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81 证券简称:双塔食品 编号:2010-013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173号文核准,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5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9.8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9,7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4,420.7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5,279.27万元。该等事项业经天健正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14出具的天健正信验(2010)综字第010096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保荐机构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都证券”或“保荐机构”)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在上述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在前述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情况如下: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账号:378010100100042318
协议签订生效后,公司将从超募资金中划拨4234.00万元至该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粉丝生产中废料、粉渣综合利用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远支行,账号:37001666280050153352
协议签订生效后,公司将从超募资金中划拨3100.00万元至该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8000吨食用蛋白项目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专户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国都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都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都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都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国都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昕、花宇可以随时到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都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专户开户银行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都证券。
专户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专户开户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国都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国都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都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专户开户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因专户开户银行疏于履行及时准确提供专户资料的责任而导致国都证券不能有效行使督导权,其相关法律后果由专户开户银行承担。
九、专户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国都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国都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都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本协议自公司、专户开户银行、国都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都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烟台双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