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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0-12-15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临2010—022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承诺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0年12月9日以书面及电子邮件方式向各位董事发出,于2010年12月13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加表决董事9人,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

      公司已完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31万股事宜,总股本发生了变化,需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事项,注册资本由人民币73,979.10万元增加至78,610.1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鉴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工作已经完成,需对《公司章程》作相应修改,具体如下:

      1、修改公司章程第六条:

      原文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3,979.10万元。 实收资本73,979.10万元。”

      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78,610.10万元。 实收资本78,610.10万元。”

      2、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九条:

      原文为:“公司股份总数为73,979.1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3,979.10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78,610.10万股,每股面值1元,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78,610.10万股,无其他种类股。”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结果,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此,上述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议案》

      公司决定在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新许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它用途。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决定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新许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和保荐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439 证券简称:瑞贝卡 公告编号:临 2010-023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会成员承诺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370 号文核准,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4,631万股,发行价格为 12.20 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6,498.2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5,257.2 万元。以上募资金已由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中喜验字〔2010〕第 02026 号《验资报告》审验,前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本次发行保荐人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证券”)近期与中国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营业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新许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分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技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以下统称“开户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分别在开户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统称“专户”), 该等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开户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原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中原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中原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行应当配合中原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原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中原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海清、赵丽峰可以随时到开户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原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开户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中原证券。

      六、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原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原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原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行,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八、开户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原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中原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中原证券发现公司、开户行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河南瑞贝卡发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