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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2010-12-23       来源:上海证券报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2010-035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海发展”或“本公司”)二零一零年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于2010年12月22日以书面投票表决的形式召开。应参与表决董事11 名,所有董事参与表决,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并一致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新建两艘32万载重吨VLCC的议案》

      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海发展(香港)航运有限公司(“中海发展香港”)向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大连船舶重工”)订造两艘32万载重吨VLCC。

      造船合同详情已载于本公司同日发布的临2010-036号公告-《中海发展新建油船公告》。

      二、《关于新建四艘11万载重吨油轮的议案》

      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在大连船舶重工新造三艘11万载重吨油轮。造船合同详情已载于本公司同日发布的临2010-036号公告-《中海发展新建油船公告》。

      董事会同时批准本公司与大连船舶重工签署一艘11万吨油轮选择船协议书。有关选择权的执行与否,公司董事会将会在选择权到期前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予以审议。

      三、《关于向广州控股提供最高额2.5亿元信用反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批准本公司向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人民币2.5亿元信用反担保,详情请参考本公司同日发布的临2010-037号公告-《中海发展对外担保公告》。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2010-036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新建油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经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二零一零年第十四次董事会会议批准(请参考本公司同日发布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海发展(香港)航运有限公司(“中海发展香港”)于2010年12月22日(星期三)与独立第三方大连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船舶重工”)及中国船舶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船贸”)签约建造两艘30万吨原油船和三艘11万吨成品油/原油船。

      一、概述

      本公司及中海发展香港于2010年12月22日与大连船舶重工及中国船贸签约建造两艘32万载重吨原油船和三艘11万载重吨成品油/原油船,总价为35,120万美元。两项交易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二、合同方介绍

      买方:

      1、本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68号,主要从事航运业务。

      2、中海发展香港:营业地址为香港干诺道中168-200号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厦32楼,主要从事航运业务,为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卖方:

      1、大连船舶重工:注册地址为大连市西岗区沿海街1号,主营业务为船舶制造等。

      2、中国船贸:注册地址为北京月坛北小街10号,是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对外贸易和对外合作的主要平台,主营业务为船舶及船用设备的贸易等。

      三、合同主要内容

      第一批合同:

      中海发展香港在大连船舶重工及中国船贸建造两艘32万载重吨原油船,总价为1.9136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2.8亿元)。船款将分别按各船的造船进度分五期以美元支付,每期支付各船船款的20%。此次造船所需资金拟20%通过自筹、80%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该两艘32万吨级油船交船时间预计为2013年6月和9月。

      两份合同规定,相关油船的交船日延迟各自不超过40天,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果超过上述期限,但各自不超过220天,相关油船各自的合同价格将根据延迟的具体期限进行扣减,扣减金额乃按每日19,100-28,900美元的每日扣减率计算。根据两份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应为可允许的延迟。

      如果交船时间延迟超过220天,中海发展香港有权拒绝相关船舶交船,并接受卖方连同利息之退款,或就相关船舶议定新价。

      如果船舶的状况(包括船速、燃油消耗量、吨位)超过或低于协议之标准,合同价格亦将向下调整。然而,倘若有关状况过于超过或低于协议之标准,中海发展香港有权拒绝相关船舶交船,并接受卖方连同利息之退款,或就相关船舶议定新价。

      第二批合同:

      本公司在大连船舶重工及中国船贸建造三艘11万载重吨成品油/原油船,总价为1.5984亿美元(约合人民币10.7亿元)。船款将分别按各船的造船进度分五期以人民币支付,每期支付各船船款的20%。此次造船所需资金拟20%通过自筹、80%通过银行贷款解决。该三艘11万吨成品油/原油船交船时间预计为2012年8月、10月和12月。

      三份合同规定,相关油船的交船日延迟各自不超过40天,合同价格不作调整。如果超过上述期限,但各自不超过220天,相关油船各自的合同价格将根据延迟的具体期限进行扣减,扣减金额乃按每日8,000-12,000美元的每日扣减率计算。根据三份合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应为可允许的延迟。

      如果交船时间延迟超过220天,本公司有权拒绝相关船舶交船,并接受卖方连同利息之退款,或就相关船舶议定新价。

      如果船舶的状况(包括船速、燃油消耗量、吨位)超过或低于协议之标准,合同价格亦将向下调整。然而,倘若有关状况过于超过或低于协议之标准,本公司有权拒绝相关船舶交船,并接受卖方连同利息之退款,或就相关船舶议定新价。

      四、签署合同原因及影响

      根据国际能源机构最新预测,全球及我国原油需求仍将保持稳定增长,我国进口原油量也将持续增长。发展VLCC(超大型油轮)是本公司近年来的一贯方针并已取得积极效果,我国石油消耗的持续快速增长和对外依存度的提高更为船队发展带来契机。从单船经济测算来看,在目前的基准运价和燃油价格配比下,经济效益比较可观。

      本公司阿芙拉型油轮(11万载重吨级油轮)船队在国内处于领先但规模还较小,国内海洋油运输为船队的发展提供了支撑,加上可预见的新兴市场给本公司带来了新的经济增长点;从经济效益来看,无论内贸还是外贸都能达到传统的投资收益预期,需要对此船型予以大力巩固和发展。

      基于以上,董事会批准新建两艘32万载重吨原油船和四艘11万载重吨成品油/原油船。此次造船将有利于本公司扩大油轮队运力规模,加快船队结构调整并提高经济效益。经本公司内部测算,此次造船不会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及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事项

      两项交易未构成本公司的关联交易。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今日签订的两项协议将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中海华润航运有限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以人民币7.2亿元的价格在渤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订造四艘4.5万吨级散货船合并计算,合并计算后也未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因此今日签订的两项协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股票简称:中海发展 股票代码:600026 公告编号:临2010-037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广州发展航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航运”) 。

      2、本次担保数量及累计为其担保数量:本公司将为广发航运向银行借款提供最高额人民币2.5亿元担保;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为广发航运担保余额合计为零(不含本次的人民币2.5亿元)。

      3、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有。

      4、对外担保累计数量: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零(不含本次的人民币2.5亿元)。

      5、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零。

      一、担保情况概述

      经本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16日与广州发展煤炭投资有限公司(“广发煤炭投资”)签订的合资经营协议(详见本公司于2010年8月17日发布的临2010-014公告),董事会批准以保证的方式向广州发展实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控股”)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2.5亿元的信用反担保,并出具反担保函,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

      二、被担保方情况介绍

      广发航运:为本公司与广发煤炭投资的合资公司,双方各持有50%股权,注册资本为5.97亿元,截止2010年6月30日,公司总资产为14.40亿元,负债合计为8.38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8.2%。

      三、担保主要内容

      2009年3月,广发航运为建造两艘5.7万吨散货船与商业银行签署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项目借款合同》,借款期为13年。为保证债务人借款合同的履行,广州控股向商业银行提供了最高额人民币5亿元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期限为整个项目贷款期。

      2010年8月16日,本公司与广发煤炭投资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向其收购其持有的广发航运50%股权,并与广发煤炭投资签署合资经营协议。根据合资经营协议,本公司将以保证的方式向广州控股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2.5亿元的信用反担保,承担反担保的保证责任。

      四、董事会意见

      批准由本公司为广州控股提供最高额为人民币2.5亿元的信用反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止本公告日,本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余额为零(不含本次的人民币2.5亿元),逾期担保数量为零。

      六、备查文件

      本公司董事会2010年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二日