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0-26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27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263号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40,715,428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4.1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出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的召开及议案事项合法有效。会议由王道明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决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原料资金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黑龙江省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米业集团”)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加工、销售水稻、大米。2010年-2011年度预计收购原料水稻239万吨,按每吨平均价格2,600元计算,需资金62.1亿元,其中拟向银行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55亿元。
经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南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通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道里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中国光大银行哈尔滨上游支行、深圳发展银行珠海分行等协商,同意为米业集团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55亿元,需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2009年米业集团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68,927万元,实现净利润22万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米业集团资产总额461,248万元,负债总额397,838万元,净资产63,41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为55亿元,本议案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同意1,140,715,4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二、关于为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收购原料资金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大荒龙垦麦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垦麦芽”)系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加工、销售麦芽。2010年-2011年预计收购原料大麦10万吨,按每吨平均价格1,650元计算,需收购资金1.7亿元,同时日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4亿元,两项合计共需资金5.7亿元。其中拟向银行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5.5亿元。
经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动力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通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和兴支行、荷兰合作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等协商,同意为龙垦麦芽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5.5亿元,需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2009年龙垦麦芽实现主营业务收入35,933万元,实现净利润-7,398万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龙垦麦芽资产总额155,645万元,负债总额130,569万元,净资产25,076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为5.5亿元,本议案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同意1,140,262,121股,反对453,307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有效表决票数的99.96%。
三、关于为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粮食产品和生产资料资金办理银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
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亚公司”)目前尚系公司控股子公司,其主营业务为粮食收购、经销等。2010年-2011年预计经销粮食80万吨、生资建材22万吨,需采购资金32亿元,其中拟向银行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16.5亿元。
经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农垦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融通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开发区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行直属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韩亚银行哈尔滨分行、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等协商,同意为鑫亚公司办理一年期的流动资金贷款、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银行授信业务16.5亿元,需本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2009年鑫亚公司实现主营业务收入60,487万元,实现净利润459万元;截至2009年12月31日鑫亚公司资产总额61,729万元,负债总额56,089万元,净资产5,640万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本次担保金额合计为16.5亿元,本议案需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同意1,140,715,428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股份有效表决票数的100%。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律师出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