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B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证券简称:粤高速A、粤高速B 公告编号:2010-023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2008年度
非居民企业B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的要求,取得本公司2008年度现金股利的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需按照10%的税率补交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的情况
本公司2007年度及2008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8年7月实施,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4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及投资基金每10股实派2.16元现金;B股股东暂不扣税)。B股现金股息按港币兑人民币的银行卖出价(1港币=0.8935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支付,B股股权登记日为2008年7月10日。由于本公司2007年度及2008年度一季度的股利合在一起进行派发,因此2008年度第一季度的股利按照5个季度平均确认。
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09年8月实施,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1.00元(含税,扣税后,A股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实际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90元;对于其他A股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股股东暂不扣税)。B股现金股息按港币兑人民币的银行卖出价(1港元=0.8835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支付。B股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8月20日。
二、补缴所得税情况
2009年8月20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本公司已于2010年6月为相关B股股东垫付了所得税683,127.07元。目前,有关股东向我公司补缴了税金55,492.73元。
为遵守国家相关税收法规,请取得本公司2008年度现金股利的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对取得的2008年度现金股利按照10%的税率,尽快将相应的税款汇入我司以下账户,以便本公司履行代缴义务。谨此感谢广大股东配合本公司的扣缴税金工作。
公司名称: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银行账号:44001863201050171423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