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 1:头版
  • 2:要闻
  • 3:焦点
  • 4:产经新闻
  • 5:财经海外
  • 6:观点·专栏
  • 7:公 司
  • 8:公司纵深
  • 9:公司前沿
  • 10:能源前沿
  • 11:特别报道
  • 12:上证研究院·宏观新视野
  • A1:市 场
  • A2:市场·新闻
  • A3:市场·机构
  • A4:市场·动向
  • A5:市场·资金
  • A6:市场·观察
  • A7:市场·期货
  • A8:股指期货·融资融券
  • B1:披 露
  • B4:信息披露
  • B5:信息披露
  • B6:信息披露
  • B7:信息披露
  • B8:信息披露
  • B9:信息披露
  • B10:信息披露
  • B11:信息披露
  • B12:信息披露
  • B13:信息披露
  • B14:信息披露
  • B15:信息披露
  • B16:信息披露
  • B17:信息披露
  • B18:信息披露
  • B19:信息披露
  • B20:信息披露
  • B21:信息披露
  • B22:信息披露
  • B23:信息披露
  • B24:信息披露
  • B25:信息披露
  • B26:信息披露
  • B27:信息披露
  • B28:信息披露
  • 政府参与经济的可控度
  • 在发展与摆脱两难间寻求动态平衡
  • 绝不让汇率之争
    变成贸易战导火线
  • 二轮量化宽松前景叵测
  • 吁请尽快建立基金销售保荐人制度
  • 藏在中国香烟里的冷血杀手
  •  
    2010年10月21日   按日期查找
    6版:观点·专栏 上一版  下一版
     
     
     
       | 6版:观点·专栏
    政府参与经济的可控度
    在发展与摆脱两难间寻求动态平衡
    绝不让汇率之争
    变成贸易战导火线
    二轮量化宽松前景叵测
    吁请尽快建立基金销售保荐人制度
    藏在中国香烟里的冷血杀手
    更多新闻请登陆中国证券网 > > >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经上海证券报社授权,中国证券网独家全权代理《上海证券报》信息登载业务。本页内容未经书面授权许可,不得转载、复制或在非中国证券网所属服务器建立镜像。欲咨询授权事宜请与中国证券网联系 (400-820-0277) 。
     
    稿件搜索:
      本版导航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收藏 | 打印 | 推荐  
    吁请尽快建立基金销售保荐人制度
    2010-10-21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陈兆松 赵 成

      ⊙陈兆松 赵 成

      

      今年以来,公募基金出现了自问世以来较为严峻的一次危机。有数据说:今年上半年,166只偏股型股公募基金中,仅有一只实现了正收益,而私募基金则有三成实现了正收益,九成私募跑赢了大盘。如果单从业绩来看,上半年-6.68%的平均收益率相对于公募基金-18.99%的平均收益率,私募基金远远跑赢了公募基金。

      然而,在看到私募基金高收益那一面的同时,也不能忽视私募基金高风险的另一面。私募基金世通一期尽管今年上半年排名第一,但累计收益率仍是-26%,原因是2008年的亏损过于严重。阳光私募中诚信托今年上半年满仓地产股几乎遭遇崩盘。因此,证券市场需要多层次风险体系的投资品种,也需要多层次风险体系的投资机构供投资者选择。如果庞大的公募基金不限制投资比例、投资品种,也去追逐市场热点,那么今年类似成飞集成这样的“妖股”恐怕会更多,市场风险将更难以估量。诚然,公募基金在发展的道路上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但公募基金在稳定证券市场波动,为投资者创造价值方面的贡献是不容抹杀的。

      我们认为,基金市场应遵循公私结合,以市场为导向,科学发展基金市场的原则。对于公、私募基金的评价,应当全面、客观、公正,扬其所长、避其所短,公私结合,通过市场化手段,科学发展。

      为此,我们提议,改革公募基金的业绩考核体制,改变公募基金不论业绩好坏都能提取管理费用的现状,对于优秀的基金经理人要加大激励。证券市场真正的投资专家,绝非仅凭高学历或者名牌教育机构培养就能胜任,往往需要长期的证券投资经历,成长周期很长。因此,公募基金需要尽快建立一套科学的激励与考核机制,留住人才,否则就很难守住现有阵地。还有,改革公募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不直接披露持股情况或者延后披露,以保护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的知识产权,提高公募基金的操作灵活性。

      众所周知,IPO制度中有个保荐人制度,保荐人对其所保荐的项目负责。而在基金销售过程中,销售机构仅仅发挥代销功能,其实作为联系基金公司和基金投资者的纽带,销售机构应发挥重要作用。基金公司负责基金运作,托管银行负责资金安全,基金投资人为出资方,这是传统的基金市场三方结构,现在应改变为四方结构。基金销售机构负责对基金全面客观的研究并向为投资者提供顾问服务,同时代表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在基金公司发生侵害基民利益的时候维权。

      如果增加基金保荐人,则基金管理人必须通过基金保荐人销售股票,而基金投资者通过基金保荐人购买股票。基金保荐机构为其所推荐的基金向基金投资者负责,把以前基金公司给证券公司的销售返点变为基金投资人向保荐机构支付的保荐费用,那就能改变现有的市场利益链条,基金保荐人和基金管理公司就没有了利益关系,基金保荐人就能完全代表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公司一旦有不诚信之举,超出基金章程的投资行为等,保荐机构在代表基民交涉的同时,可将基金管理公司列入黑民单,拒绝向基金投资者保荐该基金管理公司的产品。这样,话语权将向基金投资者转移。因代表基金投资者利益的阵营壮大,话语权向买方转移,基金片面夸大业绩等行为将会大为减少。

      建立基金销售保荐人制度,券商应发挥重要作用。因为券商拥有丰富的客户资源,可以大大拓宽基金销售市场。券商拥有专业投资分析人员,可以对基金的收益、风险、历史业绩波动等情况进行客观,详细的分析,区别出不同风险层次和操作水平的基金。基于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券商也有承担基金保荐人的主动性。

      建立以券商为主体的基金保荐人制度的依据是,首先,证监会一直要求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建立基金保荐人制度的前提。基金不光要符合证监会所制定的各种监管制度,还需要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来监督,促使其规范发展,真正发挥资产信托人的作用。其次,证监会关于基金代销业务中适当性的要求是建立券商为主体的基金保荐人制度的基础。将合适的基金保荐给合适的投资人,而不单只是推荐。其三,券商经过综合治理以后,合规经营意识大大提高,券商分类评级制度的实施也让合规合法经营的券商提高了竞争力,这为基金保荐人制度提供了诚信的保障。其四,券商的投资咨询及财务顾问资格,可为基金保荐人提供业务范围支撑。

      为确保券商作为基金保荐人的独立性,应从建立回避制度、保荐人连带责任制度入手,券商作为基金保荐人,可在会计核算上计提保荐损失准备(税前列支),赔偿基金投资者因保荐不当所产生的损失。

      (作者单位:华创证券财务并购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