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能源前沿
  • 11:特别报道
  • 12: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观察
  • A7:市场·期货
  • A8: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  
    2010年10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B20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 B20版:信息披露
    河北威远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名流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0-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公告编号:2010-024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除下列董事外,其他董事亲自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未亲自出席董事姓名未亲自出席董事职务未亲自出席会议原因被委托人姓名
    汪力成独立董事出差骆国良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孙庆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斌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骆琴明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10.9.302009.12.31增减幅度(%)
    总资产(元)2,168,195,182.13719,281,750.40201.44%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1,786,699,760.95348,751,537.07412.31%
    股本(股)214,000,000.00160,000,000.0033.75%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8.352.18283.03%
     2010年7-9月比上年同期增减(%)2010年1-9月比上年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215,438,480.7514.60%633,570,214.4820.02%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37,060,666.49-14.39%100,236,323.8817.9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149,266,010.000.85%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70-24.32%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23-14.81%0.6318.87%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23-14.81%0.6318.87%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0.09%-28.06%25.13%-2.57%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9.16%0.84%22.36%6.76%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附注
    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7,360,490.23国产设备抵免所得税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946,535.71脱硫技改等补助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2,730,545.94土地交易
    合计11,037,571.88-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41,195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陈丽娟236,900人民币普通股
    翁祖捷118,000人民币普通股
    赵崇杰110,867人民币普通股
    张建雄1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上海明晟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100,000人民币普通股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新股约定申购资金信托(9)100,000人民币普通股
    陈一平94,000人民币普通股
    丘棠彪91,800人民币普通股
    李全德91,500人民币普通股
    许波87,000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报告期期末货币资金较年初增加139,638.75万元,2296.92%,主要系公司上市募集资金增加所致;

    报告期期末预付款项较年初增加 3,162.81万元, 366.47%,主要系募投项目投入的预付款所致;

    报告期期末投资性房地产较年初减少1,559.61万元,-100%,主要系资产已出售;

    报告期期末在建工程较年初增加 3,112.16万元, 130.84%,主要系募投项目投入增加所致;

    报告期期末预收款项增加105.5万元,58.68%,主要系预收汽款增加所致;

    报告期期末应交税金较年初增加950.87万元,480.21%,主要系应交所得税增加所致;

    报告期期末其他应付款增加950万元,176.33,主要系上市费用未付所致;

    二、利润表科目

    报告期财务费用比上年同期减少 -575.37万元,-32.01%,主要系归还长期借款5900万元所致;

    报告期资产减值损失比上年同期增加6.70万元,6463.91%,主要系报告期末应收账款余额比去年同期增长,提取的坏账准备所致;

    报告期营业外收入比上年同期增加720.90万元,46.64%,主要系本年1-8月增值税退税到位所致;

    报告期营业外支出比上年同期增加40.15万元, 72.73%,主要系本年比去年多捐赠32万元所致;

    报告期所得税费用比上年同期增加12,4.25万元,533.93%,主要系本年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比去年少抵819.72万元和本年增加利润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

    报告期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减少6,175.54万元,-252.95%,主要系募集资金项目投入所致;

    报告期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比上年同期增加138,139.53万元,2771.69%主要系上市募集资金增加所致。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承诺人承诺内容履行情况
    股改承诺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发行时所作承诺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孙庆炎先生。公司其他股东:杭州富阳容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富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宁波茂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联业能源发展公司。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孙庆炎先生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公司其他股东杭州富阳容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富兴电力燃料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神煜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宁波茂源投资有限公司,浙江省联业能源发展公司承诺:自本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也不由本公司回购其所持有的股份。报告期内严格履行
    其他承诺(含追加承诺)

    3.4 对2010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0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小于50%
    2010年度净利润同比变动幅度的预计范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幅度为:45.00%~~50.00%
    2009年度经营业绩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91,793,719.96
    业绩变动的原因说明1、主营业务收入增长;

    2、财务费用减少。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0-021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0年9月30日以专人送达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0月19日在浙江省富阳市浙江富春江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8人,独立董事汪力成因在外出差未能按时出席本次董事会,授权独立董事骆国良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孙庆炎先生主持,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经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增加设立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在原有已设立一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基础上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三家银行分别与公司、保荐机构天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详见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本议案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0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赞成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此项决议通过。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0月21日

    证券代码:002479 证券简称:富春环保 编号:2010-022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许可【2010】1139 号”文核准,于2010年9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400万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139,3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3,771.19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9月14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259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公司在原有已开设一个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支行,账号为33001617227059666888)的基础上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湖墅支行(账号为571904436710188)、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账号为0701014210010740)、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阳市支行(账号为19-060101040018668)(以下简称“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时按有关要求公司分别与三家银行、保荐机构天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保荐机构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与查询。保荐机构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三、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德彬、张见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浙江富春江环保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