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600211 股票简称:西藏药业 编号:2010-022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10年11月5日收到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0)藏法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对本公司与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豪公司”)诉讼纠纷一案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37,21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37,212.00元,由上诉人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该案的主要缘由如下:
本公司与嘉豪公司借款纠纷一案,嘉豪公司于2008年9月12日将本公司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嘉豪公司在《民事起诉状》中要求本公司归还金额为:本金人民币29,828,847.82元;利息人民币8,547,202.94元(计算至2008年9月2日);案件受理费114,710.00元;诉讼保全费100,520.00元;评估费400,000.00元;申请执行费91,092.33元;合计人民币39,082,373.09元。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7日下达的(2008)成民初字第88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我公司在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39,082,373.09元,作为该诉讼案的诉讼财产保全。
2008年9月25日,本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管辖异议申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8日下达了(2008)成民初字第885-3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本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于2008年10月13日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了“撤销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885-3号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到西藏自治区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的上诉请求。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8)川民终字第716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为终审裁定)裁定:1、撤销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成民初字第885-3号民事裁定书;2、本案移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2010年5月17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的(2009)拉民一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本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嘉豪公司支付39,082,373.0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212.00元,由本公司承担。
(详见本公司于2008年9月25日、2008年10月23日、2009年5月16日、2010年6月1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本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了上诉。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二审判决。受此影响,公司2010年度经营业绩将亏损。
目前,本公司正在准备材料,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本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公告本案的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9日
证券代码:600211 证券简称:西藏药业 编号:2010—023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1、业绩预告期间: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业绩预告情况:亏损。
3、本次所预计的业绩未经过注册会计师预审计。
二、上年同期业绩
1、净利润:20,844,939.41元,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19,087,067.71元
2、每股收益:0.14元
三、亏损的主要原因
2010年,由于本公司与成都嘉豪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讼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10)藏法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本公司于2010年11月9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相关公告)。
受此影响,预计公司2010年度经营业绩将亏损。
特此公告!
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