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署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104 证券简称:上海汽车 公告编号:临2010-058
债券代码:126008 债券简称:08上汽债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201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717号文核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720,980,53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13.87元。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878,999,992.71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证,并出具德师报(验)字(10)第0094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募集资金开户方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公司已开设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中信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和财务公司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四、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上海市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
特此公告。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