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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年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山西兰花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化肥化工分子公司复产公告
    上海大众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辞职公告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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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获得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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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公司股东股权质押的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可转债申请获审核通过的公告
    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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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银鸽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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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2010-12-1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0780 证券简称:平庄能源 公告编号:2010-047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0年12月17日,本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书》(2010)民二终字第80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不服判决结果,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也向最高法院提起了上诉。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

      开庭时间:2010年11月2日。

      判决时间:2010年12月8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2009年4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诉本公司一案。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4040万元及截止2009年3月20日的利息11552万元,总计25592万元,并承担至本案执行完毕止的利息。

      2、请求判令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抵押财产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由原告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3、请求判令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公司交回其管理的抵押财产。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原告律师代理费等全部实现债权的费用。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0日对农行元宝山支行诉平庄能源与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进行了审理。2010年4月12日,本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因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判决金额,经平庄能源财务人员详细计算,平庄能源需要承担3521万元利息。

      本公司不服从判决,立即向最高法院上诉。

      此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请参见本公司在2009年6月12日、2009年6月30日、2009年7月14日、2010年4月15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告。

      三、二审判决情况

      2010年12月8日,最高法院对本案进行了终审判决,判决如下。

      最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农行元宝山支行和平庄能源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平庄能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14040万元本金及利息的偿还责任;二、平庄能源公司是否应当对21060万元本金自2006年7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4日止的全部利息承担偿还责任。

      本案系因企业重组而形成的债权债务纠纷。农行元宝山支行就债务重组方案出具了同意函,表明其已接受了债务分割及清偿的安排。平庄能源公司亦已依照同意函确定的内容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因此农行元宝山支行应继续依照各方确定的清偿方案,对剩余40%债务主张其权利。然而在本案中其仍向平庄能源公司主张剩余的40%债务,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判决平庄能源公司承担21060万元的相应利息亦属不当。故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部分认定证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内民二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2、变更上述判决主文第二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就其对赤峰草原兴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享有的全部债权,即:14040万元本金及对应的利息367.204783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均自2006年7月1日起至还清之日止),对原内蒙古草原兴发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设定抵押的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3、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321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承担924980元,由赤峰大兴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兴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市银联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3964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214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元宝山支行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公司服从最高法院判决。

      四、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此诉讼,本公司无任何赔偿和责任,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六、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内蒙古平庄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