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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0-12-0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396 证券简称:星网锐捷 公告编号:临2010-18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公司于2010年11月18日分别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关于召开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10 年12月 7 日上午 9:00;

      3、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金山大道618号橘园洲星网锐捷科技园22#楼一层会议室;

      4、会议方式:全体股东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5、股权登记日:2010 年 12月 2日;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奕豪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05688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68.69%。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律师、林涵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以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表决结果为:同意6人,代表股份1205688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已于2010 年1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王新颖、林涵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