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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09-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60 证券简称:士兰微 公告编号:临2010-032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53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3,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0.00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75,150,000万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天健验〔2010〕255号《验资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杭州士兰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士兰明芯”)分别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高新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东新支行(以下简称“交行东新支行”)(以上两行统称“开户银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根据规定于2010年9月21日与开户银行及保荐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开户银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账号分别如下:

      中行高新支行 800122552908094001

      交行东新支行 331066080018010069400

      截至2010年9月12日,专户余额为576,200,000.00元。扣除应付发行费用之律师费、审计费等其他发行费用1,050,000.00元外,专户募集资金净额为575,150,000.00元。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东方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东方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东方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东方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东方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刘斌、沈伟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东方证券。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方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东方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东方证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东方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东方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东方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杭州士兰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 年9 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