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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1-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638 证券简称:万方地产 公告编号:2010-046

      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0年11月9日(星期二)上午10:00

      3、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一号第三置业大厦A座30层会议室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晖先生

      5、会议方式:采取现场投票方式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名,代表股份66,63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3.07 %,其中,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授权代表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6,3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86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授权代表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331,5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1 %。

      公司部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及其授权代表以现场投票方式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66,631,500股,占出席会议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0年10月25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徐汝华、甄铁军

      3、律师见证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关于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万方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