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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2010-11-02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ST汇通 公告编号:2010-046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鉴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汇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长沙南方职业学院日常运营需要,长沙南方职业学院拟向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东岸支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七佰万元整,湖南汇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以其在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150号,使用面积2315.48平方米(评估价值1421.24万元,国土证号码为长国用(2010)第029570号)的土地为其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期限至该笔借款结清之日止。上述担保事宜经湖南汇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10年10月29日召开的股东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长沙南方职业学院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汇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之下属全资企业,长沙南方职业学院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500万元,湖南汇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 %。注册地址:望城县含浦镇白鹤村,法定代表人:折益宁。该学院业务范围为普通高等教育、远程教育、职业继续教育、短期职业培训。

      截至2009年12月31日,该学院总资产31,778.56万元,负债总额17,476.67万元,净资产14,301.88万元,主营收入5,082.33万元,净利润212.25万元。截至2010年6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34386.66万元,负债总额19437.92万元,净资产14948.74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被担保人名称:长沙南方职业学院

      担保协议总额:人民币7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担保期限:一年

      债权人:长沙芙蓉农村合作银行东岸支行

      协议签署日期:2010年10月29日

      协议生效日期:2010年10月29日

      四、董事会意见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长沙南方职业学院的资产状况、盈利能力和资信状况良好,具有足够的债务清偿能力,且融资主要用于学院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该学院业务的发展。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公告日,本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累计为人民币7,234万元(其中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3,134万元,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为4,100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比例29.70%,无逾期担保。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担保总额累计为人民币5,100万元,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日

      证券代码:000415 证券简称:*ST汇通 公告编号:2010-047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于2009年1月20日披露了“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详见2009年1月20日的《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中国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下称“二十冶公司”)于2009年1月就与阿克苏鼎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鼎新实业”)、公司和上海淳大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淳大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返还工程款本金及其他款项共计人民币9000余万元),法院已受理。现将该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目前案件的进展情况,淳大酒店作为第三被告已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立人民币5500万元的不可撤销保函。因公司作为第二被告亦对鼎新实业与二十冶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拟以下属全资子公司新疆汇通水利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立以二十冶公司为唯一受益人,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800万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为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公司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提供担保,保函期限为:银行开出日至该案件生效判决执行终止或该案通过其他方式结案失效为止。如因二十冶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且第一被告鼎新实业无法支付上述款项,公司将可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判令支付上述款项。

      此事宜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上述诉讼事件外,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新疆汇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