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要提示
1.1 本公司董事局、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三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董事局主席张思民先生、总经理刘占军先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沈大凯先生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张春华先生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
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
单位:元
2010.9.30 | 2009.12.31 | 增减幅度(%)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总资产(元) | 3,865,662,541.23 | 3,164,752,975.98 | 3,164,752,975.98 | 22.15%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 | 671,946,322.83 | 629,531,979.03 | 629,531,979.03 | 6.74% | |||||
股本(股) | 652,510,385.00 | 652,510,385.00 | 652,510,385.00 | 0.00%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 1.0298 | 0.9648 | 0.9648 | 6.74% | |||||
2010年7-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2010年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调整前 | 调整后 | 调整前 | 调整后 | ||||||
营业总收入(元) | 1,065,986,088.21 | 36.38% | 36.44% | 3,082,034,775.47 | 55.12% | 55.12%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 | 7,205,280.70 | 44.47% | 0.70% | 40,436,742.70 | 56.95% | 29.64%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 - | - | - | -69,216,925.23 | -160.38% | -168.25% | |||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 | - | - | - | -0.11 | -160.38% | -168.25%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011 | 44.74% | 0.00% | 0.0620 | 56.96% | 29.71%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0.011 | 44.74% | 0.00% | 0.0620 | 56.96% | 29.71%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14% | 上升0.41个百分点 | 上升0.01个百分点 | 6.22% | 上升2.44个百分点 | 上升1.38个百分点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0.95% | 下降1.50个百分点 | 下降1.89个百分点 | 2.44% | 下降0.07个百分点 | 下降1.05个百分点 | |||
注:因2009年8月及12月公司向大股东海王集团购买杭州海王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海王食品有限公司股权,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公司对比较报表的上年同期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 年初至报告期末金额 | 附注 |
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 30,156,230.56 | 公司转让长春北斗星100%和控股子公司海王英特龙转让JV公司9%股权获取收益 |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 | 23,798,290.65 | 控股子公司海王英特龙获取政府研发补贴;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获取生产发展专项资金等 |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 | 2,112,725.92 | 控股子公司海王药业出售*ST深泰股票获取收益 |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 -9,012,672.33 | |
所得税影响额 | -10,415,371.82 | |
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 | -12,053,819.60 | |
合计 | 24,585,383.38 | - |
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 | 213,177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全称) | 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种类 |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180,455,603 | 人民币普通股 |
陈志雄 | 1,232,917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广发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1,158,723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农业银行-南方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942,034 | 人民币普通股 |
成艳 | 819,563 | 人民币普通股 |
田俊红 | 743,772 | 人民币普通股 |
倪建宇 | 667,600 | 人民币普通股 |
杨栋 | 640,000 | 人民币普通股 |
谭宝珠 | 493,648 | 人民币普通股 |
中国工商银行-鹏华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 480,063 | 人民币普通股 |
注:2010年第三季度大股东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减持公司25,642,049股份。截止本报告期末,海王集团共持有本公司180,455,603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27.66%,其中177,296,500股处于质押状态(152,296,500股质押予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25,000,000股质押予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 |
§3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报告期内实现销售收入308,203.48万元,同比上年增加了109,512.01万元,增长率为55.12%,主要原因是医药商业的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取得了快速发展;
2、报告期内公司销售费用为19,930.59万元,较上年同期的12,236.27万元增加了7,694.32万元,上升62.88%,主要原因是销售规模增长以及市场拓展初期投入较大;
3、报告期内公司营业利润5,499.31万元,较上年同期的1,561.48万元增加了3,937.83万元,上升252.19%;利润总额7,002.08万元,较上年同期的3,276.08万元增加了3,726万元,上升113.73%;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4,043.67万元,较上年同期调整前的2,576.44万元增加了1,467.23万元,上升了56.95%,较上年同期同一控制合并调整后的3,119.26万元增加了924.41万元,上升29.64%;主要原因是公司销售规模大幅上升所带来的利润增长以及股权转让收益增长;
4、报告期末应收账款109,546.96万元,较期初的70,028.18万元增加了39,518.78万元,上升56.43%,主要是公司商业系统医院阳光集中配送业务的销售增长,导致应收账款随之增加;
5、报告期末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为436.05万元,较期初的35.99万元增加了400.05万元,增长1111.52%,主要是收到泰丰电子抵债股票ST深泰;
6、报告期末投资性房地产为19,937.45万元,较期初的14,325.15万元增加了5,612.29万元,上升39.18%,主要是公司2010年度完成了有关海王大厦房产的收购,并用于出租;
7、报告期末在建工程为611.75万元,较期初的934.12万元减少了322.38万元,下降了34.51%,主要是公司控股子公司海王英特龙工厂4楼及5楼的车间改造完工;
8、报告期末短期借款为137,211万元,较期初的97,160万元增加了40,051万元,上升41.22%,主要是公司商业系统医院阳光集中配送业务的扩大增加了流动资金借款;
9、报告期末应付款项为87,173.62万元,较期初的63,584.15万元增加了23,589.47万元,增加了37.1%,主要是商业系统医院阳光集中配送业务采购量增加影响;
10、报告期末预收款项为2,029.91万元,较期初的6,934.08万元减少了4,904.16万元,下降70.73%,主要是公司与海王星辰的商品销售增加相应减少了预收账款的余额;
11、报告期末应交税费为2,734.22万元,较期初的-1,262.07万元增加了3,996.29万元,主要是公司销售额增加,销售税费大幅度增加影响;
12、报告期内其他流动负债为3,945.30万元,较期初的932.71万元增加了3,012.59万元,上升322.99%,主要是由于公司销售收入的快速增长,预提了匹配的销售费用;
13、报告期内递延所得税负债为95.84万元,较期初的7.8万元增加了88.02万元,上升1125%,主要是收到泰丰电子抵债股票ST深泰形成资本公积影响所得税负债。
3.2 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3.2.1 非标意见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1、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基本情况
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2009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
海王生物2009年度因可抵扣亏损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相应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资产22,542,329.61元,由于上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取决于公司未来的经营,存在不确定性。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认为,上述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转回取决于海王生物子公司海王福药股权转让的实现与各子公司未来的经营。因股权转让涉及环节较多,2010年完成存在不确定性;而各子公司经营状况受未来市场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同样存在不确定性。
2、针对审计意见中的强调事项,董事局作出如下说明:
(1)2009年度,本公司及以下子公司共确认因可抵扣亏损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2,542,329.61元。其中:本公司为13,932,255.82元、杭州海王实业为500,000.00元、海王英特龙为3,000,000.00元、山东海王为5,000,000.00元和枣庄银海为110,073.79元。
本公司及合并范围内子公司均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可抵扣亏损产生的暂时性差异,预计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利用该可抵扣亏损时,合理公允地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的进展情况
①公司董事局第55次会议及2010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海王英特龙转让海王福药股权及海王英特龙向公司增发内资股的议案》,公司将以4.336亿元向海王英特龙转让海王福药80%股权。海王英特龙已在香港联交所进行了披露,目前海王英特龙配售H新股已正式启动并正在积极的配售过程中,海王福药股份转让工作预计本年内可完成交易,将会给海王生物本部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减因亏损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②杭州海王实业仓库现已投入使用并出租,每月可产生稳定的租金收入。
③海王英特龙已于本期取得深圳市政府财政补贴收入1,800万元;同时海王英特龙与葛兰素史克及JV公司已办理完毕有关JV公司9%股权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海王英特龙产生的股权转让收益2,344.41万元,已经在7月底确认,该收益部份可抵扣部份暂时性差异。
④山东海王开展的新运营模式-阳光集中配送业务,目前已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山东海王本期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有较大增长,预计随着山东海王新模式的不断发展,山东海王可以实现扭亏为盈,未来可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以抵减因亏损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⑤枣庄银海自2009年下半年成立并开展阳光集中配送以来,目前月销售规模已趋于稳定,报告期内已实现盈利,产生的应纳税所得额足以抵减上年度因亏损产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3.2.2 公司存在向控股股东或其关联方提供资金、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3 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2.4 其他
□ 适用 √ 不适用
3.3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承诺事项 | 承诺人 | 承诺内容 | 履行情况 |
股改承诺 |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48个月届满后,出售价格不低于每股10元(若自非流通股份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出售股份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事项,则对该价格作相应处理。 | 将严格履行有关最低减持价格的承诺。鉴于公司非流通股自获得上市流通权之日起至今,仅发生两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情形,一是于2007 年实施了200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即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 股,二是于2008 年实施的以资本公积金向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定向转增股份之追加对价安排。为充分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追加对价安排不调整控股股东承诺的减持价格,仅对2006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导致的股本变化进行减持价格的除权处理,即海王集团目前的减持价格调整为7.70 元/股。如海王生物日后有新的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等事项,则应根据情况相应调整该减持价格。 |
收购报告书或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所作承诺 | 无 | 无 | 无 |
重大资产重组时所作承诺 | 无 | 无 | 无 |
发行时所作承诺 | 无 | 无 | 无 |
其他承诺 (含追加承诺) | 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2009年12月,公司收购海王集团所持海王食品75%股权时,海王集团对海王食品2009年至2011年三年的累计净利润作了收益补偿承诺,具体如下:若海王食品2009年度、2010年度和2011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合计值低于人民币2,700万元,海王集团承诺将在海王食品收到2011年度审计报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对本公司作出现金补偿(补偿金额按照海王集团承诺的三年净利润合计值与经审计的海王食品三年净利润合计值之差额部分计算)。 | 履行中。经审计,海王食品 2009 年度已实现净利润人民币706.66 万元。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3.5 其他需说明的重大事项
3.5.1 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序号 | 证券品种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初始投资金额(元) | 期末持有数量(股) | 期末账面值 | 占期末证券总投资比例 (%) | 报告期损益 |
1 | 基金 | 070005 | 嘉实债券 | 100,000.00 | 99,453 | 129,984.42 | 100.00% | 4,575.45 |
期末持有的其他证券投资 | 0.00 | - | 0.00 | 0.00% | 0.00 | |||
报告期已出售证券投资损益 | - | - | - | - | 0.00 | |||
合计 | 100,000.00 | - | 129,984.42 | 100% | 4,575.45 |
证券投资情况说明
2、公司2009年底收购深圳海王食品有限公司时海王食品持有海王生物21,184股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截止本报告期末,海王食品所持海王生物股份总数未发生变化,仍为21,184股。 3、报告期内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海王药业有限公司收回的抵债股票,740,428股*ST深泰股票,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报告期内,公司出售*ST深泰股票267,325股,收回资金2,148,597元。截止报告期末,公司持有473,103股*ST深泰股票,均为限售股份。 |
3.5.2 报告期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情况表
接待时间 | 接待地点 | 接待方式 | 接待对象 | 谈论的主要内容及提供的资料 |
2010年08月27日 | 公司会议室 | 实地调研 | 长江证券 | 参加股东大会、公司基本情况 |
3.6 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3.6.1 报告期末衍生品投资的持仓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0-045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局第四次会议。会议应参与表决的董事11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11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整改报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201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0-046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的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四、审议通过了《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财务会计基础工作的整改报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防止资金占用长效机制建立和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0年10月28 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0-047
关于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拟在
河南南阳发展“阳光集中配送业务”
及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
释义:
海王生物、本公司: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东海王: 山东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南阳市国资委、国资委:南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借款合同: 山东海王拟与南阳市国资委签订的有关山东海王向南阳市国资委提
供累计限额为人民币1.03亿元借款的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 山东海王拟与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签订的有关山东海王与南阳
市国资委拟签订借款合同之保证合同
一、交易基本情况
为增强公司在医药商业流通领域的竞争实力,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拟进军河南市场,在河南省南阳市开展“阳光集中配送业务”。通过招标遴选及友好协商,山东海王已与南阳市有关方面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并拟与有关方面签订正式协议。在协议签订并生效后,山东海王将成为南阳市部分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集中配送”企业,向南阳市部分医疗机构统一配送药品。南阳市首批试点医疗机构为南阳市中心医院、张仲景国医院和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同时,作为山东海王与南阳市合作的一部分,山东海王应向南阳市国资委提供累计限额为人民币1.03亿元的过渡性借款,用于南阳医药公司和益民制药有限公司的职工安置。
由于南阳市国资委、南阳市首批试点的三家医疗机构,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2010年10月28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局第5次会议审议批准,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山东海王拟在河南南阳发展“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及对外提供借款的议案》。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 11名。本议案由公司董事审议一致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根据规定对本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
鉴于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向南阳市国资委提供的过渡性借款累计限额相对较高,约为人民币1.03亿元,并且在一年内不计利息,公司拟将本次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二、协议及合同主要内容
(一)配送协议
2010年8月,山东海王已陆续与南阳市中心医院、张仲景国医院和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签署有关药品阳光集中配送的《配送协议》,配送协议约定:由山东海王及公司未来在南阳设立的其他医药商业配送企业,作上述三家医院的药品集中配送项目的主体,承担药品集中配送任务。
1、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1)山东海王
“山东海王”系本公司间接控股公司(本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持有该公司60%股权),目前为山东省最大的医药商业配送企业。山东海王注册地址:潍坊市健康东街甲198 号;法定代表人:孔宪俊;经营范围:批发中成药,中药材,中药饮片,化学药制剂,化学原料药,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销售一、二、三类医疗器械产品;销售常温保存食品及保健食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2)南阳市中心医院
南阳市中心医院成立于1949年,为全国500家大型综合性医院之一,1995年被评为国家三级甲等医院,2000年5月被评为“河南省双十佳医院”,服务区域主要为南阳市十三县(市区)和部分毗邻省区,服务人群达1000多万。
(3)张仲景国医院
南阳市张仲景国医院,原名南阳市中医院,是集医疗、教学、康复、保健于一体的国家三级甲等中医医院,2008年更名为南阳市张仲景国医院,并附设“南阳市中西医结合儿童医院”,开放病床500张,为河南中医学院和南阳理工学院教学医院。
(4)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
南阳医专附属医院是豫西南唯一医学教育、科研中心,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的教学医院,其前身为南阳卫校附院,2004年7月被评为首批“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同年10月被评为“河南省消费者放心医院”,为南阳大型综合诊疗中心。医院开放床位800张,年门诊量近25万人次,住院2万余人次。
2、配送协议主要内容
(1)配送主体:山东海王及本公司未来在南阳设立的其他医药商业企业。
(2)配送药品范围:在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目录及直接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药品。
(3)配送价格:协议期内的配送价格执行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价格。
(4)款项结算:医疗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收到药品之日起60天内支付药款。
(5)协议期限: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
(6)协议生效:协议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借款合同
山东海王拟与南阳市国资委签订《借款合同》,向南阳市国资委提供累计限额为人民币1.03亿元的过渡性借款,借款期限为一年,不计利息。在借款期限届满前(即借款后一年内),南阳市国资委应向山东海王偿还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剩余借款将有三年还款宽限期。在还款宽限期内,南阳市国资委应向山东海王支付剩余借款(即超过7000万元部分的借款)之相关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同时,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降低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对外提供借款的风险,经本公司要求,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将作为担保人,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借款有关各方基本情况
(1)出款方:山东海王(略)
(2)借款方:南阳市国资委
南阳市国资委是隶属于南阳市人民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南阳古称宛,位于河南省西南部、豫鄂陕三省交界处,为三面环山、南部开口的盆地,因地处伏牛山以南,汉水以北而得名。全市现辖2区、10县、1个县级市。总面积2.66万平方公里,总人口1096.22万人,其中城镇人口401.55万人,在河南省18个省辖市中面积最大、人口最多。
(3)担保方: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
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是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理顺产权关系,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构建投融资平台,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而组建的市级国有资产运营公司。运营公司经营南阳市国资委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产权和国有股权的特殊经济实体,以国有资产的资本化运营为手段,以国有资本最大化增值为目标的特殊企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公司。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位于南阳市伏牛路1号,营业执照注册号:41300100002437,法定代表人:牛振山,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2、借款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借款方):南阳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乙方(出借方):山东海王银河医药有限公司
(1)借款金额及用途:乙方同意在累计人民币1.03亿元的限额内按甲方实际需要,分批分期借款给甲方使用,其用途为:南阳市人民政府用此借款解决南阳市医药公司国企改制和益民药厂破产中的国企职工安置补偿问题 。
(2)借款期限:借款期限为1年,其中7000万元一年内还清,其他部分可以享有三年的还款宽限期。
借款合同中所有借款资金的借款期限自借款合同第一笔资金实际交付时起算。具体借款期限及起止时间以借款凭证为准,借款凭证为借款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借款方式:在借款合同生效后,由甲方按实际需要提出借款计划,并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在借款合同规定的限额内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借款。
(4)借款利率:在一年借款期限内不计利息。借款中超过7000万元部分在还款宽限期内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5)还款:甲方实际借款总金额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 ,则甲方保证从第一笔借款时起一年内向乙方偿还人民币7000万元,借款余额及利息四年内还清。如果甲方实际借款总金额不足人民币7000万,则按实际借款金额偿还。 甲方在宽限期内,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金所产生的利息。
(6)借款提供方式:合同双方同意由甲方指定的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代为收取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借款。
(7)借款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成立,满足下列条件后生效:
I、乙方与南阳市政府所属的南阳市中心医院、张仲景国医院和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签署的《配送协议》生效。
II、经乙方的相关权力机关批准后。
3、借款担保
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降低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对外提供借款的风险,经本公司要求,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将与山东海王及南阳市国资委签订保证合同,由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作为保证人,对山东海王与南阳市国资委拟签订的前述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4、律师法律意见
针对本次山东海王直接向南阳市政府提供借款,公司聘任广东海派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借款主体进行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根据律师法律意见,政府可授权其下属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与海王签署借款协议;国资委作为政府的下属部门,其还款责任由政府承担。
三、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交易目的
为增强公司在医药商业流通领域的竞争实力,自2009年起公司借助新医改的契机,在山东、湖北、安微等地逐步开展了“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2010年为巩固和扩大公司在山东及周边地区的市场份额,并形成鲁豫皖鄂大片区的区域竞争优势,公司决定进军河南市场,取得河南省南阳市部分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配送权,启动阳光集中配送业务。
根据山东海王目前与南阳市有关方面的一揽子合作意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拟向南阳市国资委提供过渡性借款,并取得南阳市部分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配送权,以实现公司有关阳光集中配送的战略布局目标。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山东海王与南阳市的一揽子合作,可以使山东海王取得南阳市部分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配送权,有利于山东海王巩固和扩大其在山东及周边地区的市场份额,并形成鲁豫皖鄂大片区的区域竞争优势,为公司提升销售规模及形成未来利润增长点奠定基础。
同时,由于本次借款的交易对方为南阳市国资委,隶属于南阳市人民政府,信用度高,并且有南阳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认为本次借款回收的风险较小,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四、风险提示
由于本次公司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开展的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尚在探索和推广的初期,未来能否在河南省南阳市取得良好的经营效果,尚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山东海王提供给南阳市国资委的借款是否可以按约定如期全额收回,亦具有一定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201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0-048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五届董事局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11名,实际参与表决董事11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拟在河南南阳发展“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及对外提供借款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2010年10月28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0-049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名,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在河南南阳发展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及对外提供借款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0年10 月28日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0-050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0年第3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1月19日(星期五)上午9:30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技术北区朗山二路海王工业城
3.召集人: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局
4.召开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的形式召开
5.出席对象:
(1)截止2010年11月12日交易结束,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律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拟在河南南阳发展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及对外提供借款的议案》(详见公司今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网站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拟在河南南阳发展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及对外提供借款的公告》);
(2)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详见公司2010年8月31日在巨潮网站刊登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及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出具的《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个人股东持股帐户卡、持股凭证和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授权人股东帐户卡及持股证明;法人股股东持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办理手续登记(异地股东可以传真或信函的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10年11月15日~18日09:00—17:00,11月19日开会前半小时。
3.登记地点: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技术北区朗山二路海王工业城海王生物董事局办公室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高新技术北区朗山二路海王工业城
联系电话:0755-26980336 传真:0755-26968995
联系人:张全礼、慕凌霞、王云雷
邮编:518057
2.会议费用
大会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食宿费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0月28日
附件: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本人对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审议事项的委托投票指示如下:
序号 | 议 案 | 赞成 | 反对 | 弃权 |
一 | 关于控股子公司山东海王拟在河南南阳发展阳光集中配送业务及对外提供借款的议案 | |||
二 | 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议案 |
委托人签字: 受托人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日期:
证券代码:000078 证券简称:海王生物 公告编号:2010-044
深圳市海王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三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