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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0-11-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227 证券简称:赤 天 化 编号:临2010-41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0年3月2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281号文核准,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 106,100,795股,发行价格每股人民币11.31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199,999,991.45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62,403,890.88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80003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按照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规定用途,公司近日向全资子公司贵州金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金赤化工”)进行了增资并用于项目建设。2010年10月22日,公司第四届二十一次临时董事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金赤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存储账户的议案》,同意金赤公司结合建设项目的信贷安排,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用存储账户(详见公司临2010-39号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合理降低财务费用、增加存储收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金赤化工(以下简称“丁方”)、 发行保荐人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上述四家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共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包括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丁方已分别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用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并将该专户的部分募集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放,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对丁方增资用于桐梓煤化工项目一期工程氨醇联产扩能新增10万吨/年甲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2010年10月22日,各专户资金余额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开户银行账号专户余额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240302462920005210117,500.00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行5200162613605250242112,500.00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23-42000104001054810,000.0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110201421001701310,000.00
    合 计 50,000.00

    在上述各专户其中,公司以定期存款方式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水支行存放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存期为三个月(2010.11.09-2011.02.09);以定期存款方式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梓支行存放募集资金11,000.00万元,存期为三个月(2010.11.11-2011.02.11);以定期存款方式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湘山支行存放募集资金9,000.00万元,存期为三个月(2010.11.08-2011.02.08);以定期存款方式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存放募集资金15,000.00万元,存期为三个月(2010.11.08-2011.02.08)。

    丁方上述定期存款到期后将及时转入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定期存款方式续存,并及时通知丙方。

    丁方的上述定期存款不得直接支取资金,也不得向专户之外的其他账户划转资金。丁方如需支取资金,上述定期存款必须先转入专户,并及时通知丙方。

    丁方的上述定期存款也不得用于提供质押。

    二、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丁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乙方和丁方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丁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高强、沈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和丁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甲方、丁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和丁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和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1年12月31日解除。

    十一、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届时生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对各方具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贵州赤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