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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2010-12-09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814 股票简称:杭州解百 编号:临2010-008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0年12月7日,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杭州解百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杭民初字第11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杭民初字第4号。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将有关诉讼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2009年7月15日,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与本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签订的《杭州新世纪大酒店、娱乐休闲场地租赁合同书》;2、判令杭州解百公司赔偿装修设施和营业设施2,600万元、违约金271万元、可得利益损失2,250万元,共计5,121万元;3、诉讼费用由杭州解百公司承担。案号为(2009)浙杭民初字第11号。

      (二)2009年10月27日,本公司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就与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提出诉讼,请求判令:1、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2、责令被告立即交还承租的房屋和设施;3、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共计511.9852万元,及至实际返还承租房屋和设备之日止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案号为(2009)杭上民初字第1228号。2010年2月2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公司,该案已移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案号为(2010)浙杭民初字第4号。

      上述诉讼事项于2009年5月16日、2010年4月26日、2010年7月30日、2010年10月26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二、判决情况

      (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杭民初字第11号,判决如下:

      1、解除《新世纪大酒店餐饮、娱乐休闲场地租赁合同书》。

      2、原告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并腾空位于杭州新世纪大酒店面积为3950平方米的租赁场地。

      3、被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300,000元。

      4、驳回原告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97,850元,由原告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97,850元,由被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0,000元。鉴定费80,000元,由原告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由被告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杭民初字第4号,判决如下:

      1、解除《杭州新世纪大酒店餐饮、娱乐休闲场地租赁合同书》及其与之相关联的全部合同关系。

      2、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722,955元。

      3、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并腾空位于杭州新世纪大酒店面积为3950平方米的租赁场地。

      4、驳回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7,639元,由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6,610元,由浙江锦绣江南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负担11,0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浙杭民初字第11号。

      2、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浙杭民初字第4号。

      特此公告

      杭州解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 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