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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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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2010-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代码:600103 股票简称:青山纸业 编号:临2010-026号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特别提示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关于本公司股东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州造纸)系列欠款纠纷案的执行和解方案、法院对本司债权裁定结果、以及本公司对抵债资产的接收进展情况,我司已于2010年8月25日、10月29日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报》作了详细披露。根据青州造纸近日提供的文件获悉,现将法院针对其他债权人的债权裁定结果公告如下:

    股东青州造纸因为借款担保合同纠纷,经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原名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及福建省财政厅申请,执行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分别出具了执行裁定书([2010]南执行字第15-9号、[2010]南执行字第16-3号),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青州造纸所持本公司股份53,292,960股(股价按照规定采用2010年6月30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计算,每股3.82元)作价203,579,10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抵偿债务。

    二、将被执行人青州造纸所持本公司股份32,387,040股(股价按照规定采用2010年6月30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计算,每股3.82元)作价123,718,49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财政厅抵偿债务。

    青州造纸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8568万股(均为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7%。本次法院裁定执行结束后,青州造纸将不再持有本公司股份(详见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本次股东股权变动,公司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化。

    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为非法人单位,经其申请,并征得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同意,上述应交付其抵债部分的股权将由执行法院以司法扣划形式过户至其总公司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公司名下(详见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福建省分公司、福建省财政厅均未曾持有本公司股份。本次法院裁定执行结束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受让本公司股份53,292,960股(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5.02%,福建省财政厅将受让本公司股份32,387,040股(限售流通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5%。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省青山纸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2月8日

    股票代码:600103 股票简称:青山纸业 编号:临2010-027号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惠泉啤酒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原持有福建省燕京惠泉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惠泉啤酒”)无限售流通股股票873.08万股,占惠泉啤酒总股本的3.49%。根据公司资金需求,从2010年10月29日至2010年12月7日止,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出售所持惠泉啤酒股票274.11万股,占惠泉啤酒总股本1.09%。经初步测算,公司本次累计出售惠泉啤酒股票实现投资收益2400万元。

    特此公告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 年12月8日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青山纸业

    股票代码: 600103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福建省沙县青州镇

    联系电话:0598-5656888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10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青山纸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得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得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青山纸业/上市公司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代码:A股600103)
    青州造纸/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信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南平中院/执行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权益变动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的青山纸业85680000股限售流通股分别过户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及福建省财政厅名下的行为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沙县青州镇

    法定代表人:陈文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伍亿肆仟伍佰贰拾贰万陆仟捌佰零肆圆贰角玖分

    成立日期:1996年5月21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350000100002838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15814357-0

    主要经营范围:纸浆、纸和纸制品制造,工业生产资料(不含汽车)、百货、日用杂品、建筑材料的批发、零售、对外贸易(不含国家限制或禁止的项目),技术咨询,轻工技术服务。

    营业期限:自1996年5月21日至2046年5月20日

    税务登记证号:闽国税登字350427158143570号

    通讯地址:福建省沙县青州镇

    邮编:365506

    联系电话:0598-5656888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56.7 0 %),在北京市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总裁田国立,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

    2、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32.52 %),在北京市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总裁梅兴保,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410号。

    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持股比例10.70 %),在北京市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总裁赵东平,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及其任职情况

    姓名性别职务国籍长期居留地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陈文水董事长兼总经理中国福建沙县青州
    吴 斌副董事长中国福建福州
    林 剑董事中国广州
    曾永明董事中国福建福州
    林 锋董事中国福建福州
    王晓洁董事中国福建福州
    洪伟佳董事中国福建福州
    王光远副董事长中国福建福州
    黄孟飞董事中国福建福州
    陈志勇董事中国福建福州
    吴国华董事中国福建福州
    刘天金董事中国福建沙县青州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兼职情况

    姓名兼职单位兼职职务
    陈文水青山纸业常务副总经理
    吴斌青山纸业副董事长
    吴斌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总经理
    林剑中国信达广东分公司总经理
    曾永明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总经理
    林锋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王晓洁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执行高级经理
    洪伟佳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业务经理
    王光远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副总经理
    黄孟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资产经营二部助理经理
    陈志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办公室经理
    吴国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福州办事处高级副经理
    刘天金青山纸业董事长

    上述青州造纸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最近5 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5%以上)的简要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持有、控制其它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其他说明

    青州造纸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1、案件执行法院福建南平中院2010年8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0]南执证字第15-9号)裁定:将青州造纸(证券账户号:B880172021)所持青山纸业股份53,292,960股(限售流通股)作价203,579,10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抵偿债务。鉴于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为非法人单位,经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同意,上述股权将由执行法院以司法扣划形式过户至其总公司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2、案件执行法院福建南平中院2010年8月26日下达的执行裁定书([2010]南执证字第16-3号)裁定:将青州造纸(证券账户号:B880172021)所持青山纸业股份32,387,040股(限售流通股)作价123,718,49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财政厅抵偿债务。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青州造纸不再持有青山纸业股份,且在未来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无计划增持青山纸业股份的意向。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司法扣划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裁决情况

    1、裁决的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最终裁定日期

    本次司法裁定日期为:2010年8月26日。

    3、案由

    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判决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与福建省财政厅胜诉,债权金额为分别为581,904,720.03元和353,670,212.57元,且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福建南平中院并案执行。2010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福建省财政厅与被执行人青州造纸共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①青州造纸将所持青山纸业股份53,292,960股(限售流通股)作价203,579,107元抵债给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青州造纸另外再支付给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现金补偿款97,375,114元,提交法院裁定;②青州造纸将所持青山纸业股份32,387,040股(限售流通股)作价123,718,493元抵债给福建省财政厅,青州造纸另外再支付给省财政厅现金补偿款59,185,591元,提交法院裁定。

    4、法院裁定书主要内容

    被执行人青州造纸已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分别向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和福建省财政厅支付了现金补偿款97,375,114元和59,185,591元。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和福建省财政厅分别请求执行法院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裁定青州造纸所持青山纸业股份按《执行和解协议书》约定数量交付给其抵债,其中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53,292,960股,福建省财政厅32,387,040股。2010年8月26日,执行法院福建南平中级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之规定,分别裁定如下:

    ①将被执行人青州造纸(证券账户号:B880172021)所持青山纸业股份(证券代码600103,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53,292,960股(股价按照规定采用2010年6月30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计算,每股3.82元)作价203,579,10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抵偿债务。

    ②将被执行人青州造纸(证券账户号:B880172021)所持青山纸业股份(证券代码600103,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32,387,040股(股价按照规定采用2010年6月30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计算,每股3.82元)作价123,718,493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福建省财政厅抵偿债务。

    ③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和福建省财政厅可分别持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5、司法扣划过户帐户说明

    ①鉴于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为非法人单位,经其申请并征得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同意,上述应交付其抵债部分的股权执行法院福建南平中院将协助以司法扣划形式过户至其总公司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②上述应交付福建省财政厅抵债部分的股权执行法院福建南平中院将以司法扣划形式直接过户至其名下。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没有买卖青山纸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没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青山纸业的股票。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函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陈文水

    签署日期:2010年11月3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附表

    1、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2、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南执证字第15-9号和16-3号)。

    4、《执行和解协议书》(合同编号:信闽资字[2010]41号)。

    上述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本报告书披露网站:www.sse.com.cn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
    股票简称青山纸业股票代码6001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福建省沙县青州镇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减少√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无□√

    注:没有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否 □√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回答“是”清注明公司家数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境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控制权回答“是”清注明公司家数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拥有境内、境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控制权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间接方式转让 □ 其他 □ (请注明)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85680000股 持股比例:8.07%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减少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07%

    变动后持股数量:0股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注: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市公司存在经营性关联交易,变动后将不存在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

    注: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 个月内无计划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意向。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是□ 否□

    无□√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无□√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否□√

    注:本次权益变动系法院裁定产生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否□

    无□√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

    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陈文水

    签署日期:2010年11月30日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司名称: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 青山纸业

    股票代码: 600103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 010-63080000

    股份变动性质: 增加

    签署日期:2010 年11月3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

    依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权益变动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本报告/本报告书/本权益变动报告书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权益变动报告书
    中国信达/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青山纸业/上市公司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代码:A股600103)
    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青州造纸/债务人/被执行人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南平中院/执行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本次权益变动福建省青州造纸有限责任公司将持有的青山纸业53292960股限售流通股过户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行为
    人民币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佰伍拾壹亿伍仟伍佰零玖万陆仟玖佰叁拾贰元整

    成立日期:1999年4年19日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100000000031562(2-1)

    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71092494-5

    主要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一)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二)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管理、投资和处置;(三)破产管理;(四)对外投资;(五)买卖有价证券;(六)发行金融债权、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进行商业融资;(七)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八)财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九)资产及项目评估;(十)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永久存续

    税务登记证号:京税证字110101710924945号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联系电话:63080000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出资人为财政部。国家主要职能部门之一,负责拟订和执行财政、税收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及其他有关政策;参与制定各项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在中国信达的任职情况

    姓名性别国籍长期

    居住地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职务
    田国立中国中国董事长
    侯建杭中国中国董事、总裁
    陈维中中国中国董事、副总裁
    许志超中国中国董事、副总裁
    王淑荣中国中国董事
    尹伯钦中国中国董事
    肖玉萍中国中国董事
    李燕平中国中国董事
    刘向辉中国中国董事
    李锡奎中国中国独立董事
    邱东中国中国独立董事
    刘亚晶中国中国副总裁
    庄恩岳中国中国副总裁
    陈玉华中国中国副总裁
    高冠江中国中国总裁助理
    贾放中国中国总裁助理

    上述中国信达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在最近5 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仲裁。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5%以上)的简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作为国家批准成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转股和股权抵债方式取得的、目前持有在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含)以上权益的公司为5家。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案件执行法院福建南平中院2010年8月26日下达的[2010]南执证字第15-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青州造纸(证券账户号:B880172021)所持青山纸业股份(证券代码600103,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53,292,960股(股价按照规定采用2010年6月30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计算,每股3.82元)作价203,579,10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抵偿债务。鉴于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非法人单位,经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同意,上述股权将由执行法院以司法扣划形式过户至其总公司即中国信 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名下。

    二、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计划继续增持青山纸业股份的意向。

    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没有在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青山纸业股份的意向。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司法扣划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裁决情况

    1、裁决的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2、最终裁定日期

    本次司法裁定日期为:2010年8月26日。

    3、案由

    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与青州造纸欠款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胜诉,债权金额为581,904,720.03元,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指定福建南平中院执行。2010年8月16日,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造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书》,协议约定:青州造纸将所持青山纸业股份53,292,960股(限售流通股)作价203,579,107元抵债给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青州造纸另外再支付给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现金补偿款97,375,114元,提交法院裁定。

    4、法院裁定书主要内容

    被执行人青州造纸已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向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支付了现金补偿款97,375,114元。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请求法院根据《执行和解协议书》裁定青州造纸所持青山纸业股份53,292,960股交付给其抵债。2010年8月26日,执行法院福建南平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 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①将被执行人青州造纸(证券账户号:B880172021)所持青山纸业股份(证券代码600103,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53,292,960股(股价按照规定采用2010年6月30日前30个交易日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算术平均值计算,每股3.82元)作价203,579,107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抵偿债务。

    ②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5、司法扣划过户帐户说明

    鉴于中国信达福建分公司非法人单位,经申请并征得债务人及其他债权人同意,上述应交付其抵债部分的股权执行法院福建南平中院将协助以司法扣划形式过户至总公司即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名下。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挂牌交易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买卖青山纸业挂牌交易股份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承诺函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田国立

    签署日期:2010年11月30日

    第八节 备查文件附表

    1、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

    2、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0]南执证字第15-9号)。

    4、《执行和解协议书》(合同编号:信闽资字[2010]41号)。

    上述报告书及备查文件备置于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本报告书披露网站:www.sse.com.cn

    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福建省青山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16层
    股票简称青山纸业股票代码600103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无 ■

    注:没有一致行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否 ■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否 ■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回答“是”清注明公司家数

    4家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境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控制权是 □ 否 ■

    回答“是”清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数量: 0股 持股比例: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量及变动比例

    变动数量:增加53,292,960 股

    变动比例:增加上市公司股份比例5.02%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注: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注: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12 个月内无计划增持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意向。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注: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 个月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

    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

    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是□ 否□

    无■

    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

    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否□

    无■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是□ 否■

    注:本次权益变动系法院裁定产生。

    是否已得到批准是□ 否□

    无■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章):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田国立

    日 期:201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