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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1-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05 证券简称:德豪润达 编号:2010—62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084号文核准,于2010年10月20日向四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了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6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9.54元,募集资金152,64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002.12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50,637.88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验证,并出具了编号为XYZH/2010SZA2003-2的《验资报告》。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三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全部由全资子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德豪润达”)作为实施主体,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净额150,637.88万元全部增资至芜湖德豪润达。

      经2010年10月13日召开的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公司及芜湖德豪润达已分别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香洲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芜湖赭山路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中国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立了六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于近日陆续与上述银行及保荐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及《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珠海香洲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44350201040018202,截至2010年10月20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509,688,8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LED照明项目、LED封装项目及LED芯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芜湖德豪润达已在中国建设银行芜湖赭山路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34001675408053002609,截至2010年10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501,71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LED芯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芜湖德豪润达已在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城东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20000255104010300000018;在招商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开设专户,账号为553900051210606;在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开设专户,账号为79430188000024008。截至2010年10月27日,该三个专户余额分别为为人民币189,800,000.00元、189,880,000.00元、189,800,000.00元。该三个专户仅用于LED封装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四、芜湖德豪润达已在中国银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开设专户,账号为179707385776,截至2010年10月27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35,188,8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LED照明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五、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及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六、太平洋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及芜湖德豪达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太平洋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太平洋证券每季度对公司、芜湖德豪润达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七、公司、芜湖德豪润达授权太平洋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水向东、李中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八、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太平洋证券。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九、公司、芜湖德豪润达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5%的,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及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太平洋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十、太平洋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太平洋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同时向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一、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芜湖德豪润达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十二、本协议自协议相关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太平洋证券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