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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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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2010-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发行人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发行2010年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已经获得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0]2276号文件核准。

    2、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债券上市前,发行人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合并报表中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37.28亿元;债券上市前,公司2007年度、2008年度及2009年度归属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2.34亿元、3.43亿元和3.64亿元,近三年平均净利润3.14亿元,预计不少于本期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发行人近期财务指标仍然符合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标准。

    3、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12亿元人民币,每张面值100元,共计1200万张,发行价格为100元/张,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超过1000元的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

    4、本期债券为6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发行人上调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根据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10%-2.60%确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于2010年10月25日(T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本期债券最终的票面利率,敬请投资者关注。

    5、本期债券采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分为通过交易所系统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两部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1.2亿元,其中通过交易系统网上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不低于0.2亿元,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不超过1亿元,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的数量进行回拨调整。

    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10.8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交易所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之间启用回拨机制。

    6、本期债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公开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通过上交所协议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部分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户的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7、投资者不得非法利用他人账户或资金进行认购,也不得违规融资或替他人违规融资认购。投资者认购并持有本期债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敬请投资者注意本公告中本期债券的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发行数量、发行时间、认购办法、认购程序、认购价格和认购缴款等具体规定。

    9、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流通申请,具体上市时间另行公告。

    10、本公告仅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有关事宜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期债券投资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详细了解本期债券情况,请仔细阅读《2010年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有关本次发行的相关资料,投资者亦可登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址(http://www.ndrc.gov.cn)、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网站(http://www.chinabond.com.cn)查询。

    11、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在本公告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天业集团、公司指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指总额为人民币12亿元的2010年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0天业债”
    主承销商指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光大证券”
    承销团指由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余额包销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本期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上交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托管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债券持有人指持有2010年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的投资者
    承销团协议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签署的《2010年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团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认购协议指2010年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认购协议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的法定节假日和/或休息日)
    工作日指北京市的商业银行的对公营业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一、本次债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二)债券名称:2010年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10天业债”)。

    (三)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四)债券期限:本期债券为6年期固定利率品种,附设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人回售选择权。

    (五)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3年票面年利率根据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2.10%-2.60%的区间内确定。基准利率为发行首日前5个工作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公布的一年期Shibor利率的算术平均数,基准利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在债券存续期限前3年内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0至100个基点(含本数),并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六)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选择权:发行人有权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3年末上调本期债券后3年的票面利率,上调幅度为0~100个基点(含本数)。

    (七)发行人上调票面利率公告日: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3个计息年度付息首日前的20个工作日内刊登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上调幅度的公告。

    (八)投资者回售选择权:发行人作出关于是否上调本期债券票面利率及上调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期债券。具体事宜以发行人在主管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的具体回售登记办法为准。

    (九)投资者回售登记期:投资者选择将持有的本期债券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的,须于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公告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若投资者未做登记,则视为接受上述调整。

    (十)发行价格: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少于1000元。

    (十一)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债券,投资者认购的通过上交所发行的债券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托管记载;投资者认购的通过承销团成员网点发行的债券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的登记托管账户托管记载。

    (十二)发行方式:本期债券采取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相结合的发行方式。

    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分为通过交易所系统网上面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发行和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两部分。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1.2亿元,其中通过交易系统网上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不低于0.2亿元,协议发行部分预设发行额不超过1亿元,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机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根据市场情况对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的数量进行回拨调整。

    通过承销团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部分预设发行总额为10.8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交易所发行情况决定是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之间启用回拨机制。

    (十三)发行范围及对象:

    1、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发行的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协议发行的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基金证券账户或A股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2、在银行间市场的发行对象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户的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十四)发行首日:本期债券发行期限的第1日,即2010年10月25日。

    (十五)发行期限:本期债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发行的期限为1个工作日,即2010年10月25日;通过上交所向机构投资者协议发行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0年10月27日止;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0年10月29日止。

    (十六)起息日:自发行首日开始计息,本期债券存续期内每年的10月25日为该计息年度的起息日。

    (十七)计息期限: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24日止。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0年10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

    (十八)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一次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兑付款项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十九)付息首日:本期债券付息首日为2011年至2016年每年的10月2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集中付息期:自付息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含付息首日)。

    (二十一)兑付首日:本期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16年的10月2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首日为2013 年10月25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二十二)集中兑付期:自兑付首日起的20个工作日(含兑付首日)。

    (二十三)本息兑付方式:通过本期证券登记托管机构办理。

    (二十四)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二十五)承销团成员:主承销商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主承销商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分销商为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六)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二十七)信用等级:经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级,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AA级。

    (二十八)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结束后1个月内,发行人将向有关证券交易场所或其他主管部门提出上市或交易流通申请。

    (二十九)回购交易安排:发行人将在发行前向上交所提交本期债券上市后作为质押券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申请,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后,本期债券可以进行新质押式回购交易,具体折算率等事宜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三十)税务提示: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投资者投资本期债券应缴纳的有关税款由投资者承担。

    (三十一)与本期债券发行有关的时间安排

    日期发行安排
    T-2日

    (10月21日)

    在上交所公告募集说明书、募集说明书摘要和发行公告;

    在《中国经济导报》、《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刊登募集说明书摘要和发行公告。

    T日

    (10月25日)

    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公开发行的发行日;

    通过上交所协议发行和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的起始日。

    T+2日

    (10月27日)

    通过上交所协议发行的截止日。
    T+3日

    (10月28日)

    网下发行注册日,主承销商将协议发行的注册数据于当日10:30之前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上交所转登记公司。
    T+4日

    (10月29日)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发行的截止日。

    注: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发行

    (一)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或基金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12亿元,网上发行规模预设为0.2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市场情况对网上发行和协议发行的数量进行双向回拨,但通过上交所网上发行的规模不低于0.2亿元。

    (三)发行时间

    网上发行时间为1个工作日,即发行首日2010年10月25日(T日)上交所交易系统的正常交易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则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进行。

    (四)认购办法

    1、本期债券网上发行代码为751989,简称“10天业债”。

    2、发行价格为100元/张。

    3、在网上发行日的正常交易时间内,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卖出申报”,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入申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撮合成交,按“时间优先”的原则实时成交。

    网上认购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先进行网上认购的投资者的认购数量将优先得到满足,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实时确认成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发行情况对网上和网下的发行采取双向回拨。

    4、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投资者认购数量上限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凡参与网上认购的投资者,认购时必须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或基金证券账户,并办理指定交易。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网上发行日2010年10月25日(T日)之前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或基金证券账户办理指定交易。

    已开立资金账户但没有存入足额资金的认购者,需在网上发行之日前(含当日)存入全额认购款。尚未开立资金账户的认购者,必须在网上发行之日前(含当日)在与上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设资金账户,并存入全额认购款。资金不足的认购视为无效认购。

    6、网上认购次数不受限。

    (五)清算与交割

    网上发行的清算和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办理。

    (六)网上发行注册

    本次网上发行注册由中国证券登记公司根据上交所传送的网上发行结果进行资金清算确认有效认购后进行注册。如中国证券登记公司的结算参与人2010年10月26日(T+1日)未能完成认购资金清算义务,中国证券登记公司将根据资金缺口,对该结算参与人名下所有认购按照时间顺序从后向前确定认购无效。

    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

    (一)发行对象

    持有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证券账户或基金证券账户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12亿元,上交所网下发行规模预设为1亿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发行的情况对网上网下的发行采取双向回拨,但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的规模不超过1亿元。

    (三)发行时间

    网下发行的期限为3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2010年10月25日(T日)至2010年10月27日(T+2日)每日的9:00-17:00。

    (四)认购办法

    1、凡参与网下认购的投资者,须持有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A股证券账户或基金证券账户。尚未办理开户登记手续的投资者,必须在发行首日2010年10月25日(T日)之前在中国证券登记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A股证券账户或基金证券账户。

    2、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每个证券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投资者认购数量上限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参与网下认购的投资者需与主承销商签订认购协议,投资者应该按照认购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划款时应注明投资者的全称和“10天业债认购资金”的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若投资者未能在2010年10月27日(T+2日)16:00前缴纳认购款,主承销商有权取消该投资者的认购。

    账户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083651120100409003774

    大额支付系统号:303290000510

    (五)网下发行注册

    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结果,将网下发行的注册数据于2010年10月28日(T+3日)10:30之前以书面和电子数据的形式报送上交所,同时按照要求生成电子数据,报送中国证券登记公司。

    四、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

    (一)发行对象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对象为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机构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发行数量

    本期债券发行总额为12亿元,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规模预设为10.8亿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向境内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之间采取双向回拨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市场情况对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和承销团公开发行额数量进行回拨调整。

    (三)发行时间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期限为5个工作日,自发行首日2010年10月25日(T日)至2010年10月29日(T+4日)每日的9:00-17:00。

    (四)认购办法

    1、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本期债券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应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甲类或乙类托管账户,或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其他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债券承销商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中的债券结算代理人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丙类托管账户。尚未开户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发行首日2010年10月25日(T日)之前在中央国债登记公司开立相应的托管账户。

    2、每个托管账户最小认购单位为1手(10张,1000元),超过1手的必须是1手的整数倍。机构投资者认购数量上限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凡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认购的机构投资者应与承销团成员签订认购协议,机构投资者应按照认购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划入承销团成员指定的账户,承销团其他成员应按照承销团协议的要求按时足额将认购款项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划款时应注明划款人的全称和“10天业债认购资金”的字样,同时向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各机构投资者和/或承销团其他成员应按照认购协议和/或承销团协议的要求将认购款划至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若机构投资者和/或承销团其他成员未能在2010年10月29日(T+4)16:00以前缴纳认购款,主承销商可全权决定该等债券的处理方式。

    账户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光大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083651120100409003774

    大额支付系统号:303290000510

    (五)通过承销团成员设置的发行网点公开发行的登记

    在发行首日之前(含当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向中央国债登记公司提供有效的发行证明文件,确认在各个承销商托管账户中登记的债券数额,各承销商将在分销期间根据认购协议办理相应的分销过户手续。各承销商必须在确定的承销额度内分销和销售,不得超卖。

    五、风险揭示

    主承销商在已知范围内已充分揭示本次发行可能涉及的风险事项,详细风险揭示条款参见《2010年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六、认购费用

    本次发行不向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

    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一)发行人: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法定代表人:郭庆人

    联系人:沈明

    联系地址:新疆石河子开发区北三东路36号

    电话:0993-2623916

    传真:0993-2623103

    邮政编码:832000

    (二)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联系人:赵晨、周凤龙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静安国际广场19楼

    电话:021-22169840

    传真:021-22169834

    邮政编码:200040

    发行人: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天业(集团)有限公司

      发行人:

      主承销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