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7 证券简称:永泰能源 公告编号:临2010-074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6日上午在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世奥国际中心A座1208室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金余先生主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人,代表公司股份136,034,35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6.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聘请的律师参加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报告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按照预定的程序,审议表决以下议案:
一、《关于为南京永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二、《关于为华瀛山西能源投资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股数136,034,355股,占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反对股;无弃权股。
本项议案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同意,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丁启伟律师、谢静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九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永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