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湘源
两部关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新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将于明年开始施行。两个规定明确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业务规范,推动证券咨询机构向投资顾问、发布研究报告等方向转型的思路跃如纸上。
市场定位和业务范围缺乏明确规范,是多年来困扰和制约证券投资咨询业规范发展的一大症结。1998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及2001年证监会《关于规范面向公众开展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行为若干问题的通知》,实际上将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限定为就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走势,投资证券的可行性,以口头、书面、电脑网络或者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向公众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2006年实施的《会员制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虽然没有明令禁止在媒体公开推荐股票,但也使以会员制业务为主的咨询机构受到较大冲击。由于缺乏清晰的盈利模式,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普遍规模偏小,服务方式和服务手段单一,在行业内外部竞争激烈,业务同质化严重的情况下,很多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不强,又缺乏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控制机制,违规行为时有发生。这也是多年来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法规多以禁止性条文加强管制为主的重要原因。
目前有牌照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主要经营三类业务。一类以会员制业务为代表的投资顾问,包括炒卖软件;另一类以独立第三方身份提供研究报告,还有一类是原来属于投行业务范畴的财务顾问。金融产品的日益多元化和复杂化,投资者风险偏好清晰化和个性化,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不仅要求证券投资咨询提供更具针对性的服务,而且还要求不断开拓和创新业务空间,深层次研究的重要性正在逐渐受到应有的重视。然而,如果不能结合其市场定位的明确给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一个有利于其良性发展的相对完备的法制环境,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开展财务顾问业务显然还有些困难,即使最规范而有规模的业务,也很难成为具有相对优势的盈利模式。
最近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政策法规明文规定,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为企业资产重组的必备要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因此有幸与证券公司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一起,可经核准后从事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提供透明的财务顾问服务,不仅有利于促进上市公司对资产重组、并购等行为的动态信息披露,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的重组行为,而且,通过拓展财务顾问业务,也将有利于促进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不断加强自身的研究力量以及对上市公司更深入的调研,推动证券投资咨询信息的优化,也有利于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强化自身的诚信建设。
不过,《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及其《细则》等相关法规原来对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业务范围的规定过于狭窄,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现有投资咨询公司拓展财务顾问业务。财务顾问市场缺乏严格的准入机制,加上还没有形成主打服务品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从事财务顾问业务难免存在执业形象上的某种缺损。此外,规模和资金的短缺也是一大困扰。券商投行高薪资的吸引力,不仅让一般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望尘莫及,更常常让其中那些还能做得出点成绩来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成为向券商投行源源不断地输送人才的“黄埔军校”。
其实,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问题,与其说是其一直以来的不规范运作的结果,不如说是与其与生俱来的机会不平等的生态环境分不开的。20年来,证券投资咨询不仅存在不规范的同业竞争,而且还存在由于市场分工不清而导致的业务同质化现象。券商不但可做投资顾问,而且还能代客理财,而证券投资机构则一不小心就会涉嫌违规。在香港,《上市规则》规定,股票承销商在两年内不宜担任该公司的独立财务顾问。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尤其更适合以以中立立场来发布以保护中小股东即独立股东的利益为目的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而沪深市场的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同券商投行的竞争,显然不是同一重量级的较量。即使是发表定价研究报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的定价与券商投行或研究所也不具备同日而语的含金量。因为在很大程度上,后者的定价包含了同他们在发行上市保荐承销以及基金开户分仓等方面对顾问报告使用者的支持度的利益交换。
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在向投资顾问、发表研究报告转型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表面上是政策上的厚此薄彼,其实是生态环境的机会不平等。所以,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要向投资顾问、发布研究报告等方向转型,迫切需要机会平等的发展环境。
(作者系知名市场评论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