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5 证券简称:徐工机械 公告编号:2010-59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1157号文)核准,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徐工机械或公司)向8家特定投资者发行163,934,426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根据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验资报告》(苏亚验 [2010]47 号),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4,999,999,993.00元,扣除发行费用73,417,525.44元,募集资金净额4,926,582,467.56元。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于2010年9月28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临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徐工机械及项目实施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山东路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大同街支行分别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存放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2010年10月27日,徐工机械及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单位与上述银行及保荐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简称协议)。
一、协议各方及各专户设置情况
协议各方 | 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存储及使用项目 |
徐工机械、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安信证券 | 32001718636059666677 | 大吨位全地面起重机及特种起重机产业化基地技改项目 |
徐工机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安信证券 | 32001718636052511932 | 混凝土建设机械产业化基地技改项目 |
徐工机械、徐州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分行中山东路支行、安信证券 | 76500188000151400 | 扩大起重机出口能力技改项目 |
徐工机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中山东路支行、安信证券 | 76500188000148350 | 徐工机械研发平台提升扩建项目 |
徐工机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安信证券 | 870110584208094001 | 工程机械新工艺驾驶室等薄板件技改项目 |
徐工机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建设机械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安信证券 | 870155248708094001 | 发展大型履带式起重机技改项目 |
徐工机械、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科技分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安信证券 | 1106020129200030992 | 工程机械新型传动箱关键零部件技改项目 |
徐工机械、徐州徐工液压件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徐州分行营业部、安信证券 | 323600660018170738189 | 工程机械关键液压元件核心技术提升及产业化投资项目 |
徐工机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大同街支行、安信证券 | 60110188000027435 | 信息化整体提升工程项目 |
二、徐工机械及项目实施单位与开户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安信证券作为徐工机械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安信证券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徐工机械《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徐工机械、项目实施单位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徐工机械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徐工机械、项目实施单位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荣健、赵冬冬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项目实施单位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开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该专户总额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开户银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徐工机械或者安信证券均可以单方面终止协议,徐工机械、项目实施单位可在终止协议后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九、安信证券如发现徐工机械、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协议自徐工机械、项目实施单位、开户银行、安信证券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安信证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1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