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收到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082 证券简称:栋梁新材 公告编号:临2010-038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收到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10年9月6日就“涉嫌隐瞒诉讼进展”一事发布澄清公告,近日,本公司收到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现将该诉讼的具体判决情况公告如下:
一、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情况: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沈桂荣、曹雅萍于2010年8月20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9月30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民事判决书》判决单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签署时间:2010年10月11日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八里店镇。
被告:沈桂荣,男,汉族,1961年8月5日出生,住所:海宁市硖石北路23号。
被告:曹雅萍,女,汉族,1966年11月13日出生,住所:海宁市硖石北路23号。
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告沈桂荣、曹雅萍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1月1日,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签定经销协议一份,由被告沈桂荣作为在海宁、桐乡、海盐地区的经销商。协议就经销铝型材的价格、资金结算、交(提)货地点、纠纷的解决方式等事项做了明确约定。然而被告未按现款购买、钱货两讫的约定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截止2010年7月30日,被告共结欠原告货款2254951.31元。现原告催讨货款无果,故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2254951.3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根据起诉后被告的付款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第1项: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1883859.64元。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情况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3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被告沈桂荣、曹雅萍于2010年8月20日向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提起反诉。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26日、9月30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本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沈桂荣、曹雅萍应共同支付给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贷款1883859.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清偿;
二、驳回沈桂荣、曹雅萍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9840元,由原告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911元,由被告沈桂荣、曹雅萍负担24929元,由被告沈桂荣、曹雅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仲裁事项外,本公司再无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的结果对公司全年度经营业绩无重大影响。
六、备查文件
湖吴织商初字第32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栋梁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