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46 证券简称:大元股份 编号:临-2010-43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五届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暨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五届一次会议通知于11月27日以传真、电子邮件及专人送达的方式发出。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五届一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7日以现场方式在北京召开。公司董事共9人,其中8名董事(独立董事陈路因出国未能亲自出席会议,委托独立董事洪金益代为行使表决权)到场参加并反馈意见,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1、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选举董事长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推选赵海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
2、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长赵海先生提名,董事会现根据相关要求聘请邓永祥先生为本公司总经理,张冬梅女士担任本届董事会秘书职务;经公司总经理邓永祥先生提名,聘请郑本席女士、袁野先生为本公司副总经理,聘请魏明杰先生为本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阅新聘任的公司总经理邓永祥先生、董秘张冬梅女士、副总经理郑本席女士、副总经理袁野先生以及财务总监魏明杰先生的个人简历,未发现其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其任职资格合法。公司新聘任人员的提名方式以及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了解,公司新聘任的总经理邓永祥先生、董秘张冬梅女士、副总经理郑本席女士、副总经理袁野先生以及财务总监魏明杰先生的教育背景以及工作经历均能胜任其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
3、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审议选举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议案》。
为了规范公司运作,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现公司新一届董事会已产生,聘任新一届专门委员会委员,具体方案如下:
①、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由董事长赵海先生担任,其余四名成员分别为董事汤闯先生、董事邓永祥先生、独立董事洪金益先生以及独立董事濮文斌先生。
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濮文斌先生担任,其余两名成员分别由独立董事洪金益先生及董事邓永祥先生担任。
③、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洪金益先生担任,其余两名成员分别由独立董事濮文斌先生及董事邓永祥先生担任。
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陈路先生担任,其余两名成员分别由独立董事洪金益先生及董事汤闯先生担任。
4、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董事、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预案》。公司董事会现提请五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额度,方案为:董事津贴每人每年50000元人民币,独立董事津贴每人每年60000元人民币。本预案将提交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结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确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独立董事的年度津贴,确定的年度津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水平。
5、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出让持有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的议案》。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调整业务构成,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操作出售所持有的嘉兴中宝碳纤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嘉兴中宝”)30%股权事宜,并将聘请专业的评估机构,依据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进行股权转让。评估报告基准日为2010年10月31日。本次股权出售后公司仍将持有嘉兴中宝70%的股权。本次资产出售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53号)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行为。
待本次股权转让相关评估工作完成、确定交易对方及交易价格后,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一号:上市公司收购、出售资产公告》的规定进一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交易的实现将对本公司产生有利影响,出售该股权将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调整业务构成。因此,本次交易属公平合理,符合本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董事会关于出售股权事宜的决议。
6、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向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中宝因其发展需要,通过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兴担保”)担保,向嘉兴商业银行申请5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嘉兴担保提出由我公司提供反担保。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反担保属于正常的企业经济行为。与会董事一致同意上述反担保事项。
嘉兴担保不是我公司的股东、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控股子公司和附属企业,与我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因此为嘉兴担保提供反担保视为公司对外担保。此笔担保未达到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条件,不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本次反担保事项的被担保对象系为公司子公司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反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认为公司五届董事会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对嘉兴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7、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2010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2010年4月17日公司200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继续聘请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为2010年度公司的审计单位,聘期一年,2010年度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确定。据此决议,董事会参照2009年度支付的审计费用35万元,决定2010年度审计费用为35万元。
8、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本议案将提交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为适应当前资本市场发展变化,着眼于公司长远发展,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保证公司平稳有效运作,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订。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共涉及八处修订,其中新增二条,修改原文六条。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在原公司章程第三章第三节 股份转让的第二十九条后新增加第三十条,其后条款序号顺延。第三十条内容如下:
第三十条 当公司面临恶意收购情况时,连续180日持有公司2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采取或以书面形式要求董事会采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法律、行政法规未予禁止的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反收购措施;董事会接到该书面文件后应立即按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和实施反收购措施,而无需另行获得股东大会的决议授权,股东大会直接确认董事会前述反收购措施。
当收购方通过其自身或与其一致行动的其他方的收购行为,使该收购方或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股份达到5%时,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拟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或增加对公司控制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和披露其持有公司股份、继续增持公司股份或增加控制的具体计划和安排;否则,该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均不得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
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是指收购方在未经告知本公司董事会并取得董事会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获得本公司控制权或对本公司决策的重大影响力为目的而实施的收购。在出现对于一项收购是否属于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情形存在分歧的情况下,董事会有权就此事项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经董事会决议做出的认定为判断一项收购是否构成本章程所述恶意收购的最终依据。董事会就此做出决议前不影响股东或董事会依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采取反收购行动。
二、原公司章程第五十四条内容如下: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现修改为: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收购方向公司股东大会提出关于出售公司资产进行或收购其他资产等议案时,应在议案中对于出售、收购资产的基本情况、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定价方式及其合理性、收购或出售资产的后续安排以及该次交易对公司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等事项做出充分的分析及说明,并提供全部相关资料。提案所披露信息不完整或不充分的,或者提案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不足以支撑提案内所包含相关信息的,应由召集人负责告知提案人并由提案人2日内修改完善后重新提出。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三、原公司章程第七十八条内容如下: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现修改为: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收购方为实施恶意收购而提交的关于收购、出售资产的议案时,应获得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2/3以上通过。
四、原公司章程第八十三条内容如下:
第八十三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如果增补的监事是职工代表身份的,则由公司职代会推举。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现修改为: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表决。如果增补的监事是职工代表身份的,则由公司职代会推举。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董事、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上届董事会、监事会提名,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不含投票代理权)的股东亦可以提名,并应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评议通过。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最迟应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以前、以书面单项提案的形式向董事会提出有关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每一前述股东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数量以应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为限。董事会在接到前述股东按规定提交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名后,应尽快核实该被提名候选人的简历及基本情况。
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保证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以及公司经营的稳定性,收购方及其一致行动人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至少五年以上与公司目前(经营、主营)业务相同的业务管理经验,以及与其履行董事职责相适应的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董事候选人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五、原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内容如下: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现修改为: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为保持公司经营决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在恶意收购的情况下,新改组的董事会成员应至少有2/3以上的原任董事会成员连任、但独立董事连任不得超过6年。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六、原公司章程第九十八条内容如下: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现修改为: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不得为拟实施或正在实施恶意收购公司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及其收购行为提供任何形式的有损公司或股东合法权益的便利或帮助;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原公司章程第第一百二十四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总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总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采取本章程规定以及虽未规定于本章程但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反收购措施;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在原公司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之后新增一条,其后的条款序号顺延。第一百三十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三十条 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在发生公司恶意收购的情况下,董事会可自主采取如下反收购措施:
(一)针对公司收购方按照本章程的要求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做出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在适当情况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确认;
(二)从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可能对本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行动;
(四)为阻止收购方的恶意收购安排,董事会有权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集体离职,并决定公司给予前述人员足额补偿;
(五)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上正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发表如下意见:
就贵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预案”所涉及公司章程修改条款,本所律师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进行了核对,未发现该等章程修改条款内容违反前述《公司法》、《证券法》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9、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召开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定于2010年12月18日上午9:30在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辰时代大厦1406室公司会议室(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辰时代大厦1406室)召开公司2010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如下:
一、会议的主要议程
1、审议《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2、审议《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3、审议《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二、出席会议人员
1、截止2010年12月13日(星期一)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股东可委托授权代表出席会议。
三、登记办法:凡出席会议的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受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和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加持单位证明于2010年12月17日15:00点前到公司证券部办理登记。异地股东可使用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
四、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北辰时代大厦1406室
邮政编码:100101
联系电话:010-84989022
传 真:010-84989025
联 系 人:张冬梅 杜文静
五、其它事项:1、会期半天;2、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具体内容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特此公告。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高管人员简历
邓永祥先生:1971 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总裁,沈阳东大新业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总经理。
郑本席女士:1972 年出生,本科学历,曾任大连铭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上海泓泽世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经理。现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袁野先生:1971年出生,硕士学历,曾任北京视网通视频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清华同方视讯公司董事总经理,深圳方洲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张冬梅女士:1980年出生,本科学历,曾在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现任本公司董事会秘书。
魏明杰先生:1976年出生,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曾在北京中谷建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管理、预算、财务工作。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10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股东账号: 委托人持有股数: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受托人签名: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
序号 | 议案内容 | 表决结果 |
1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独立董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 |
2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年度津贴的议案 | |
3 | 宁夏大元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