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280号文)批准,自2010年11月12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截至2010年12月10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707,154,077.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707,154,077.00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8,714.05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38,714.05份。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10年12月14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516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设立募集期间募集资金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707,192,791.05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于12月9日通过代销渠道认购的基金份额总额为19,999,400.00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根据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认购费为1,000元),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2.83%;本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959,460.19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0.14%。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泰信发展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12月15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将于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开始办理。在确定了开放申购、赎回的具体时间后,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届时,本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www.ftfund.com)也将同时公布此项信息。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6日
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第四次分红公告
本着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原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优势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泰信优势增长混合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四次分红,以截至2010年12月14日的可分配收益13,058,192.14元为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派发红利。现将分红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方案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基金拟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30元。
二、分红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0年12月20日;
2、红利发放日:2010年12月21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确定日:2010年12月20日。
三、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四、红利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2月21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2月2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12月23日起可查询。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由于支付现金分红款时将发生一定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5元时,本公司会将该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4、如果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本公司有权对此分红方案作临时调整,并另行公告。
七、咨询机构
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网址:www.ftfund.com,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988,021-38784566)。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6日
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第八次分红公告
本着及时回报投资者的原则,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对泰信蓝筹精选股票型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实施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八次分红,以截至2010年12月14日的可分配收益12,928,377.71元为基准,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派发红利。现将分红的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方案
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本基金拟向份额持有人按每10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20元。
二、分红时间
1、权益登记日、除息日:2010年12月20日;
2、红利发放日:2010年12月21日;
3、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转换为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确定日:2010年12月20日。
三、分红对象
权益登记日在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份额持有人。
四、红利发放办法
1、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投资者的红利款将于2010年12月21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2.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将于2010年12月21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12月23日起可查询。
五、有关税收和费用的说明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投资者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2、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
3、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投资者其红利所转换的基金份额免收申购费用。
六、提示
1、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2、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3、由于支付现金分红款时将发生一定的银行转帐等手续费用,为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小于5元时,本公司会将该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七、咨询机构
投资者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网址:www.ftfund.com,客户服务热线:400-888-5988,021-38784566)。
特此公告。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0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