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596 证券简称:新安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0-044号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参加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5人,代表股数205,569,51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27%。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以记名方式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会议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额不超过12亿元(含本数)的短期融资券。主要用于补充公司(包括子公司)流动资金及归还银行借款。
会议并同意在上述总额范围内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需要以及市场条件决定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在上述发行总额范围内确定实际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的金额、利率、期限、后续发行安排、募集资金用途,以及制作、签署所有必要的文件。
投票表决结果:同意股数205,569,5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方怀宇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依法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一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0一0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