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度第一次分红公告
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400009)基金合同于2008年12月10日生效。根据《东方稳健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着及时回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向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实施2010年第一次分红。现将收益分配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收益分配方案
截止2010年12月3日,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097元,可分配收益为62,338,945.71元。经本基金管理人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计算并由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70元。
二、收益分配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权日:2010年12月16日
2、红利发放日:2010年12月17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转投的基金份额将按照2010年12月16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确认。
4、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查询或赎回起始日:2010年12月20日。
三、收益分配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四、收益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2月17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2010年12月20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红利到账情况。(具体到账时间以各代销机构为准。)
2、选择红利再投资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转投的基金份额于2010年12月20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3、冻结基金份额的红利发放按照《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由红利所转投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或转入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或转出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金额以2010年12月16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申购份额。
3、对于未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4、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修改分红方式,本次分红确认的方式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选择成功的分红方式为准。希望修改分红方式的,请务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到销售网点办理变更手续。
5、由于部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开户时填写的联系方式不够准确完整,为确保本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够及时准确的获得相关业务信息,本公司特此提示:请各位本基金份额持有人核对开户信息,若需补充或更改,请及时致电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通过本公司网站变更相关资料。
6、如因分红降低净值而导致申购量过大,本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暂停申购本基金。
7、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因分红导致基金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因分红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附近,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七、销售机构及咨询方式
1、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柜台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金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的相关网点。
2、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www.df5888.com
www.orient-fund.com
3、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客服电话:400-628-5888(免长途)
010-66578578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