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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亿资金遭偷梁换柱
    监管介入调查中泰信托“中润博达计划”
    2010-10-14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见习记者 钟文倩 记者 唐真龙

      ⊙见习记者 钟文倩 记者 唐真龙

      ○编辑 陈羽 于勇 朱绍勇

      

      10月12日下午2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三法庭。

      原告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泰信托”)诉中润博达国际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一,下称“中润博达”)和北京鑫旺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二,下称“鑫旺盛”)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正式于此间开庭审理。

      随着庭审的推进,根据控辩双方的陈述,这起数额高达1.6亿元的借款纠纷案的来龙去脉亦被渐渐还原。

      今年3月24日,中泰信托对外发布了《关于“中润博达流动资金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中润博达计划”)成立的通知》。《上海证券报》记者获得的该通知显示,中润博达计划自3月12日起发行,到3月24日发行结束,共有委托人共13个,自然人5个,信托金额2700万元,机构委托人8个,信托金额1.33亿元。信托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亿元。

      按照中润博达计划信托合同,该信托资金用于向中润博达发放贷款,而鑫旺盛则以其名下的北京市密云鼓楼大街26号——西单商城——作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另外,双方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按季付息。

      然而,截至10月12日,距离中润博达计划成立结束已然过去整整6个月又18天,望穿秋水的投资者却依然没能收到此前两个季度的借款利息。

      更有甚者,原告中泰信托在没能如约收到首个季度的利息,三番五次地追要中润博达支付相应利息之后,发现连及时收回本金都成奢望,于是在7月26日一纸诉状将两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偿还本息,并承担相关费用。

      而根据本报记者深入调查,由于中润博达在此前进行了盲目的股权收购,现在可能已陷入了泥潭之中,尽管“拥有资产,但由于其变现能力较差,导致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能否及时还款成为问题。

      

      1.6亿去向成疑

      其实,早在6月23日,中泰信托就已经发现这笔借款可能存在瑕疵,而这一天就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借款方支付首个季度利息的日子,但中润博达却爽约了。

      随后,在中泰信托多次追讨的情况下,中润博达于7月1日向原告发出了延期支付利息的说明,申请延期至7月10日支付利息;但至该日,中润博达却再次食言,并于7月13日二度向原告提出在7月25日前支付利息的申请,并三度“撕毁”约定。

      除此之外,中泰信托还发现,中润博达并未能按照正常用途使用所借入的1.6亿巨款。

      根据原告代理律师高朋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律师谢向阳在法庭上陈述,按中润博达计划信托合同,中泰信托向中润博达发放的贷款规定的用途是,添作后者购销煤炭时的流动资金。

      但中润博达在收到贷款之后,却将部分资金挪为他用。例如,将其中约5000万元款项支付给了另一家公司,而且“无法确认其用于正常用途的煤炭购销,这无疑构成了严重的违约”。

      针对以上两点,原告中泰信托在法庭上提出了两大诉讼请求:首先,要求判定被告一归还本金1.6亿元,并支付截至2010年7月26日的逾期利息和罚息共计人民币约806.8万元,支付7月26日至实际偿还日之间产生的一切相关利息;其次,要求判定两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对于中泰信托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润博达代理律师北京市国纲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周建新表示,除了原告方罚息的计算方法因不公平而存在异议之外,其余均表示认可。

      据本报记者获悉的情况,在本次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中润博达披露的信息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背离,这可能使中润博达计划的投资人和中泰信托因此蒙受较大风险。(下转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