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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暨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010-11-24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2010-24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三届二十五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暨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三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11月22日在南京举行。公司十一名董事出席了本次会议,董事余红辉先生以书面形式授权委托余伟业先生出席本次会议,全体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王凌云董事长主持。根据会议议程,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逐项表决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推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案》。

    董事会同意推荐王凌云先生、陈建华先生、沈军民先生、单亮先生、余伟业先生、魏雪梅女士、王立辉先生、江伟程先生、张炳生先生、刘海生先生、黄国强先生、张政江先生等十二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其中张炳生先生、刘海生先生、黄国强先生、张政江先生等四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

    赞成票12票,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案》。

    董事会决定于2010年12月24日召开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和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赞成票12票,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

    现将召开公司201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时间:2010年12月24日上午9:00

    2、地点:宁波新晶都酒店(宁波市江东区百丈东路1088号)

    3、审议内容:

    ①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逐名表决);

    ②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逐名表决)。

    4、出席会议人员资格:(1)本公司董事、监事(2)截至2010年12月2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宁波热电”股票的股东,均有资格出席或委托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5、会议登记办法:(1)登记手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或法人证明文件(委托人持身份证、委托人的证券帐户和授权委托书)办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2)登记地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港工业城凤洋一路66号,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邮编:315800 电话:(0574)86897102 传真:(0574)86885271

    联系人:乐碧宏 周良焕

    登记日期:2010年12月21日、22日;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00-3:30。

    特此公告。

    附件:1、授权委托书

    2、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3、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4、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5、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6、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书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24日

    附件1:

    授 权 委 托 书

    兹授权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或法人)出席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第三次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    

    受托人(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议案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王凌云   
    陈建华   
    沈军民   
    单 亮   
    余伟业   
    魏雪梅   
    王立辉   
    江伟程   
    张炳生   
    刘海生   
    黄国强   
    张政江   
    议案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戴志勇   
    董庆慈   

    委托日期:

    注:1、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弃权”项下的方格内选择一项用“√”明确授意受托人投票;

    2、在委托人不作具体表决指示的情况下,表示委托人全部同意所表决全部议案。

    附件2: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王凌云 男,1964年12月出生,研究生。曾任宁波国家安全局科长,宁波大地经纪公司副总经理,宁波甬江新区国际储运公司总经理,宁波凯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长,宁波市政协委员。

    陈建华 男,1953年6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宁波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局长助理,宁波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总公司项目开发部经理、工业公司总经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现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副董事长,兼任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哈工大首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沈军民 男,1969年12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高级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曾任杭州制氧机集团公司物资供销公司财务科副科长、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主任、副总会计师。现任中节能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会计师。

    余伟业:男,1963年5月出生,大学学历,会计师。曾任宁波电业局财务处主办会计,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经理。现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兼任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副总会计师。

    单亮 男,1958年12月出生,大学学历,经济师。曾任宁波汽车制造厂技术科长,宁波机械工业局副处级调研员,宁波精密铸造厂厂长,宁波开发区控股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办公室主任、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兼任宁波滨海新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江伟程 男,1961年2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曾任岱山发电厂生产技术科副科长、科长,宁波开发区北仑热电厂筹建处主任助理、副主任,宁波开发区北仑热电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总经理,兼任宁波北仑热力有限公司董事长。

    魏雪梅 女,1975年8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会计师、经济师。曾任宁波凯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经理,现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兼任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王立辉 男,1972年9月出生,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曾任宁波长丰热电有限公司助理工程师,宁波市电力开发公司工程师,宁波大榭开发区万华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现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兼任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经理。

    以下为4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张炳生 男,1961年10月出生,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现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宁波大学法学院院长,兼任中国国际经济研究会理事、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中国高校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法学教学研究会理事、宁波市法学会副会长、浙江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冲裁委员会仲裁员、绍兴冲裁委员会仲裁员。主持国家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和省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0余项。研究成果先后获得国家司法部科研成果二等奖、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优秀成果二等奖、省教育厅高校科研成果江、宁波市人民政府社科成果奖、宁波大学科研成果奖。

    刘海生 男,1969年10月出生,博士后,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注册会计师。现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浙江工商大学财务会计院副院长。从事会计学、财务管理、经济学的教学和研究工作近15年,入选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主持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浙江省哲社基金、浙江省财政厅、上海市科委等7项课题。

    黄国强 男,1956年9月出生,研究生学历,银行资深专家。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计划处处长,工商银行宁波江东支行行长、宁波分行副行长,工商银行南京审计分局副局长,上海银行宁波分行行长,现任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张政江 男,1962年7月出生,博士,副教授,热能专家。曾任职于浙江大学能源工程学系热工测量教研室、浙江大学热能动力及自动化研究所,现任职于浙江大学热工与自动系统研究所,从事教学与科研工作,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附件3: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戴志勇 男,1971年3月出生,大学学历,经济师,律师。曾任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副经理、经营管理部经理、投资管理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董事。现任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主席、宁波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董庆慈:男,1962年6月出生,大学学历,高级会计师。曾任宁波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财务部经理,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副处长。现任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宁波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董事会秘书。

    附件4: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张炳生、刘海生、黄国强、张政江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刘海生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5: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 刘海生 ,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具备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会计学专业副教授或者会计学专业博士学位等四类资格之一。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海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炳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炳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黄国强,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黄国强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张政江,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政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6:独立董事意见书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意见书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我们审议了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推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和独立董事候选人所提供的材料,基于个人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同意推选王凌云、陈建华、沈军民、余伟业、单亮、魏雪梅、王立辉、江伟程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同意推选张炳生、刘海生、黄国强、张政江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3、上述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公司法》规定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独立董事签名:张炳生 刘海生 黄国强 张政江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证券代码:600982 证券简称:宁波热电 公告编号:临2010-25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会议决议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2日在南京召开。公司三名监事戴志勇、董庆慈、夏烈勤均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乐碧宏及证券事务代表周良焕列席了会议。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戴志勇先生主持。根据会议议程,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方式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推选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提案》。

    监事会同意推选戴志勇、董庆慈等二人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提请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与公司职工代表选举产生的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赞成票为3票,弃权票0票,反对票0票。

    特此公告。

    宁波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0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