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0-001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10年11月16日以传真、专人送达、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和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应出席会议董事11人,实际出席会议董事11人,公司全体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陈黎明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规定规定,经参加会议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11人同意,0 人反对,0 人弃权。
议案的具体内容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2505 证券简称:大康牧业 公告编号:2010-002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87号文核准,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6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24.00元,募集资金总额624,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564,408,368.16元,较原计划超募345,498,368.16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1月12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0]2-22号 验资报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连同保荐机构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德证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四方坪支行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上述两家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内容如下: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高桥支行
公司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
为431617000018010081985,截止2010年11月29日,专户余额为8440.836816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30万头规模生态养殖小区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5,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11月29日,期限12个月;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3,00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1年11月29日,期限3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德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四方坪支行
公司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731903901810102,截止2010年11月29日,专户余额为8,11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40万头生猪屠宰加工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11,890万元,开户日期为2010年11月29日,期限6个月。公司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德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二、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德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德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银行应当配合中德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德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德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毛传武、单晓蔚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德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德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德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德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向公司和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德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其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其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协议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中德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O一O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