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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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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2010-12-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顺鑫农业 股票代码:000860 公告编号:2010-045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东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本次股东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0年12月16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顺鑫国际商务中心14层会议室

      3、召集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

      5、主持人:董事郭妨军先生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代理人)共12人,代表股份243,669,39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占公司总股本的55.56%。

      公司8名董事、3名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北京天银律师事务所戈向阳律师、冯玫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长李维昌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郭妨军先生代为主持此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提案的表决方式:现场投票表决。

      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逐项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43,669,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票243,669,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大会一致通过该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做好独立董事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按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李维昌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43,669,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2)选举李怀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43,669,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3)选举杨文科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43,669,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4)选举王金明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43,669,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5)选举郭妨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43,669,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6)选举宋克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43,669,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7)选举刘淑敏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43,669,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8)选举钱明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43,669,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9)选举江锡如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43,669,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审议结果:选举李维昌先生、李怀民先生、杨文科先生、王金明先生、郭妨军先生、宋克伟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刘淑敏女士、钱明杰先生和江锡如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按累积投票制进行审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李宝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43,669,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2)选举张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243,669,39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审议结果:选举李宝玉先生、张振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监事;与公司职工代表出任监事潘永杰先生组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戈向阳律师、冯玫律师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16日

      股票简称:顺鑫农业 股票代码:000860 公告编号:2010-046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6日在顺鑫国际商务中心14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8人。公司董事长李维昌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郭妨军先生代为主持此次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公司3名监事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选举李维昌先生为公司董事长。(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长李维昌先生的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聘任李维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股。

      3、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李维昌先生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聘任李怀民先生、杨文科先生、王金明先生、张海泉先生、王海峰先生和安元芝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股。

      4、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董事长李维昌先生的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聘任安元芝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股。

      5、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李维昌先生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聘任王金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股。

      6、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要求,经董事长李维昌先生的提名,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聘任康涛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简历附后)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股。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专业委员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具体人员设置、表决结果如下:

      (1)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组成人员:刘淑敏女士、江锡如先生、郭妨军先生

      主任委员:刘淑敏女士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股。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组成人员:刘淑敏女士、江锡如先生、王金明先生

      主任委员:刘淑敏女士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股。

      (3)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

      组成人员:李维昌先生、李怀民先生、杨文科先生、王金明先生、刘淑敏女士、钱明杰先生、江锡如先生

      主任委员:李维昌先生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股。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组成人员:刘淑敏女士、王金明先生、江锡如先生

      主任委员:刘淑敏女士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9票,其中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股。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12月16日

      附:聘任人员简历

      李维昌先生,男,57岁,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1975年参加工作,历任顺义区马坡供销社副主任,顺义宏顺商场经理,板桥乡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副总经理,顺义区供销社副主任、副书记,顺义区供销社主任、党委书记,北京隆华集团公司总经理;现任顺鑫农业董事长、总经理。候选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李怀民先生,男,49岁,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1979年参加工作,从事酿酒工作多年,历任牛栏山酒厂评酒员、车间主任、技术副厂长;现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顺鑫农业牛栏山酒厂经理。候选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杨文科先生,男,47岁,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高级畜牧师。1980年参加工作,历任顺义区山子坟畜牧场场长,北京小店畜禽良种场场长,北京鲲鹏食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顺鑫农业董事、副总经理,顺鑫农业鹏程食品分公司经理。候选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金明先生:男,47岁,中国国籍,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会计师。1980年参加工作,历任顺义区副食品公司团委副书记、财计部副主任,北京鲲鹏食品集团公司财计部副主任、主任;现任顺鑫农业董事、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候选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安元芝先生,男,39岁,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1994年参加工作,历任新疆财经学院教师、北京市崇文区委党校教师、北京市崇文区委党校教学科研处副主任、北京市崇远投资经营公司投资部副部长、北京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政策研究室主管、河北秦皇岛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顺鑫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候选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张海泉先生,男,51岁,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农艺师。历任北京市顺义区基本建设委员会园林科科长,北京市顺义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农工商联合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副镇长,现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顺鑫农业21,060股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王海峰先生,男,57岁,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助理研究员。历任北京天创新技术公司副总经理,北京顺鑫牵手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候选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康涛先生,男,35岁,研究生学历。1997年在北京市顺义区粮油贸易公司参加工作。现任顺鑫农业资本运营部副部长。候选人不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股票简称:顺鑫农业 股票代码:000860 公告编号:2010-047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通知于2010年12月6日以当面送达的方式通知了公司全体监事;此次会议于2010年12月16日在顺鑫国际商务中心14层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拟选举李宝玉先生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表决结果:有效表决票数3票。其中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股。

      特此公告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10年12月16日

      附:李宝玉先生简历

      李宝玉先生,52岁,本科学历,中共党员。历任顺义区一商局办公室主任、北京市泰丰现代农业发展中心办公室主任。现任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部部长、监事会主席。候选人与控股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持有顺鑫农业15,795股股票,没有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鑫农业”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2001]102 号关于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的有关职责,对顺鑫农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及聘任程序等问题基于本人独立判断,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李维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怀民先生、杨文科先生、王金明先生、张海泉先生、王海峰先生和安元芝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王金明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安元芝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上述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聘任上述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独立董事:刘淑敏 钱明杰 江锡如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

      意见书

      致: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戈向阳律师、冯玫律师出席公司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0年12月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报》。本次股东大会于2010年12月16日上午9:00在顺鑫国际商务中心14层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李维昌先生因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郭妨军先生代为主持此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12人,代表公司股份243,669,392股,占公司总股本438,540,000股的55.56%。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2、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公司第四届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对前述事项进行了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当场宣布表决结果。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签字)

      (盖 章)

      戈向阳:

      冯 玫: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