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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费的公告
    2010-09-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1518 股票简称:吉林高速 编号:临2010—008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实行计重收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10】26号),自2010年10月开始,在吉林省高速公路对载货类汽车按车货总质量试运行计重收费。本公司经营的长平高速公路和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营的长春市绕城高速公路执行上述文件规定,有关事项如下:

    一、 实施范围

    在吉林省高速公路行驶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交纳车辆通行费的所有载货类汽车(含客货两用车)。

    各类客车收费办法不变。

    二、 计重收费标准

    根据交公路发【2005】492号关于载货类汽车按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分级连续收取的原则,制定我省计重收费标准。

    (一) 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1、根据《公路法》以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及交通部《印发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 号)的要求,结合目前国内动态称重设备对单轴、连轴以及轮胎个数的判断经常出现错误,影响相同轴数车辆超限值判定准确性的实际,本着实施方便、操作简单以及与邻省标准较好衔接的原则,确定通行吉林省高速公路车辆超限认定标准如下:

    (1)2轴货车17吨;

    (2)3轴货车27吨;

    (3)4轴货车37吨;

    (4)5轴货车43吨;

    (5)6轴及以上货车49吨。

    2、对单纯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优惠限值的确定。

    根据不同规格的国际海运标准集装箱(IAA型,即40英尺;IC型,即20英尺)的限载值、运载车辆和装载方式,确定吉林省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优惠限值,具体如下:

    (1)4轴车辆运输1个20英尺集装箱37吨,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4吨;

    (2)5轴车辆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6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3吨;

    (3)6轴及以上车辆运输1个40英尺集装箱48吨,运输2个20英尺集装箱65吨。

    其他装载方式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3、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以实地测量的车货总重作为收费的依据,同时,按照轴重与总重相结合的方式,以实际测量的各轴轴重之和(即车辆的实际车货总重),与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的比较情况,核定汽车是否超过公路承载能力。

    (二)核定收费标准

    1、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以下简称“正常车辆”)行驶于实行计重收费的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基本费率为0.07元/吨公里。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辆通行费;5吨至35吨(含)的车辆,5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5吨以上部分,按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5元/吨公里计收;35吨至49吨(含)的车辆,5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5吨至35吨(含)部分,按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5元/吨公里计收,35吨以上部分,按0.035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25元/吨公里计收;49吨以上的车辆(按规定方式运载国际标准集装箱的车辆),5吨(含)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5吨至35吨(含)部分,按0.07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5元/吨公里计收,35吨至49吨(含)部分,按0.035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25元/吨公里计收,49吨以上部分,按0.025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重在5吨以下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按5元计。

    2、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于实行计重收费的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1)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车辆,未超限部分按合法装载计重收费标准计收,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

    (2)总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100%(含)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部分,按第2条第(1)款计收;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

    (3)轴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100%以上的车辆,该车车货总重中超过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含)以下的重量部分,按第2条第(1)款计收;30%—100%(含)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100%以上的重量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3、此收费标准为计重收费试运行期间的收费标准,试运行结束后,将根据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的运行情况和车型收费标准,重新对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方式的收费标准进行核定。

    4、计费取整办法

    实施计重收费后,吉林省高速公路在计算车辆通行费费额时个位数按5元或10元收取,按以下办法取整:费额零头小于2.49(含)元时,舍去;费额零头在2.50(含)元至7.49元之间时,归5.00元;费额零头在7.50(含)元至9.99元时,归10.00元。

    5、有关优惠政策

    (1)绿色通道车辆

    对未超限的、整车并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货车,给予按照普通车辆计费标准75%收取通行费的优惠。对超限的车辆,未超限部分按照合法装载收费标准计收,不再予以优惠;超限部分按照基本费率计收。

    (2)运输国际标准集装箱(20英尺、40英尺)车辆

    对未超过国际标准集装箱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给予按照普通车辆计费标准75%收取通行费的优惠;超过优惠限值标准的车辆,按普通车辆计重收费,不予优惠。

    (3)国家出台高速公路通行费相关政策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4)吉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的有关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

    三、其他有关事项

    (一)为保证收费车道的通畅和维持正常的收费秩序,所有计重车辆只进行一次称重测量,一律不予复称,并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称重数据为准,若道路运输经营业户对称重质量有异议,可向质监部门申诉。

    (二)客货两用车属载货类机动车,按计重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三)对于不可解体大件货物总重超限及超宽、超高的车辆,须依法办理通行手续后,方可通行。在计算车辆通行费时,对车货总重未超限部分按正常车辆计算通行费,超限部分按基本费率计算通行费。

    (四)吉林省货车车型判别收费标准,作为实施计重收费后的备用标准,当计重收费设备或计重收费软件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正常运行时,即可启动车型判别收费方式和标准,确保收费工作的有序进行。

    (五)实行计重收费仅是调整和完善货车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和计征方式,通行费征收管理的其他规定(如收费年限等)仍按照国家和吉林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次吉林省对公司经营的高速公路载货类汽车实施计重收费,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科学的车辆通行费收取方式,进一步遏制高速公路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有效保护公司的路桥资产,降低养护成本,保障高速公路安全畅通。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601518 股票简称:吉林高速 编号:临2010—009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政发【2010】27号),自2010年9月20日起调整全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本公司经营的长平高速公路和公司控股子公司长春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经营的长春市绕城高速公路执行上述文件规定,调整前后的收费标准如下表所示:

    车型客车货车收费标准调整前(元/车公里)收费标准调整后(元/车公里)
    K(座)H(吨)
    一型K≤7H≤20.400.45
    二型8≤K≤192﹤H≤50.600.80
    三型20≤K≤395﹤H≤100.801.10
    四型40≤K10﹤H≤151.201.45
    五型 15﹤H2.001.65

    新的车辆通行费标准实施后,预计对公司通行费收入将有所影响。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