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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2月6日   按日期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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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版:特别报道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法
    促进市场可持续发展
    构建中国特色的
    反内幕交易制度
    交易所
    应更加关注自治监管
    法律界人士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献计献策
    尚福林: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法律制度建设(上接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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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法
    促进市场可持续发展
    2010-12-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记者 王璐 张欢 ○编辑 王晓华
      徐明

      ⊙记者 王璐 张欢 ○编辑 王晓华

      

      上海证券交易所副总经理徐明12月4日在第一届“上证法治论坛”上就证券市场法治建设作了题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证券法,促进证券市场可持续发展”的主题演讲。他提出,完善《证券法》应包括修订和完善证券发行、上市和退市制度;修订和完善债券管理制度以及修订和完善市场创新的法律制度。未来应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细化退市条件,确定差异化“退市”标准。

      徐明称,“修订和完善《证券法》需要整理几个关系:第一, 要更加做到程序的规整、周密和严谨性。第二,在法律规则建立上要进一步强化规则的有效。第三,在分业经营和综合经营的关系上,要为经营的综合化、差异化发展提供环境。第四,要结合有纸化、无纸化特点,对相关证券法律关系作出基本界定。”

      他认为,完善《证券法》需要完成以下几点任务:第一,要修订和完善证券发行、上市和退市制度。一是区别不同的发行人,发行品种与发行方式,可采取不同的发行审核机制,将实质性审核、形式性审核分别规定在证券法中,并为注册式发行方式预留空间。例如:对私募发行、有担保债券发行等等。二是完善私募发行制度,对私募发行进行界定,明确私募发行的条件和程序,规定私募发行证券转售限制。三是完善证券上市条件的规定。区分发行条件与上市条件,进一步落实上市审核权,相关的量化指标可由上市规则根据实质情况来确定和调整,并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是建立转板市场,为不同市场间的转板机制预留空间,规定场内、场外市场之间,不同的场内市场之间,以及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的转板条件与程序,实行各层次之间的无缝对接。五是进一步强化退市制度,细化退市条件,确定差异化“退市”标准。根据主板、创业板、中小板等不同的特点,确立不同的退市条件,将连续盈利的唯一标准作为主要标准,并将上市公司的公司治理情况、重大违法违规情况、股票长期停滞交易和微量交易的情况等作为参考条件。

      第二,要修订和完善债券管理制度。一是适当简化债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目前的公司债券制度与股票制度大致相同,到期还本付息,没有考虑到债券市场波动较小、风险较低、收益稳定等特点。债券是证券市场主要的融资手段,也是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方向,可适当放宽证券财务指标,对发行规模实行上限,对私募发行债券、发行有担保债券采取形式审查,一次核准多次发行。二是完善债券上市、交易制度。目前沪深市场先后有多家公司的债券由于发行人两年亏损而被依照《证券法》规定实行暂停上市,但是这些债券大多是有担保的,发行人连续两年亏损,实际上并不影响债券的还本付息,暂停上市的安排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融资积极性和投资者参与债券交易的信心。应修改这一公司债券暂停上市的规定。三是实行债券市场监管的统一,将公司债券、非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法律制度投入证券法的规定中,将债券市场的监管集中统一,避免政出多门、多头监管的资源浪费。

      第三,要修订和完善市场创新的法律制度。一是拓展证券法中证券的种类和范围。市场上已经出现了一些公募理财产品、资产证券化产品、“中期票据”与“短期融资工具”、非公司制企业发行的债券等,本质上都属于证券,境外证券法也明确将其归入证券法调整,列入证券范畴,予以统一监管。二是调整对“证券衍生品种”的授权立法。将目前的证券衍生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改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规定或由交易所制定规则、报经证券监管机构审批。三是为市场创新留下必要的补充规则空间。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证券市场创新不足。实践中,市场的交易品种比较稀少、交易方式比较单一、交易机制不够灵活。因此,应增强市场的创新力度,对属于自律组织、职能范围的事情尽量避免由于法律上的刚性规定影响到市场的发展。对一些暂不具备在法律中规定的创新事项,也可先考虑由业务规则做出规定待条件成熟再上升到法律层面。四是,建立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结合创业板、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等新业务中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践,对风险相对较大、专业知识相对较弱的创新产品,要进行投资者适当管理。五是对境外企业境内发行上市作出原则规定或者立法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