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交易公告—出售油轮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2010-032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出售油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交易概述
本公司董事会批准将本公司所属“桂河”轮以废钢船形式出售给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荻港荻利物资回收公司进行拆解,不得流入市场,出售总价为人民币3,322.4万元。
二、合同方介绍
卖方:本公司
买方:上海海运(集团)公司荻港荻利物资回收公司(以下简称“荻港荻利”)是中海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工业”)荻港船厂下属的专业公司,具备拆船资格,可享受拆船税收政策,中海工业是本公司的母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1、订约方
卖方:本公司
买方:荻港荻利
2、签约日期:2010年12月10日
3、交易标的:
油轮“桂河”轮由英国船厂建造,于1980年3月建成,载重吨为59,645吨,截至2010年11月底该船舶的账面净值为人民币1,000.9万元。
4、购买价及付款条款
经市场询价,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桂河”轮的出售价格为451美元/长吨,总价折合成人民币为33,223,544元。根据买卖协议,荻港荻利须在双方签订买卖协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以银行汇票或电汇方式将船价的10%,计人民币3,322,354.4元作为定金付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后,即有权派遣跟船代表上船熟悉船况直至交船。
荻港荻利应在交船日期前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船款计人民币29,901,189.6元一次性以银行汇票或电汇方式汇至本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5、交付
“桂河”轮将于2010年12月中下旬在中国的荻港荻利拆船码头交予荻港荻利。
6、其它重要条款
在本公司交付“桂河”轮前产生的所有有关交付“桂河”轮的责任、负债及风险由本公司负责,而紧随交付后的所有有关交付“桂河”轮的责任、负债及风险则由荻港荻利负责。
买卖协议须受一般不可抗力条文规限。倘若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地震、火灾、海啸及战争,以致本公司未能履行买卖协议,本公司应立即通知荻港荻利终止买卖协议。如发生其它特殊情况如台风等,以致本公司未能根据买卖协议交付“桂河”轮,本公司须提前两天通知荻港荻利并建议新的交船日期。
若荻港荻利未能根据买卖协议支付船款,则本公司有权终止买卖协议及对任何引致的损失及利息索偿。
如本公司与荻港荻利就买卖协议发生任何纠纷及经合理协商后不能解决,则可提请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该会的现行仲裁规则在上海进行仲裁。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本公司的影响
“桂河”轮于1980年3月由英国船厂建成,根据交通运输部2009年第52号《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规定,该轮于2011年1月1日达到提前强制淘汰的年限,必须强制报废。经市场询价,董事会批准将其出售给出价最高的中海工业所属荻港荻利。
董事会相信,出售“桂河”轮可为本公司提供更多营运资金。董事会现时对该等营运资金并无任何特定用途。董事相信有关出售不会对本公司及附属公司造成任何重大不利影响。
五、其他事项
本次关联交易获本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召开的二零一零年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批准,无需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已事先审议、研究了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所有独立董事认为该项交易是交易双方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为交易基准订立的,对公司而言,上述关联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同时,是按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六、备查资料
1、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2、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2010-033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公告—续租油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0年12月9日召开的二零一零年第十三次董事会会议批准,本公司或所属公司已于2010年12月10日就“松林湾”轮和“大庆88”轮与关联方签署光船租赁合同。
一、交易概述
交易A:
2010年12月10日,本公司间接控股的锡川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锡川航运”)执行光租合同续租选择权(请参考本公司于2009年12月30日发布的临2009-036公告),向中国海运(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香港控股”) 续租 “松林湾”轮一年,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交易B:
2010年12月10日,本公司与上海海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海运实业”)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向上海海运实业续租 “大庆88”轮,从2011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日。
二、合同方介绍
1、锡川航运,注册在巴拿马,为中海发展(香港)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发展香港”)全资所有,中海发展香港注册在香港,主要从事航运业务,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2、中海香港控股,为本公司的母公司中海海运(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海总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于1998年在香港注册成立,主要从事航运业务。
3、上海海运实业,为上海海运(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而上海海运(集团)公司为中海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交易A
本公司间接控股的锡川航运曾于2009年12月29日与中海香港控股签订光租合同,锡川航运向中海香港控股光租“松林湾”轮一年,合同约定锡川航运拥有选择权,可在一年期满前通知中海香港控股是否按现定条款续租一年。
董事会于2010年12月10日召开的2010年第13第董事会会议批准锡川航运执行选择权,续租“松林湾”轮一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其他条款维持去年的条款不变,其中租金为14,500美元/天不变。
交易B
本公司原向上海海运实业光租的“大庆88”轮的光租合同将于2010年12月31日到期,现按原合同条款续租,租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0年9月3日,根据市场情况维持租金为8,750美元/天不变,原合同其它条款不变。
四、本次关联交易的目的
根据专业化经营的原则,将关联公司的油轮集中交由本公司专业化经营,有利于扩大本公司国际石油运输量,并提高船舶的经营效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六、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已事先审议、研究了上述两项关联交易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予以审议,所有独立董事认为该两项交易是交易各方在公平协商的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为交易基准订立的,对公司而言,上述关联交易是按正常商业条款,同时,是按对独立股东而言公平合理的条款进行的,因此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七、备查资料
1、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前认可的意见
2、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专项意见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