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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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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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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获得发审委审核通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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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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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大华期货有限公司郑州
    营业部获准开业的公告
    天津天士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
    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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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大华期货有限公司郑州
    营业部获准开业的公告
    2010-11-3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临2010-003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大华期货有限公司郑州

      营业部获准开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日前,本公司子公司大华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期货”)新设的郑州营业部经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验收合格,获准开业。

      根据批复精神,大华期货郑州营业部的经营范围为商品期货经纪与金融期货经纪。大华期货将积极办理郑州营业部的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领取营业部经营许可证。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29日

      股票简称:山西证券 股票代码:002500 编号: 2010-004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435 号文《关于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98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7.80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11,84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11,530.67 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0,313.33 万元。以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由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 年11 月4 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0)第302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文件的规定,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与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五一路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三方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已在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0502122029027306523,截止2010年11月26日,专户余额为302,488.68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以及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批准的募集资金用途等项目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邵向辉、戴佳明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证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信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开户银行、中信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中信证券督导期结束( 2012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