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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2010-10-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1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1.3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审计。

    1.4

    公司负责人姓名李同双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姓名许献红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田清泉

    公司负责人李同双、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许献红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田清泉声明:保证本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币种:人民币

     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
    总资产(元)867,457,796.62867,882,507.17-0.05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元)74,526,840.07-19,395,150.63不适用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0.25-0.07不适用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比上年同期增减(%)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61,571,958.6158.0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0.2161.54
     报告期

    (7-9月)

    年初至报告期期末

    (1-9月)

    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2,730,991.9094,980,364.57不适用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0090.321不适用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0.0090.321不适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

    (1-9月)

    说明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111,556.13 
    债务重组损益125,248,833.11银行豁免借款利息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123,484.83 
    所得税影响额-20,066,967.23 
    合计105,416,906.84 

    2.2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万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26,708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
    天津市大通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1,217.86人民币普通股
    天津市艺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1,217.86人民币普通股
    吴鸣霄775.26人民币普通股
    上海财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45.90人民币普通股
    王孝安352.87人民币普通股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5.62人民币普通股
    海南宝生经济贸易公司199.08人民币普通股
    青岛城裕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71.23人民币普通股
    刘珍琦167.20人民币普通股
    海口海越经济开发有限公司132.81人民币普通股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项目本期末数上年同期数

    或期末数

    本期增减(%)增减原因
    一、资产负债类上年期末数
    货币资金61,456,526.0040,312,263.1652.45%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民生百货国庆前销售购物卡收到现金所致
    应收账款4,869,591.9110,698,519.74-54.48%主要原因系母公司收回原阳光经典售房款504万元所致
    其他应收款15,026,377.3023,384,247.13-35.74%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施达商业收回往来款所致
    长期股权投资-8,994,055.18-100.00%主要原因系收回被注销子公司海南第一投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投资所致
    无形资产43,615,305.0568,648,598.30-36.47%主要原因系公司将土地用于抵偿重组前海南发展银行债务所致
    短期借款500,000,000.0031,376,165.981493.57%主要原因系将原短期和长期借款归还后重新借入短期借款所致
    应付职工薪酬10,612,651.5616,515,883.24-35.74%主要原因系发放去年计提的年终奖金及职工安置费所致
    其他应付款111,613,674.74290,177,472.49-61.54%主要原因系偿还大股东提供的债务重组过桥资金所致
    一年内到期

    的非流动负债

    -96,110,000.00-100.00%主要原因系将原短期和长期借款归还后重新借入短期借款所致
    长期借款-113,332,366.00-100.00%主要原因系将原短期和长期借款归还后重新借入短期借款所致
    预计负债2,071,200.0962,952,032.86-96.71%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民生百货偿还原担保债务所致
    少数股东权益-5,489,580.68-100.00%主要原因系将子公司望海酒店、民生百货和施达商业的小股权全部收购所致
    二、损益类本期累计数上年同期数增减(%)增减原因
    营业成本223,655,554.77170,732,833.0231.00%主要原因系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相应增加所致
    营业税金及附加4,682,690.523,440,317.4736.11%主要原因系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相应增加所致
    管理费用59,392,028.3031,354,305.5989.42%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民生百货计提百货大楼装修费用所致
    财务费用32,903,607.0322,174,380.6548.39%主要原因系银行借款较去年增加所致
    营业外收入136,854,627.281,087,912.7512479.56%主要原因系获得银行利息豁免1.25亿元所致
    三.现金流量类本期累计数上年同期数增减(%)增减原因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201,389,098.794,821,955.094076.50%主要原因系收到往来款所致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299,939,933.50221,327,250.7535.52%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民生百货销售较去年同期增加导致进货量也相应增加所致
    支付的各项税费24,700,737.3217,969,922.3437.46%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民生百货销售额增加导致缴纳的增值税增加所致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195,011,683.8022,125,705.54781.38%主要原因系支付大股东提供的债务重组过桥资金所致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42,276,066.254,993,054.43746.70%主要原因系子公司民生百货购买民生百货大楼六楼房产所致
    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1,836,926.385,404,898.43-66.01%主要原因系子公司第一物流支付信息工程款所致
    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500,000,000.0015,000,000.003233.33%主要原因系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678,978,427.0017,088,699.003873.26%主要原因系归还银行借款及大股东提供的重组过桥资金所致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31,427,585.573,658,288.07759.08%主要原因系银行借款本金增加导致支付的借款利息相应增加导致
    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98,170,000.0020,065,007.52389.26%主要原因系偿还大股东借款导致

    3.2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一)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诉广州本草堂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详情见2004年12月18日、2005年4月21日、2005年5月13日、2005年11月30日、2006年1月7日、2007年7月7日、2007年7月13日、2007年10月12日、2008年12月2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与本公司《项目营销顾问合同》纠纷案。

    2005年2月4日,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以本公司未履行2002年9月9日、14日签订的"阳光经典"《项目营销顾问合同》的有关义务为由,向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涉案金额1272528.10元。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20日对此案判决如下:①限被告我公司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营销奖励佣金560,287.39元及滞纳金,滞纳金按合同约定以本金560,287.39元的每日万分之五计算,从2004年4月1日起至法院限定的还款之日止。逾期未付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处理。②驳回原告广州中地行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中地行策略顾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16,373元由两原告负担8,373元,被告负担8,000元。因原告已向法院预交,被告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将该负担的诉讼费8,373元支付给原告,法院已收取费用不再清退。根据2008年12月10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龙执字第961号],上述判决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案件执行终结后十年内,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详情见2005年4月21日、2005年8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3、海南第一房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关事项。海南第一房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就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于2005年12月14日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2005年12月21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达(2006)龙民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本公司车辆4辆,2006年3月10日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下达(2006)龙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由本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其支付佣金960,483.66元、利息、案件受理费14,615.00元及诉前保全费5,322.00元。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9日向海口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送达了解除查封裁定书,解除查封了本公司名下琼A61605奔驰MB100、琼A61199丰田普瑞维亚ACR30L—MFSEK、琼A06882奔驰S320三辆轿车。

    4、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为海南麒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提供保证的诉讼事项。1998年8月4日海南麒麟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麒麟旅业") 与交通银行海南分行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为140万元,借款期限为8个月,施达商业对以上借款及利息承担保证责任。2002年7月16日一投集团向交行承诺履行保证责任。后因贷款逾期,银行提起诉讼,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日下达(2004)龙民二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限麒麟旅业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本金140万元、利息671,200.09元);施达商业和一投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05年9月8日下达的(2005)龙执字第688号《民事裁定书》,法院裁定将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由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变更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

    (二)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2009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了审计,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作出了《关于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说明》。公司董事会认为,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所出具的报告和说明是真实、客观的,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反映了公司目前所面临的困难。

    报告期内公司圆满完成债务重组工作。此次债务重组共计实现1.25亿元的债务重组收益。

    同时公司董事会客观认识公司持续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将在外部政策环境允许前提下,积极争取控股股东重新启动对本公司的资产注入事宜,根本性提高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三)本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事项

    本公司于2009 年1 月13 日接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琼证监立通字[2009]1 号),称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本公司立案调查(见刊登于2009年1月1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本公司公告)。目前尚在调查过程中。

    (四)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大通增资事项增资事项

    报告期内,本公司收到第一大股东天津大通通知:天津大通股东海航置业、艺豪科技及天津大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通投资)此前与天津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信托)签订了相关协议,天津信托以2.9亿元现金对天津大通进行增资,天津大通注册资本由5亿元为变更为7.9亿元。

    天津大通已在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东出资登记手续,天津大通的注册资本变更为7.9亿元,其中:海航置业出资3亿元,占注册资本的37.97%;天津信托出资2.9亿元,占注册资本的36.71%;艺豪科技出资1.04亿元,占注册资本的13.17%;大通投资出资0.96亿元,占注册资本的12.15%。天津大通控股股东仍为海航置业.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1、王志国董事及王福林董事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了公司董事职务。

    2、黄振达监事、张立建监事及王楠监事因工作变动原因辞去了公司监事职务。

    3、公司于2010年9月7日召开了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吴恕先生、张佩华先生为公司董事,呼代利先生、耿报先生、刘兵先生为公司监事,详情见2010年9月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4、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于2010年8月23日召开了第十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更换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张佩华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聘任许献红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详情见2010年8月2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5、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于2010年9月7日召开了第七次会议,选举呼代利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详情见2010年9月8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6、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召开了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形成决议:鉴于王程彬先生、兰汉杰先生由于工作变动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本次参会职工代表以举手表决方式一致同意选举周琦女士、王于宇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详情见2010年8月19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股改承诺事项及其履行情况:

    一、本公司第一大股东天津大通承诺:(1)认可S*ST一投的股改方案,接受股改方案中的对价支付安排,推动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股东大会暨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尽快实施,在S*ST一投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之前不进行对实施该方案构成实质性障碍的行为。

    (2)就表示反对或者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处理方法问题,本公司承诺如该等股东以书面方式明确表示反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且明确要求取得应获得的以资本公积金定向转增股份,本公司可根据该股东与本公司达成的代为垫付对价协议,由本公司代为垫付对价。

    (3) 在竞拍成功后,本公司将积极推动S*ST一投的债务重组工作,并在合适时机向S*ST一投注入优质资产,提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促进上市公司的良性发展。

    本公司股改方案已于2007年4月13日正式实施,前述承诺第一、第二项已履行完毕,第三项债务重组工作已完成,注入资产尚未完全完成。

    二、天津大通的控股股东海航置业于2009年8月14日在《海南筑信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承诺:

    "1、海航置业作为天津大通的控股股东,继续促使天津大通履行在ST筑信股改时作出的承诺,以不低于5亿元的优质资产进行注入,提高ST筑信的盈利能力并增强持续经营能力。若天津大通不能履行该资产注入的义务,则由海航置业承担相应义务。

    2、天津大通或海航置业将在两年内启动向ST筑信注入资产的重组工作,并承诺所注入的资产在注入完成后两个会计年度内实现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6000万元,如实际净利润未达到前述标准,差额部分由天津大通或海航置业以现金方式补足,具体支付时间为承诺期满对应年度报告披露后10日内或年度报告应披露当年的5月10日前。

    3、继续积极推动ST筑信的债务重组工作,由天津大通或海航置业为ST筑信债务重组提供过桥资金支持,并为ST筑信的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

    4、在未完全履行承诺之前,督促天津大通不转让其所持有的ST筑信的股份,除非受让人同意并有能力承担前述承诺责任。督促天津大通将其所持ST筑信股份托管至ST筑信股改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所属营业部,由平安证券对该等股份实施暂时性卖出限制,直至该承诺完全履行为止。"

    债务重组工作已完成,其他承诺正在履行过程中。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报告期内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情况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具体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对于报告期内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在本报告期内的执行情况。"

    2、报告期内现金分红实施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为2,730,991.90元,加上期初未分配利润-372,017,022.21元,本年度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369,286,030.31元。因此,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报告期不进行现金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