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和场外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1.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760号文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核准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3. 本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人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本基金自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5. 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代销机构和直销机构。
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场外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接受本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6.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人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7. 在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的额度内,本基金募集期内预定的募集规模为15亿元人民币。
如果募集期首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上限,或者在募集期首日后的其它时间,如果将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募集上限,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如果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上限,本基金可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本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该募集规模上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规模不受上述募集规模上限的限制。
8.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9. 各销售机构规定投资者投资本基金的首次单笔最低购买金额不低于1000元,不设认购金额级差,投资者在发售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10.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提供的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用于投资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海富通货币基金、海富通股票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基金、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基金、海富通上证周期ETF联接基金、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1.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确认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2.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0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上的《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4.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代销机构代销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代销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5.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6. 基金发起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7. 风险提示
a、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b、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c、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其中股票基金的风险最大。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d、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e、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f、海富通中国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1760号文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g、本基金为股票型开放式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60%-95%,属于高风险、高预期收益的投资品种,适合风险承受能力较高的投资者。本基金投资的目标市场是海外市场,投资者除应考虑国内一般开放式基金所涉风险外,还应特别注意与跨境投资有关的风险,谨慎投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有详细的风险揭示章节,投资者应注意阅读。
h、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i、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海富通大中华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大中华股票(QDII),基金代码:519602)。
2. 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4.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5.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在海外证券市场交易的大中华公司的优质股票,追求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健、持续增值。
6. 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存托凭证、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等权益类证券和银行存款、现金、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以全球除内地股票市场以外的具有“大中华概念”上市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大中华概念”的股票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1)上市公司注册在大中华区域(中国内地、香港、台湾、澳门);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三十股权(占总股本)由大中华区域的股东持有;3)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至少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来自大中华区域。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证券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上限规定。
7.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8. 基金发售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9. 直销机构和直销地点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联系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 33830160
联系人:喻群
10.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0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1月21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如果募集期首日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上限,或者在募集期首日后的其它时间,如果将当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超过募集上限,本基金将于次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公告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在募集期内,如果预计次日(T+1日)的有效认购申请全部确认后,将使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接受的有效认购金额(不包括利息)接近、达到或超过募集上限,本基金可于次日(T+1日)公告提前结束发售,并自T+2日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发售时间内,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若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且认购基金的投资人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11.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并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募集,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5%,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费率结构如下:
业务类型 | 金 额(M) | 费率 |
认购 | M≥500万 | 按笔收取,1000元/笔 |
200万≤M<500万 | 0.5% | |
100万≤M<200万 | 0.8% | |
50万≤M<100万 | 1.0% | |
M<50万 | 1.2% |
当需要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注册登记机构将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采取“末日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申请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将导致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低于认购申请金额,因此,可能会出现认购的实际适用费率高于认购申请金额对应费率的情况,敬请投资人注意。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上述计算结果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举例如下:
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 万元,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予以确认,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0%。并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1.20%)=98,814.23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8,814.23=1185.77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8,814.23+100)/1.00=98,914.23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该笔认购按照100%比例予以确认,假定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914.23 份。
(4)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认购申请一旦被受理,即不得撤销。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在代销机构销售网点单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5)已购买过海富通精选混合基金、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基金、海富通货币基金、海富通股票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基金、海富通风格优势股票基金、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基金、海富通稳健添利债券基金、海富通中国海外股票(QDII)基金、海富通领先成长股票基金、海富通中小盘股票基金、海富通上证周期ETF联接基金、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基金的投资者,在原开户机构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不用再次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在新的销售机构网点购买本基金时,需先办理登记基金账号业务。
(下转B20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