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244 证券简称:滨江集团 公告编号:2010-044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戚金兴、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伟东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沈伟东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10.9.30 | 2009.12.31 | 增减幅度(%) | ||||
总资产(元) | 27,582,848,052.61 | 19,010,912,794.10 | 45.09%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3,782,451,907.68 | 3,402,929,674.93 | 11.15% | |||
股本(股) | 1,352,000,000.00 | 1,352,000,000.00 | 0.0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2.80 | 2.52 | 11.11% | |||
2010年7-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2010年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营业总收入(元) | 1,041,546,516.09 | -35.85% | 1,918,192,397.36 | 5.2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196,832,425.42 | -42.83% | 447,122,232.75 | 20.28%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212,525,960.77 | 155.85%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 | - | 0.16 | 157.14%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14 | -44.00% | 0.33 | 22.22%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14 | -44.00% | 0.33 | 22.22%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5.34% | -6.30% | 12.46% | -0.6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4.65% | -7.01% | 12.12% | -1.10%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 附注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20,812,268.13 |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3,825,595.68 | |
所得税影响额 | -4,246,668.11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24,228.21 | |
合计 | 12,764,232.55 | -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8,056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朱慧明 | 16,707,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莫建华 | 16,707,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农业银行-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3,314,751 | 人民币普通股 |
全国社保基金一零四组合 | 11,999,845 | 人民币普通股 |
交通银行-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 8,999,933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银行-工银瑞信核心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8,772,146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建设银行-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 7,005,371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农业银行-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5,343,865 | 人民币普通股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4,70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建信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3,999,999 | 人民币普通股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较年初增长109.12%,主要原因是公司万家星城、城市之星项目预售回笼资金较多所致;
2、预付款项较年初增长150.90%,主要原因是预付土地款增加较多所致;
3、存货较年初增长36.22%,主要原因是金色黎明一期等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转为开发成本,导致开发成本增加较多所致;
4、预收款项较年初增长76.33%,主要原因是公司万家星城、城市之星项目预售款回笼资金较多所致;
5、应交税金较年初下降73.32%,主要原因是万家星城、城市之星项目预售款增加导致相应的预缴税金增加所致。
6、其他应付款较年初增长30.26%,主要原因是合作开发的项目子公司的少数股东同比例投入款增加所致。
7、销售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115.63%,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增加营销费用投入所致;
8、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增长224.37%,主要原因是本期公司银行借款增加,导致相关的利息支出增加所致;
9、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下降85.28%,主要原因是本期坏账准备减少所致;
10、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大幅增加,主要原因系公司于2010年1月份收到政府补助款2,000万元。
1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原因系本期万家星城、城市之星项目销售收到的现金较多所致;
1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上年同期大幅增长,主要原因系2009年1-9月偿还银行借款较多导致现金流出较大,从而使得上年同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较小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内,杭州万家星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及安装合同》,约定合同款为41,113,400.00元。
2、报告期内,金都房产集团衢州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为33101201000027158),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2,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三十六个月。
3、报告期内,金都房产集团衢州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为33101201000027149),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2,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三十六个月。
4、报告期内,金都房产集团衢州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北区支行签订了《房地产借款合同》(编号为2010年(北区)字0258号),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借款5,000.00万元,借款期限三年。
5、报告期内,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了《保证合同》(编号为33901201000023068),为金都房产集团衢州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分行签订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编号为33101201000027158)项下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6、报告期内,金都房产集团衢州置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北区支行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2010年北区(抵)字0133号),合同约定金都房产集团衢州置业有限公司所担保的主债权确定期间自2010年9月21日至2012年9月17日,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为11,500万元。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全资子公司绍兴滨江镜湖置业有限公司投资设立绍兴滨江蓝庭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对外投资事项已于2010年9月26日办理完毕。 |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无 | 无 | 不适用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无 | 无 | 不适用 |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无 | 无 | 不适用 |
发行时所作承诺 | 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戚金兴先生、股东朱慧明先生、莫建华先生、股东戚加奇先生 | 一、股份限售承诺:1、公司控股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戚金兴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对其所持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自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3、股东朱慧明先生、莫建华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一年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包括有限售条件和无限售条件的股份)的比例不超过50%。对其所持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自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也不由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上述承诺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持有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份。4、股东戚加奇先生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已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二、避免同业竞争承诺:1、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控股股东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出具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具体承诺如下: (1)本公司声明,截至本承诺函签署日,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的公司或其他组织没有从事与滨江房产相同或相似的业务。(2)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任何形式从事与滨江房产现有主业相同的业务,包括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滨江房产现主要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若滨江房产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滨江房产新的业务领域有直接竞争的业务活动,包括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滨江房产今后从事的新业务有直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4)本公司承诺不以滨江房产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滨江房产其他股东的权益。如因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滨江房产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公司同意向滨江房产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5)本承诺函构成对本公司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为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戚金兴先生出具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做出如下承诺:(1)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滨江房产及其控股的子公司现有及将来从事的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开发、房屋建筑、商品房销售、水电安装、室内外装潢,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滨江房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对本人投资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和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以及控股地位使该等企业履行本承诺函中与本人相同的义务,保证不与滨江房产同业竞争,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滨江房产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 杭州滨江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戚金兴先生、朱慧明先生、莫建华先生、戚加奇先生均履行了上述承诺。 |
其他承诺(含追加承诺) | 无 | 无 | 不适用 |
3.4 对201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0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0%以上 | |||
2010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的预计范围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 | 50.00% | ~~ | 70.00% |
因本年可结转收入较上年有较大增长,公司201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预计将有较大增长,增长幅度在50%至70%之间。 | ||||
2009年度经营业绩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643,672,485.47 | ||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 | 根据实际的工程进度,公司预计在四季度有千岛湖湖滨花园的剩余部分以及金色蓝庭和阳光海岸项目部分将陆续交付业主,相关预售收入转入营业收入,预计所产生的净利润将比去年同期有一定的增长。 |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杭州滨江房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戚金兴
二零一零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