支付至渤海信托指定账户,渤海信托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福星惠誉后,福星惠誉作为信托项下受益人有权要求渤海信托将剩余的信托财产以财产原状的方式向福星惠誉分配,分配后本信托计划终止。

    4、《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1)协议方:渤海信托,本公司

    (2)保证范围:《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项下福星惠誉受让信托受益权的全部受让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渤海信托为实现《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项下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债务展期的,经保证人同意,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若渤海信托根据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渤海信托宣布的债务提前到期日后两年止。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5)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5、《权利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1)协议方:渤海信托,福星惠誉

    (2)质押物:福星惠誉持有的汉口置业合计50%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2亿元)。

    (3)担保范围:福星惠誉根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向渤海信托支付信托受益权的全部受让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渤海信托为实现《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项下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质押手续:依法需要办理质押登记(含记载、备案)的,双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90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妥质押登记手续。福星惠誉应于质押登记完成当日将质权证书、质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渤海信托持有。

    (5)质权实现方式: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渤海信托有权处分质押权利。福星惠誉同意渤海信托有权选择折价、变卖、拍卖或以质押权利抵偿渤海信托债权等方式处分质押权利。

    (6)质权的解除:如福星惠誉按主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数额向渤海信托支付全部受让价款的及本合同项下应由其承担的各项费用后,有权要求渤海信托办理质押注销登记。渤海信托应在收到福星惠誉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与其共同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7)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6、《抵押合同》主要内容:

    (1)协议方:汉口置业,渤海信托

    (2)抵押物:贺家墩城中村改造项目不少于84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3)担保范围:福星惠誉根据《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向渤海信托受让信托受益权的全部受让价款、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渤海信托为实现《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项下权利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4)抵押登记:汉口置业应于贺家墩城中村改造项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妥后5个工作日内到相应的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抵押登记手续,并须在渤海信托依据《增资扩股协议》向汉口置业增资完成后12个月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抵押财产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渤海信托持有。

    (5)抵押权实现方式: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不履行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或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其他约定,渤海信托有权处分抵押财产。汉口置业同意渤海信托有权选择折价、变卖、拍卖或以抵押财产抵偿渤海信托债权等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6)抵押期限:2010年10月1日起至2013年4月1日,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如遇调整的,则抵押期限作相应调整。

    (7)协议的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与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鉴于汉口置业所拥有的“贺家墩村B地块”项目为“城中村”改造项目,已于2010年7月2日以挂牌方式竞得该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编号为P(2010)037号](详见公司2010年7月6日2010-024号公告),公司竞得该地块后,需待拆迁完毕方可申请签订出让合同、办理国有土地登记。采用股权信托融资的方式筹措开发资金是十分必要的,有利于提高汉口置业的资本金实力,为项目开发提供充分的资金保障。

    本次担保行为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福星惠誉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本次担保有利于其全资子公司汉口置业顺利筹措项目开发资金,补充和壮大资本金,保证“贺家墩城中村改造项目”的顺利开发,保障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规划的顺利实现;贺家墩城中村改造项目未来2年的销售回款现金流稳定充沛,盈利前景良好,且福星惠誉旗下目前有多个正在开发的楼盘已进入销售期,项目销售回款能够保证按时支付“福星惠誉汉口置业股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 ”退出时福星惠誉拥有足够资金支付信托受益权受让款,故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2、独立董事意见

    福星惠誉房地产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具备较稳定的盈利能力,自身完全能够保证按时支付“福星惠誉汉口置业股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退出时信托受益权受让款,本公司为福星惠誉履行信托受益权受让义务应付不少于8亿元,不高于1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上述担保是可行的,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本次为福星惠誉股权信托融资提供的担保最高为10亿元人民币,按此计算,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38.4亿元,其中:对控股(含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含全资)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总额为38.4亿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97.04%),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福星惠誉与渤海信托签署的《两方合作协议》、《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权利质押合同》;

    2、福星惠誉、汉口置业与渤海信托签署的《增资扩股协议》;

    3、本公司与渤海信托签署的《保证合同》;

    4、汉口置业与渤海信托签署的《抵押合同》;

    5、本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0-034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更换证券事务代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原证券事务代表杨望云女士因工作变动原因,已不再担任证券事务代表职务,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现聘任汤文华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汤文华先生与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无关联关系,在本公司任职期间未受过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罚,最近五年未在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担任董事、监事、高管职务,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高管的任职资格条件。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一日

    附:汤文华先生简历及联系方式

    汤文华,男,1981年2月出生,中共党员。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本科学历。2003 年8月进入湖北福星股份有限公司,先后就职于公司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历任副科长、科长、副部长、部长。2010年7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电话:0712-8740018

    传真:0712-8740018

    邮箱:fxkj0926@chinafxkj.com

    地址: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

    证券代码:000926 证券简称:福星股份 公告编号:2010-035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三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时间:2010年9月27日(周一)上午10:30

    2、会议召开地点:

    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本公司综合楼二楼会议室

    3、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 2010年9月21日。

    4、召集人: 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现场投票表决方式

    6、出席会议对象

    (1)凡2010年9月21日(周二)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均有权以本通知公布的方式参加本次会议及表决;不能亲自出席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的股东可以委托授权他人代为出席(被授权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惠誉汉口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及出席有关事项

    1、登记时间:2010年9月23日、9月24日(8:30—11:30,14:00—17:00)。

    2、登记方式: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进行登记;法人股东须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另加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异地股东可以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

    3、登记地点:

    地址: 湖北省汉川市沉湖镇福星街1号,本公司证券及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邮编:431608

    联系电话(传真):0712-8740018

    联系人:汤文华 尹友萍

    (信函上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股东账户: 委托日期:2010年 月  日

    本单位/本人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各项议案的表决意见

    序号议案内容赞成反对弃权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2关于下属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惠誉汉口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信托融资的议案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书有效期限:

    注: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单位委托须加盖公章。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