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的规定,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9788(免长途通话费)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zhfund.com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备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 10日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205号文批准,于2010年11月8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并于2010年12月6日顺利结束基金募集工作。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确认,本基金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945,958,078.25元人民币,本次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128,062.81元人民币,两者合计946,086,141.06元人民币。上述募集资金(包括利息)已于2010年12月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2,415户,根据《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期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946,086,141.06份,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其中,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份额为90,937.88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0096%。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基金合同》、《中海环保新能源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情况符合基金合同生效的相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9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在确定了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的日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开始办理日前3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