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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家开发银行
    新疆分行签订《开发性金融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2010-12-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中泰化学 公告编号:2010-080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国家开发银行

      新疆分行签订《开发性金融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协议风险提示

      1、协议的生效条件: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协议的履行期限:自签订之日(2010年12月15日)起五年。

      3、本协议的签订对本公司项目建设资金保障将起到重要作用,但具体融资尚需经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信用和授信评审、审议的基础上签署具体合同。

      二、协议当事人介绍

      甲方: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1、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乌鲁木齐市西山路78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15434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洪欣

      主营业务:聚氯乙烯树脂、离子膜烧碱的生产、销售。

      2、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新疆分行”)主营业务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发行金融债券等。

      国开行新疆分行与本公司无关联关系。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0年12月15日,本公司与国开行新疆分行签署了《开发性金融战略合作协议》,该协议自签署之日生效,有效期五年。国开行新疆分行为本公司“十二·五”末形成300万吨/年聚氯乙烯树脂、220万吨/年离子膜烧碱、相关配套电石、自备电循环经济项目及煤化工等项目建设提供融资服务,为项目提供各类贷款、股权投资、债券承销、融资租赁等综合金融服务,金额195亿元人民币,具体融资尚需经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信用和授信评审、审议的基础上签署具体合同。总体合作条款如下:

      基本原则:

      1、贷款条件优惠:在国家政策范围内,根据乙方支持新疆地区发展的特殊优惠政策,对甲方建设项目执行最低的资本金比例、最适宜的贷款期限与最优惠的融资成本。

      2、评审快捷高效:建立总分行联合推动评审及固定融资模式,涵盖多个下属子项目,一个项目融资成功后后续项目复制流程,简化程序、快速响应。

      3、保证资金供给:乙方确保甲方项目资金的充足供给。乙方牵头组建银团,联合其他商业银行共同为甲方项目提供银团贷款。

      4、全方位金融服务:乙方提供各类贷款、股权投资、债券承销、融资租赁等丰富的本外币综合金融服务供甲方选择使用,满足甲方全方位、多元化金融产品需求。

      双方合作坚持“规划先行”原则。乙方同意凭借其专业优势、体制优势、业绩优势和海内外重大项目操作经验,通过参与甲方有关规划编制,制定支持甲方科学发展的融资规划,共同促进规划的实施和资源的优化配置,甲方同意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企业战略规划、投融资安排、重大事项变更等方面的信息。

      四、协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开发性金融战略合作协议》的签署,是在新疆大开发、大建设、大发展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为公司加快资源转换,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在企业与金融机构共同建立投融资平台,探索大型项目建设与金融全方位深度合作的模式,共同推动以项目建设为主的开发建设目标产生深远影响。

      五、备查文件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签署的《开发性金融战略合作协议》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