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 东
最近一年多,我在重新研读格拉斯·诺斯。越来越觉得,这位1993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在其制度经济学研究中所展现的宏大而又不乏深刻细腻的观察分析,为我们理解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开辟了新视角,注入了新元素。
比如,他在近著《理解经济变迁过程》的开篇即言,人口的数量与质量、知识存量、界定社会激励结构的制度框架,是决定包括西方兴起在内所有经济变迁的三大力量,而制度结构是最为首要和根本的。
问题的本质,亦即人类始终在探讨的,是制度的变迁及其根源。如果诺斯的以下界定是正确的:制度结构是正式规则、非正式约束及其实施方式的结合,那这三者中任何一项的变化,都会引起制度结构的变迁。不论是哪一项变化,都是参与成员行为选择的结果,而那些居于支配地位的“精英”的选择具有决定性。行为选择,不仅受到激励机制的影响,终究还要取决于信念体系。所以,意识是制度结构变迁的最终根源,其中“精英”阶层的意识又最为关键。这就是诺斯从心智学和演化心理学角度,剖析的制度变迁路径及其根源。
诺斯将人类内心最深层的意识挖掘出来,并将其概念化,应用于经济政治社会分析。这一视野,大大超越了19世纪以来仅将经济学界定为资源配置效率或者行为选择问题的范围,大大深化了经济学分析的深度与力度。更难能可贵的是,诺斯还进一步明确区分了意识与感情、良心,以及个体与组织(共同体)间信念体系的区别,信念体系、组织、制度变迁的联系。
在诺斯看来,意识与感情是不可分割的,而与良心是可以区分的。感情是感性感知的产物,显然含有很多成分的不理性。而良心,与善恶相关,是理性的产物。这就是为什么意识必须通过信念体系这一环节,才能对界定激励约束机制的制度产生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度结构也完全是理性的,更不意味着人们的行为都是理性的,或者说,人的行为选择都出于良心。这也是为什么社会总是存在着那么一些良心丧失甚至丧尽的个人和组织的原因所在。当然,这不是理性和正义的主流,更不是制度变迁的决定力量。
既然意识是制度的根本来源,制度是经济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而意识与良心并非一回事,那么,若以良心为判断标准,制度就有着好坏之分。实际情况也正是如此。但不能由此推论说,经济学与德性无关,更不能说经济学研究不讲德性。作为理性认知与力量的产物,经济学的出发点与归宿必须是理性,否则,难以成为真正的科学。在这个意义上,经济学就绝不仅仅只是实证性分析,而必须具有价值判断。亦即,经济学是讲良知的,是有德性的。脱离了德性的经济学,很容易成为鼓动那些丧失良心的人和组织的非理性行为的工具,甚至帮凶。
正因如此,我高度赞同德国当代哲学家哈贝马斯的如下观点:当代世界不是理性过度,而是理性不够,特别是,个体间、组织间、社会间、民族间、国家间、不同信仰间的理性交流远远不够;不仅如此,由于那些所谓“后现代主义者”对理性的解构,对非理性的渲染,尤其是对诸如暴力等“动物原始精神”的推崇和宣扬,共同导致并加剧了某些流氓意识、恐吓行为、暴力活动、恐怖极端组织的一度泛滥,个人、社会和整个世界深受其害。
由此,最为紧迫的,应当摒弃“后现代主义者”披着学术外衣对理性的消解,更应杜绝对暴力等动物精神以及其他非理性因素的渲染,而应重建并进一步增强个体和社会的理性,尤其是大力推进人类社会的理性交流。
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根本力量在“善”而非“恶”,在理性而非感性,一切社会科学都应扬善弃恶。这就不难理解,中国古代的孔子、孟子,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无一不是以人性善为其学说的出发点与归宿;也才有19世纪法国经济学家巴夏斯的《和谐经济学》。他们的思想迄今闪耀着理性与良知的光芒。
至于信念、组织、制度间的联系,涉及对人们经常使用的路径信赖概念的应有认识。由意识累积而成的信念及其体系,决定着制度结构的形成与变迁。当然,作用肯定是相互的。而相应的制度结构,催生了相应的组织,或者,任何组织都是在特定制度结构的激励约束下运行的。组织的生命力,与特定制度的持久力相对应。对路径信赖,不应仅仅在过往制度传统影响当前选择的层面上理解,更应在特定组织对相关变革的影响甚至阻止的意义认识。用诺斯的话来说,正因为信念、组织、制度的相互作用,才使得路径依赖“成为社会连续性中的一个基本因素。”这意味着,任何有效的社会制度改革,都应是渐进性的;社会发展,即便是跳跃式的进步,也是连续性中的相对迈大步。这世上从来就不存在“一步登天”的道理与现象。
(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