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0-032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1月11日上午9:30在上海市中山北路3000号长城大厦22楼本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王振华先生主持会议,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公司股份634,346,13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18%;其中B股股东及委托代理人2名,代表公司股份5,814,939股,占到会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9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共11人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1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聘用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2010年度审计机构,审计费约为130万元。
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股数为634,346,139股,表决结果为:
同意633,991,92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99.94%,其中B股5,460,72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86%;反对0股;弃权354,217股,占到会有表决权股份的0.06%。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韦少辉律师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名的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一日
证券代码:900950 证券简称:新城B股 编号:2010-033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11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董事王振华、吕小平、徐国平、闵远松、陆忠明、唐云龙和独立董事汪家泽、张燕、徐建东均参加了会议,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规的规定。
本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设立“无锡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议案。同意公司子公司无锡新城万嘉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无锡新城万嘉”)与渤海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渤海信托”)合作,设立“无锡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本信托计划规模为3亿元,由渤海信托募集完成后向无锡新城创置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无锡新城创置”)增资。增资完成后,无锡新城创置注册资本将由2亿元增至5亿元,渤海信托和无锡新城万嘉将分别持有无锡新城创置60%和40%的股权。
2、信托计划期限为2年。
3、信托计划综合成本为不超过13%/年。
4、常州新城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无锡新城万嘉优先)在信托计划到期时按约定向渤海信托受让信托受益权。
5、公司为常州新城履行溢价收购信托受益权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无锡新城创置将无锡旺庄项目二期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受托人,为常州新城履行溢价收购信托受益权的义务提供担保;无锡新城万嘉将持有的新城创置的2亿元股权质押给受托人,为常州新城履行溢价收购信托受益权义务提供担保;公司董事长王振华先生为常州新城履行溢价收购信托受益权义务提供保证担保。
6、信托计划设立后,渤海信托不介入项目日常经营。
本次会议议案以通讯方式书面表决,参加会议的9名董事均一致同意上述议案。
特此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