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 别 提 示
1、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钢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2、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1220万份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1220万份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8,700万股的3.2%。其中首次授予11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120万份,占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9.8%。
3、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拥有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按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10.15元/股和行权条件购买一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4、本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授予给公司激励对象。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3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首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拟在首次授予日后12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预留股票期权在12个月内未能授出部分,公司将予以注销。
5、本激励计划的精工钢构股票期权在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及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获无异议,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它条款的,应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获无异议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6、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4年,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计划分三次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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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股票期权计划分两次行权:
■
(1)每一行权期内未能行权的部分,在以后时间不得行权,由公司负责注销;
(2)每一行权期内生效的股票期权只能行权一次,即第一个行权期内生效的股票期权,只能一次性全部或部分行权,未行权部分股票期权全部注销,以此类推;
(3)行权需按股票期权生效顺序进行,即第一批股票期权行权完毕后方才行使第二批股票期权,以此类推;
(4)不同批次股票期权只要在相应有效期内,可以合并一次行权,即第一批股票期权和第二批股票期权可以合并一次行权,以此类推;
7、行权条件:本计划在2010—2012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
以上指标中涉及净利润均为考虑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按以上行权条件,公司未来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不作为行权条件)。
在期权等待期内,若公司因定向增发等再融资事项导致净资产大幅变动时,在变动当年的净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中,扣除此等事项的影响因素,包括此等事项在该年度产生的净利润,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净资产金额。
在期权等待期内,各个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年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能为负。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8、本次激励对象行权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也不为其获得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承诺。
9、激励计划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后方可实施: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经其审核无异议,且由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10、公司在披露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前30日内,未发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亦不存在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未实施完毕的情形。
公司承诺自披露本股权激励计划起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的第30日止,公司不进行增发新股、资产注入、发行可转债等重大事项。
释 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文中作如下释义:
■
一、激励计划的目的及制定原则
(一)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激励计划。
(二)制定激励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公开;
2. 激励和制约相结合;
3. 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职业经理团队利益一致,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
4. 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续的回报。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范围和考核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如下:
1、 激励对象的确定以《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
2、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它具有明确绩效考核目标的核心技术、营销和管理人员。
本次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不包括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股东、配偶及直系近亲属,不包括独立董事和监事。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考核依据
就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的考核事宜,董事会制定《考核办法》,激励对象必须经考核合格。
(三)激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激励计划: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如在公司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规定不得参与激励计划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激励计划的权利,收回并注销其已被授予但尚未行权的全部股票期权。
三、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和数量
(一)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和股票数量
公司拟授予激励对象1220万份股票期权,每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期权有效期内的可行权日以行权价格和行权条件购买1股精工钢构股票的权利。其中首次授予11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120万份,占股票期权数量总额的9.8%。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为1220万份;标的股票数量占当前精工钢构股本总额的比例为3.2%。
(二)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公司将通过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股票作为本计划的股票来源。
四、股票期权的授予和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总数为1220万份,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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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本股权激励计划分配给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标的股票为225万股。
2、其他103名激励对象(包括集团部门负责人及以上管理人员;控股子(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人员等有明确绩效考核指标的人员)的标的股票为875万股。该部分人员具体名单由公司董事会确定,并经监事会核实后,与召开审议本计划股东大会的通知一并公告。
(二)非经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该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四)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名单经董事会确认后,公司将通过交易所网站披露,并发布公告提醒投资者予以关注;如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将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将披露其姓名、职务;
预留股票期权拟授予未来公司新聘任的以下职务人员:
■
预留股票期权拟在首次授予日后12个月内公司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权,预留股票期权在12个月内未能授出部分,公司将予以注销。
五、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禁售期
(一)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四年。
(二)激励计划的授权日
激励计划的授权日:在激励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审核无异议且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不为下列期间:
1. 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2. 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 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授权日需在授权条件成就之后。
(三)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激励对象已获授股票期权,如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全部行权条件,等待期为一年。
(四)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激励对象自股票期权授权日满1年后可以开始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安排,分期行权。可行权日为精工钢构定期报告公布后第2个交易日,至下一次定期报告公布前10个交易日内,但下列期间不得行权:
1、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激励对象必须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行权完毕,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负责注销。
(五)标的股票的禁售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并考虑到本公司本次期权激励的效果,本次激励计划制定了标的股票的禁售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精工钢构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2、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精工钢构股票,应当符合届时《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违反届时《公司章程》有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禁售期的规定;
3、激励对象因违反上述规定,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10.15元/股,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以10.15元价格认购一股精工钢构股票。
2、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取以下二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公司股票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10.15元/股)。
2、公司股票于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9.30元/股)。
(二)预留股票期权
1、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在该部分股票期权授予时由董事会确定。
2、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行权价格取以下二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授予该部分期权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七、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行权条件和行权安排
(一)股票期权的获授条件
1、公司满足下列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授权日前的会计年度的定期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无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满足下列条件:
(1)最近三年内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激励对象如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任职条件。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必需同时满足如下全部条件才能行权:
1、根据《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合格。
2、行权条件:本计划在2010—2012年的3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并行权,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之一。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表所示:
■
以上指标中涉及净利润均为考虑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的影响。按以上行权条件,公司未来三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不作为行权条件)。
在期权等待期内,若公司因定向增发等再融资事项导致净资产大幅变动时,在变动当年的净利润及净资产收益率计算中,扣除此等事项的影响因素,包括此等事项在该年度产生的净利润,以及因此而增加的净资产金额。
在期权等待期内,各个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年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能为负。
如公司业绩考核达不到上述条件,则激励对象相对应行权期所获授的可行权数量由公司注销。
3、公司满足下列条件:
(1)审计机构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定期报告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2)无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无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满足下列条件:
(1)最近三年内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激励对象如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任职条件。
(三)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4年,自首次股票期权授权之日起计算。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计划分三次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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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留股票期权计划分两次行权:
■
(1)每一行权期内未能行权的部分,在以后时间不得行权,由公司负责注销;
(2)每一行权期内生效的股票期权只能行权一次,即第一个行权期内生效的股票期权,只能一次性全部或部分行权,未行权部分股票期权全部注销,以此类推;
(3)行权需按股票期权生效顺序进行,即第一批股票期权行权完毕后方才行使第二批股票期权,以此类推;
(4)不同批次股票期权只要在相应有效期内,可以合并一次行权,即第一批股票期权和第二批股票期权可以合并一次行权,以此类推;
八、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精工钢构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或股票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精工钢构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配股
Q=Q0×P1×(1+n2)/(P1+P2×n2)
Q0: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
P1: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配股价格;
n2:配股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Q: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二)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精工钢构有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P=P0÷(1+n)
P0: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每股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P: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数量。
2、缩股: P=P0/n1
P0: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n1: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1股股票);
P: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配股: P=P0×(P1+P2×n2)/(P1×(1+n2))
P0: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P1: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
P2:配股价格;
n2:配股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P: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 P0-v
P0:调整前的行权价格;
v:每股派息额;
P: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三)激励计划的调整程序
股东大会授权精工钢构董事会依激励计划所列明的原因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具体授予对象。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具体授予对象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获无异议,及时公告并通知激励对象。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无异议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
九、股权激励会计处理方法及对业绩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激励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按照下列会计处理方法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成本进行计量和核算:
1、授予日会计处理:由于授予日股票期权尚不能行权,因此不需要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公司将在授予日采用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确定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2、等待期内会计处理:公司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的最佳估算为基础,按照股票期权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
3、可行权日之后会计处理: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
4、行权日会计处理: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将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二)股票期权总成本的测算及对公司的业绩影响:
1、股票期权总成本的测算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布莱克-斯科尔期权定价模型对公司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
■
S=授权日前最近一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
X=行权价格
T=期权到期日
T-t=期权剩余年限(单位:年)
r=无风险收益率
=标的股票历史波动率
N(.)为标准正态分布累计概率分布函数
ln()为对数函数
参数选取情况说明:
(1)期权授权日价格S=12元(注:授予日的价格以相对于2011年行权业绩条件20倍市盈率的价格估算,而授权日期权理论价值最终以授权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等数据为参数计算);
(2)期权的行权价X=10.15元;
(3)无风险收益率r:我们以2010 年的国债利率来代替无风险收益率。考虑到美式认购权证的最佳行权日是期权到期日,本次股票期权计划的计划期限是4 年,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分3 期行权。故按照等待期的长短不同采用不同期限的国债利率,具体如下:
等待期为1 年的无风险收益率为:2.6%;
等待期为2 年的无风险收益率为:3.1%;
等待期为3 年的无风险收益率为:3.73%;
(4)历史波动率σ:取2010 年7月26日公司股票前30 个交易日的历史波动率,具体数值为14.68%。
根据上述参数,计算得出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等待期内的期权成本估算如下:
等待期为1 年的每份期权成本为:2.18 元;
等待期为2 年的每份期权成本为:2.60 元;
等待期为3 年的每份期权成本为:3.09 元;
因此公司首次授予的1100万份期权的加权平均单位成本为:2.18 元*40%+2.60 元*30%+3.09 元*30%=2.579 元
总成本为:1100 万*2.579 元 =2836.90 万元;
2、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假设首次全部激励对象均符合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并且假定在T年第三季度能授予股权,则根据以上参数计算得出首次股权激励的期权成本在各等待期的资产负债表日记入管理费用估算如下:
(下转28版)
行权期 | 可行权数量占本次授出期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T日+12个月至T日+30个月) | 40% |
第二个行权期(T日+24个月至T日+42个月) | 30% |
第三个行权期(T日+36个月至T日+48个月) | 30% |
行权期 | 可行权数量占本次授出期权比例 |
第二个行权期(T日+24个月至T日+42个月) | 50% |
第三个行权期(T日+36个月至T日+48个月) | 50% |
年度 | 条件 |
2010年 | 201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2.01亿元(含),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5%(含); |
2011年 | 201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2.27亿元(含),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5%(含); |
2012年 | 201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2.97亿元(含),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5%(含); |
精工钢构、公司: | 指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 | 指《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
《公司章程》: | 指《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股票期权、期权: | 指精工钢构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精工钢构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 指精工钢构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董事会: | 指精工钢构董事会 |
股东大会: | 指精工钢构股东大会 |
标的股票: | 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权购买的精工钢构股票 |
授权日: | 指精工钢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 |
行权: | 指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精工钢构股票的行为 |
可行权日: | 指激励对象可以行权的日期 |
行权价格: | 指精工钢构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精工钢构股票的价格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交易所: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
《公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
《证券法》: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年修订) |
《管理办法》: | 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
《考核办法》: | 指《长江精工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草案)》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姓名 | 职务 | 授予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占授予股票期权数量的比例 | 占授予时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方朝阳 | 董事长 | 40 | 3.3% | 0.10% |
孙关富 | 董事、总裁 | 40 | 3.3% | 0.10% |
楼宝良 | 副总裁 | 35 | 2.9% | 0.09% |
钱卫军 | 董事、副总裁 | 20 | 1.6% | 0.05% |
裘建华 | 副总裁 | 20 | 1.6% | 0.05% |
陈水福 | 副总裁 | 20 | 1.6% | 0.05% |
陈国栋 | 副总裁兼总工 | 20 | 1.6% | 0.05% |
严宏 | 副董事长 | 15 | 1.2% | 0.04% |
沈月华 | 副总兼董事会秘书 | 15 | 1.2% | 0.04% |
小计 | - | 225 | 18.4% | 0.6% |
其他103名激励对象 | - | 875 | 71.7% | 2.3% |
预留股份 | 120 | 9.8% | 0.3% | |
总计 | 1220 | 100% | 3.2% |
单位 | 职务 | 人数 | 预留股数 |
集团本级 | 部门经理 | 1 | 不超过5万股 |
事业部 | 总经理 | 1 | 不超过15万股 |
总工程师 | 2 | 不超过23万股 | |
副总经理 | 1 | 不超过10万股 | |
总助或总监 | 4 | 不超过32万股 | |
商务、设计等核心业务部门经理 | 3 | 不超过15万股 | |
制造公司总经理 | 2 | 不超过15万股 | |
制造公司副总工 | 1 | 不超过5万股 | |
合计 | 15 | 不超过120万股 |
年度 | 条件 |
2010年 | 201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2.01亿元(含),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5%(含); |
2011年 | 201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2.27亿元(含),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5%(含); |
2012年 | 2012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不低于2.97亿元(含),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2.5%(含); |
行权期 | 可行权数量占本次授出期权比例 |
第一个行权期(T日+12个月至T日+30个月) | 40% |
第二个行权期(T日+24个月至T日+42个月) | 30% |
第三个行权期(T日+36个月至T日+48个月) | 30% |
行权期 | 可行权数量占本次授出期权比例 |
第二个行权期(T日+24个月至T日+42个月) | 50% |
第三个行权期(T日+36个月至T日+48个月)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